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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3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彦儒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黃彦儒因施用毒品,經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然用以判斷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就前科紀錄評估項目,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後已有所調整、修正,即應依修正後之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且受處分人尚有年邁雙親,前科素行亦較其他受戒治處分人為佳,為此聲明異議,請求重啟評估等語。

二、經查:

(一)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

208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5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並自110 年3 月2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58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堪認定。

(二)然受處分人所受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其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且受處分人業於110 年6 月1 日出高雄戒治所(後繼續入監執行他案徒刑)等情,有該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受處分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實益,其所為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