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4號被 告 蘇鏡寬上列被告因聲請返還扣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⒎「扣押物品紀錄」欄第三格,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 年度檢管字第4 號)【本院卷㈠第234 頁】」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 年度檢管字第1062號)【本院卷㈠第234 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⒎「扣押物品紀錄」欄第三格,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 年度檢管字第4 號)【本院卷㈠第234 頁】」之記載,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 年度檢管字第1062號)【本院卷㈠第234 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