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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 請 人 鄧少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筆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鄧少華(下稱聲請人)與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6 號案件之告訴人陳酉昌有債務糾紛,而陳酉昌於上開案件中曾自承有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 萬元,故聲請調閱筆錄以進行求償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賦予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另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因此,依上述規定,得請求法院許可閱卷及賦予卷宗或證物之被告,以「審判中」被告為限,案件已終結者,除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1 準用第33條規定外,不得請求法院許可其閱卷或賦與卷宗、證物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犯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396 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已非「審判中」案件,自無從准許該案之「被告」即聲請人閱卷或賦予筆錄影本。因之,聲請人請求調閱筆錄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鴻鈞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筆錄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