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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詹以同具 保 人 詹中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中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詹以同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前經具保人詹中文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

8 年度上訴字第9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