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崇善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謝泓承之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聲請交付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2號歷次法庭錄音光碟,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形並敘明理由,惟其所提刑事聲請複製並交付錄音光碟資料狀僅表示為充分了解本件案件於審理過程相關陳述,並未敘明有何具體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具體理由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蔣文萱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