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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武誠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武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洪武誠聲請交付民國109 年12月7 日本院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22號之法庭錄音,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形並敘明理由,惟其所提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並未敘明聲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具體理由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