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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賴建宏律師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有明文,惟觀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從而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經查,本院受理110 年度訴字第000號相對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000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復經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及針對假扣押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然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納入前開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聲請針對假扣押部分之訴訟救助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