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7號聲 請 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即受扣押人兼上一人代 表 人 呂麗瑛上列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三號聲請處分扣押物事件,聲請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所繳納之擔保金新臺幣貳億元(存單號碼:本院一0八年刑保字第二號)併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口稅費,乃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利用低報採購金額此等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嗣於107 年9 月間為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南機站)查獲,並經高雄關依扣案資料估算,認呂麗瑛在上開期間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新臺幣(下同)
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元,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院聲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追徵,並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案。嗣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以108 年度聲更一字第3 號裁定准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 億元後,就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予以撤銷,聲請人三崧公司即於108 年9 月17日繳納2 億元擔保金至本院刑事保證金專戶(存單號碼:108 刑保字第2 號)而撤銷扣押。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至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第119 條之1 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第
119 條第3 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同法第119條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理由聲請發還因撤銷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之扣押而繳納之2 億元擔保金。本院審酌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刑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且本院於裁定扣押之初已依調查局南機站所指犯罪所得範圍足額扣押聲請人名下不動產,故若聲請人呂麗瑛業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可預見日後依法應無再就該部分犯罪所得執行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必要時,自無繼續就逾保全其餘犯罪所得所需不動產為扣押之必要性,同理,倘前所繳納之擔保金已有逾保全剩餘犯罪所得之必要情形時,自亦無繼續保管留存之必要,而得予發還。
五、經查,關於聲請人三崧公司與其負責人呂麗瑛實際經營之上鮮農產有限公司(下稱上鮮公司)、聯合果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聯合果公司)於本件案發後迄至109 年12月間繳納稅款及罰鍰之情形,據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截至109 年12月17日止,三崧公司已繳納處分書罰鍰及追繳稅款總額為121,321,516 元,上鮮公司為48,907,007元,聯合果公司則為139,435,819 元,本關已核發處分書之案件,上開公司均已繳清,目前無欠款等情;臺北關以:累計至109 年12月11日,三崧公司已繳納罰鍰及稅款(費)計10,739,341元,上鮮公司已繳納423,174 元,聯合果公司已繳納12,614,002元,上開公司均無滯欠稅款(費)及罰鍰等情;基隆關則以:截至
109 年12月22日止,本關核發三崧公司為受處分人之處分書金額共計5,275,885 元,已繳納5,275,885 元,上鮮公司為受處分人之處分書金額共計27,626,169元,已繳納27,626,169元,上開公司於本關已確定成立之欠稅案件及緝私案件部分,已無待繳之稅款與罰鍰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
9 年12月18日高普法字第1091029422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 年12月24日北普法字第1091054890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 年12月24日基普法字第1091033661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是以前揭各關所出具之函文所指聲請人三崧公司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以補繳漏稅額、繳納罰鍰等名義繳納之款項為加總後,其金額為366,342,913 元,此部分於刑事不法利得沒收制度而言,自可評價為聲請人三崧公司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事後就各自因呂麗瑛實行本案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提出、繳交,而未繼續保有上開款項範圍之不法利得之情形。據此,考量聲請人三崧公司、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繼本院在109年4 月27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准就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予以撤銷後,又陸續繳交212,182,
296 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6,342,913 -154,160,617=212,182,296 ),且該部分金額已逾前開2 億元之擔保金,自可認為日後應毋需再就該2 億元擔保金執行犯罪所得追徵程序,另本院函請本案承辦檢察官就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後,檢察官亦表示前開海關函文若屬真正,則建請本院在已補繳稅款範圍內解除扣押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3 月2 日雄檢榮昃107 偵18635 字第1100012910號函存卷可查,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應無繼續保管、留存該
2 億元擔保金之必要,而得連同實收利息併予發還繳款人即聲請人三崧公司,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2 項、第119 條第3 項、第11
9 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人芳附表: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備註 ││ │ │ │現值計算) │ │ │├──┼─────────────┼─────┼──────┼────┼─────┤│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27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區○○○道○段○○○ 號│ │ │ │ ││ │7 樓) │ │ │ │ │├──┼─────────────┼─────┼──────┼────┼─────┤│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31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區○○○道○段○○號5 │ │ │ │ ││ │樓) │ │ │ │ │├──┼─────────────┼─────┼──────┼────┼─────┤│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3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樓) │ │ │ │ │├──┼─────────────┼─────┼──────┼────┼─────┤│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樓) │ │ │ │ │├──┼─────────────┼─────┼──────┼────┼─────┤│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3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樓) │ │ │ │ │├──┼─────────────┼─────┼──────┼────┼─────┤│ 6 │新北市○○區○○段○○○ ○號│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 ││ │中原街8 號5 樓) │ │ │ │ │├──┼─────────────┼─────┼──────┼────┼─────┤│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39,095,000元│同上 │ ││ │281- 2地號土地 │1381 │ │ │ │├──┼─────────────┼─────┼──────┼────┼─────┤│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16,785,000元│同上 │ ││ │407- 1地號土地 │513 │ │ │ │├──┼─────────────┼─────┼──────┼────┼─────┤│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100000分之│27,362,000元│同上 │ ││ │地 │946 │ │ │ │├──┼─────────────┼─────┼──────┼────┼─────┤│ 1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編號10至23││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前經本院││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 │ │ │ │准予撤銷扣│├──┼─────────────┼─────┼──────┼────┤押 ││ 1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 12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 13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 1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 15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 16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 17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 18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 19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 2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300000分之│535,640 元 │同上 │ ││ │地 │2088 │ │ │ │├──┼─────────────┼─────┼──────┼────┤ ││ 23 │新北市○○區○○段○○○ ○號│300000分之│17,573,000元│同上 │ ││ │土地 │2088 │ │ │ │├──┼─────────────┼─────┼──────┼────┼─────┤│ 2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11,611元 │同上 │編號24至26││ │土地 │ │ │ │部分,前經│├──┼─────────────┼─────┼──────┼────┤提出擔保金││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2 億元而撤││ │地 │ │ │ │銷扣押 │├──┼─────────────┼─────┼──────┼────┤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地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