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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8號聲 請 人 李垣儒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李垣儒民國113年5月27日刑事申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本院於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38號所為之裁定,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業經本院於該裁定書中載敘綦詳,所諭知之主文經查亦無如聲請人所指之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且該裁定嗣並經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4號諭知抗告駁回確定,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被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偲琦附件:聲請人李垣儒113年5月27日刑事申請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