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8號聲 請 人 李垣儒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110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申請狀所載。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本院於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38號所為之裁定,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業經本院於該裁定書中載敘綦詳,所諭知之主文經查亦無如聲請人所指應更正(聲請人載為「換發」)為「撤消強制戒治」,或其他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且該裁定嗣並經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4號諭知抗告駁回確定,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被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附件:聲請人李垣儒113年8月12日刑事申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