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梁秀華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聲字第248 號),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4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以認定。
三、然聲明異議人所受之處分,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其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是本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聲明異議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