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宏恩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蘇辰雨律師被 告 蔡孟修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372號、110年度偵字第470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宏恩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蔡孟修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林宏恩、蔡孟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仍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平計5次(行為人、犯罪行為均詳見附表編號1至5,蔡孟修部分不包含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蔡孟修明知Mephedron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王○澤計7次(行為人、犯罪行為均詳見附表編號6至12)。嗣經警方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宏恩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居所搜索,扣得林宏恩用以與藍○平聯繫毒品交易使用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另於110年2月18日持搜索票至蔡孟修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內搜索,扣得蔡孟修用以與王○澤聯繫毒品交易使用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與訴訟當事人詰問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又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林宏恩、蔡孟修之辯護人均認共同被告彼此及證人藍○平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153頁),而證人林宏恩、蔡孟修及藍○平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交互詰問,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有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而未能完整陳述之情形(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不可採信部分,均詳如後述),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林宏恩、蔡孟修及藍○平於警詢時所述之犯罪事實,離案發時間較近,受外界干擾較少,就通常而言,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且對於被告林宏恩、蔡孟修之犯罪情節供陳較為可信,是證人林宏恩、蔡孟修、藍○平各自於警詢時之供述,可補其等於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除上揭所述外,其餘判決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153頁),且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二第66至69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於本案據以認定被告2人犯罪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林宏恩涉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宏恩固坦承其有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協助藍○平聯繫向蔡孟修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有幫助藍○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因為先前積欠藍○平人情,於是每當藍○平想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他就會聯繫伊,伊再以通訊軟體FACETIME通知蔡孟修,由蔡孟修去與藍○平交易,伊並沒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林宏恩辯護稱:被告林宏恩係立於買方立場,介紹藍○平向被告蔡孟修購買第二級毒品,足見其主觀上並無任何販賣之意圖,客觀上也無販賣之行為。又被告林宏恩之所以會協助藍○平聯繫購買毒品,主要係因為被告林宏恩與藍○平間之情誼,且藍○平因先前向被告林宏恩借款,而其則以此為由要脅被告林宏恩,稱若被告林宏恩不協助其購買毒品,其就不還錢給被告林宏恩,是被告林宏恩不得已僅能協助無法使用FACETIME之藍○平與被告蔡孟修聯絡毒品交易事宜。至於藍○平先前於偵查中稱會給予被告林宏恩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此乃藍○平個人之提議,實際上藍○平有時購買毒品之現金不足,此部分仍是由被告林宏恩事後以匯款方式為藍○平貼補差額,迄今,藍○平尚積欠被告林宏恩高額債務未予償還,依此可知被告林宏恩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至於被告蔡孟修雖然提到其是因被告林宏恩之要求,前往某處向第三人拿毒品,惟卷內並無任何通聯紀錄顯示被告林宏恩有何與該第三人聯繫之資料,足認被告蔡孟修此部分僅屬幽靈抗辯。是被告林宏恩本案僅因藍○平請託為其尋找甲基安非他命之賣家,而未曾基於賣家地位涉入其中,縱認被告林宏恩為此需以刑罰相繩,也應僅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經查:
1.被告林宏恩有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5「犯罪行為」欄所示之方式與證人藍○平聯繫,嗣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及被告蔡孟修(即附表編號2至5所示部分),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地點,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等情,業據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屬實(警一卷第3至16、17至33、39至43頁、警二卷第157至161頁、偵一卷第25至28、47至48、199至201頁、聲羈一卷第19至24頁、偵聲一卷第41至51頁、本院卷一第145至157、221至307、321至356、407至419頁、本院卷二第25至8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證述(警二卷第13至20、36至44頁、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本院卷一第221至307頁)、證人藍○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警一卷第87至102、113至130頁、警二卷第187至189頁、偵一卷第9至14、93至96、195至196頁、本院卷第221至307頁)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林宏恩手機通話紀錄、本院109年聲監字第628號、109年聲監續字第729、1048、1162、1163、1271、1272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車牌號碼0000-00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3、監察對象:
林宏恩)、藍○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09.08)、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5、監察對象:林宏恩)、藍○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7、監察對象:林宏恩)、藍○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10.04)、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8、監察對象:林宏恩)、藍○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10.18)、同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9、監察對象:林宏恩)、藍○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1
0.26)各1份(警一卷第47至78、57至59、60、64、65至7
1、75至79、81至83、85至87頁、警五卷第181至194頁、偵二卷第387、481頁)在卷可考,且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可證,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2.證人藍○平於警詢時證稱:伊與林宏恩是因為伊先前向他人購買毒品時偶然認識,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向林宏恩購買過5次甲基安非他命,伊等交易方式通常是他會請小弟將毒品拿給伊,伊事後再付款。林宏恩本人不會親自出面將毒品交付給伊,他只有向伊催討債務時會親自來找伊,至於毒品交易事宜,他都會請其他人代為交付等語(警一卷第113至130頁、警二卷第187至189頁)。嗣於偵查中證稱:伊與林宏恩聯繫後,林宏恩會叫一名不詳男子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伊,而伊都叫他「阿弟仔」。伊有時候會拿現金給「阿弟仔」,有時候會事後再匯款給林宏恩,也會多匯一點,因為伊另外有欠林宏恩債務。109年9月8日該次,伊向林宏恩購買5,000元之毒品,伊事後於109年9月12日匯款10,000元予林宏恩,除包含上揭購毒款項外,剩餘的部分就是伊先前積欠之債務。109年9月20日該次,伊當天是拿1錢的量,因為伊認為應該只要4,500元,所以伊才會在同年月22日匯款10,000元給林宏恩,而多餘之5,500元為伊積欠之債務。109年10月4日該次,伊當場給付7,000元給「阿弟仔」,但該次伊拿到毒品的數量應該價值20,000元左右,超過的部分是由林宏恩先墊款,伊等約定之後再慢慢還給他。109年10月18日該次,伊交付20,000元現金給「阿弟仔」,但該次毒品重量應該是10錢,價格為45,000元,因此「阿弟仔」有來找伊取回一半的量,但因為伊只有退還1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林宏恩認為伊應該要退還19公克的量,所以他要伊事後補1,000元給他,但伊還沒有償還。109年10月26日該次,「阿弟仔」拿1錢的量給伊,但伊只有支付2,000元現金,剩餘部分伊還沒有償還。上揭共5次毒品交易,林宏恩都會從中賺取大約1,000元,雖然林宏恩否認他有賺,但伊內心覺得他其實賺了伊雙倍的錢等語(偵一卷第9至1
4、93至96、195至196頁)。互核證人藍○平上開所為證述內容,其已就其與被告林宏恩間毒品交易方式、債務關係以及後續還款事項等細節為詳實之證述,且其復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述之可信性(偵一卷第15、97、197頁),衡以其與被告林宏恩間僅有單純債權債務關係,並無其餘仇恨怨懟之動機,顯難認其有何甘冒偽證之風險,而刻意搆陷、為虛偽陳述以陷被告林宏恩於罪之可能及必要,是其上開所為證述尚屬可採。
3.另佐以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間確有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為如附件所示之對話,且證人藍○平確實有於109年9月12日20時5分許,以現金方式存款10,000元及於同年月22日20時7分許,以現金方式存款10,000元至被告林宏恩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林宏恩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7至59、65至71、75至79、81至83、85至87頁、警二卷第115至117頁)可考,恰足為證人藍○平上開所為證述之補強。是以,被告林宏恩確有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方式,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價值、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而證人藍○平則有以匯款及現金方式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購毒價金予被告林宏恩及其前揭證述之「阿弟仔」(即本案被告蔡孟修,詳後述)等節,堪以認定屬實(起訴書就附表編號3至5所示部分未予載明被告2人販賣予證人藍○平之毒品價值、數量,是此部分應由本院予以補充)。
4.又觀以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可見其等除就毒品交易時間有所約定外,雙方亦曾就交易之金額、數量予以磋商。尤其,於109年9月19日,其等甚至就交易方式、交付時間等有些微爭執,被告林宏恩復因不滿證人藍○平之抱怨而稱:「......啊價格也不是我抬的捏,我一手就賺你一千塊,我全部身上的錢都拿出去挺你欸,我全部拿一拿我一塊錢都沒有欸,每次都這樣欸,你說我沒有替你想,那我勒,你有替我想過嗎,我一塊都沒錢,我全部都拿出來挺你欸,賺你一兩千塊而已」等語(附件編號5-13),足見被告林宏恩已自陳其為證人藍○平聯繫毒品交易,並多次為其墊付購毒價金,可從中賺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利益,顯見被告林宏恩並非僅單純協助證人藍○平與販毒者聯繫,毋寧已立於販毒者地位,從中獲取收益而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5.再依其等交易方式,除109年9月8日、同年月20日之交易係由證人藍○平事後匯款予被告林宏恩外,其餘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共3次交易,則是由證人藍○平當場支付部分價金予到場交付毒品之被告蔡孟修(詳後述),是證人藍○平既未固定將購毒款項統一給付予被告林宏恩或被告蔡孟修,若被告2人彼此間不具相當信賴關係,顯有極大可能會因為證人藍○平反應交易毒品之數量、給付價金與否或多寡等關係毒品交易之重大細節而因此衍生嫌隙。職此,依被告2人既能以上開方式任由證人藍○平依憑當時經濟狀況,選擇以事後匯款或現金給付之方式給付購毒價金等情境而言,足見被告林宏恩與被告蔡孟修間具有一定信賴關係,且其等係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藍○平無疑(被告蔡孟修部分詳後述)。
6.綜此,本案被告林宏恩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屬重罪,且由前揭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編號5-13)可知,被告林宏恩每次交易確有從中賺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利益,而其所為包括聯繫被告蔡孟修,並就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金額與證人藍○平進行磋商等舉,已屬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林宏恩主觀上顯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價值、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等情,應足以認定,而被告林宏恩上開所為辯解,當屬無稽,不可採信。
7.又被告林宏恩雖辯稱其乃係因為證人藍○平以不願償還債務為由要脅其,致其不得已而協助證人藍○平聯繫購毒交易等語,然依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於109年9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詳附件),證人藍○平於當日先匯款15,000元至被告林宏恩之銀行帳戶後,其隨即向被告林宏恩表示要購買毒品,並稱:「三毛就剩零錢了」、「這陣一直虧一直虧喔,我看我盡量我盡量好不好」等語,足見證人藍○平斯時已無任何現金得以支付該次購毒款項,且證人藍○平與被告林宏恩間尚存有其餘債務關係未予清償,惟被告林宏恩不僅未對證人藍○平上開陳述為任何反應,反而仍與證人藍○平商討後續毒品交易之事宜,可見被告林宏恩確實係出於己意而決定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再且,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積欠之債務本屬天經地義之事,倘2人屬正常債權人、債務人關係,怎可能會有所謂債務人以此要脅債權人不願清償債務,反而要求債權人配合並為其代為墊付款項而增加債權金額之理,亦徵被告林宏恩係出於己意決定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而被告林宏恩上開所為辯解,礙難採信。
8.至證人藍○平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表示其並不清楚林宏恩有無從中賺取利益,且因林宏恩本身並沒有吸食毒品,所以其才會請林宏恩幫忙向其他人詢問等語,然審以被告林宏恩有為證人藍○平聯繫購買毒品之交易事宜、為其墊付購毒款項,並從中獲取利益等情,已有證人藍○平與被告林宏恩間通訊監察譯文可考(詳附件編號5-13),則證人藍○平事後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被告林宏恩有從中賺取利潤,顯乃其為維護被告林宏恩所為之虛偽證述,自不足採信。
9.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從中居間介紹買賣毒品之行為,未若其他刑法法規有所謂「居間」(如人工生殖法第31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2條等)、「媒介」(如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項、第233條、第269條第2項、第296條之1第4項、第349條第1項等)、「介紹」(如刑法第292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款等)或「牙保」(如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第85條第2、3項、第86條第2項等)等規定。此「居間」行為,參考民法第565條規定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為「報告居間」即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以毒品買賣為例,若未涉及舉凡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收款、交貨等有關販賣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則上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究係基於幫助賣方販售毒品,抑或幫助買方即施用者購入毒品之意思,而異其行為責任。惟在「報告居間」者,倘行為人單純為買方即施用者報告訂約之機會,應視實際情況(如買方購得毒品後有否實際施用或持有之毒品純質淨重有無逾一定數量等)論以幫助施用或持有毒品罪;如單純為賣方報告訂約機會,並自賣方處受有報酬,即應認有營利之意圖而與賣方共同成立販賣毒品罪;倘無受有報酬,則應僅構成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而於「媒介居間」時,因行為人同時與買賣雙方發生聯繫,如受有報酬,無論取自買賣何方,其媒介行為即難謂無營利之意圖,應視實際情況而論以幫助施用及共同販賣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唯有單純為雙方牽線買賣毒品而未受有報酬時,始有同時成立幫助施用與幫助販賣毒品之可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意旨參照)。經查,依本案上述情節以言,被告林宏恩既已因從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行為而從中賺取利益,揆以前揭說明,因其就此受有報酬,自當無從認定被告林宏恩主觀上僅單純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意思而代替證人藍○平聯繫購毒者。又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間僅屬一般普通朋友關係,其所以另外委請被告蔡孟修或不詳成年人出面交付毒品,主要原因仍係為避免遭員警查獲,此可由被告林宏恩刻意於通話中避免提及「毒品」,而選擇以迂迴方式與證人藍○平討論可知,此有如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考;再依附表編號3至4所示,證人藍○平所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值及數量均非微,倘被告林宏恩除販賣之意圖外,主觀上另存有幫助證人藍○平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意思,其大可說服或僅為證人藍○平墊付部分購毒之款項,以供證人藍○平施用、平緩其毒癮並藉此營利即可,然被告林宏恩卻反而於已知悉證人藍○平個人經濟收入狀況不穩定,顯有可能無法如期償還欠款之情形下,仍為證人藍○平墊付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購毒款項,與被告蔡孟修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數量、價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被告蔡孟修部分詳後述),足見被告林宏恩上揭所為顯係為藉此賺取證人藍○平日後償還其高額之利益,而無從以此認定被告林宏恩主觀上有何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辯護意旨就此所為認定有所違誤,難以採信。至證人藍○平後續是否有足夠資力償還被告林宏恩為其墊付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購毒款項,實乃被告林宏恩是否決定要為賺取高額之報酬而承擔證人藍○平後續無法如期償還債務之個人選擇,而證人藍○平清償之狀況亦僅屬被告林宏恩本案犯罪所得認定之範疇,均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林宏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林宏恩上開所辯,顯均係犯後卸飾之詞,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宏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蔡孟修涉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孟修固坦承其有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證人藍○平住處樓下,將不明物品交付予證人藍○平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幫忙林宏恩跑腿,伊是依據林宏恩指示去向一名不詳男子拿取包裹,並轉交予證人藍○平,但伊並不清楚該包裹之內容物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蔡孟修辯護稱:被告蔡孟修雖曾於109年9月、10月間,數次受被告林宏恩之委託,前往向被告林宏恩之朋友拿取物品後交付給證人藍○平,但因為該物品外包裝完整,被告蔡孟修並無法窺知該物品為何。況且,本案並未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實無從逕以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之證詞認定被告蔡孟修交付給證人藍○平之物品為甲基安非他命,而證人藍○平雖稱其有交付現金給被告蔡孟修,但此部分並無其餘證據資料可佐,自無從率認證人藍○平所述為真,請求為被告蔡孟修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1.被告蔡孟修確有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時間,駕駛其上揭自用小客車前往證人藍○平之住處樓下,並將不明物品交付予證人藍○平等事實,業據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屬實(警二卷第13至20、36至44頁、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本院卷一第145至157、221至307、321至356、407至419頁、本院卷二第25至8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恩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警一卷第3至16、17至33、39至43頁、警二卷第157至161頁、偵一卷第25至28、199至201頁、聲羈一卷第19至24頁、偵聲一卷第41至51頁、本院卷一第221至307頁)、證人藍○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警一卷第87至102、113至130頁、警二卷第187至189頁、偵一卷第9至14、93至96、195至196頁)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於證人藍○平住處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警一卷第65至7
1、75至79、81至83、85至87頁、偵二卷第387、481頁)在卷可考,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2.參以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於109年10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81至82頁),被告林宏恩向證人藍○平表示:「喔,啊我問你啊,昨天怎麼十八,不是十九阿」,證人藍○平則回稱:「對阿十…」,被告林宏恩稱:「你給人家十八而已捏」、「我昨天給你是不是三八」、「我的都三八以上欸」、「阿這樣你要多一張欸,蛤,喂,阿不然我就被扣一張了欸」、「對阿多一千塊阿」等語可知,被告林宏恩該次交易因交付之毒品為38公克,而證人藍○平原應當場返還19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到場交付「物品」之被告蔡孟修,然證人藍○平卻因疏漏而僅返還1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林宏恩因而向證人藍○平要求應另外給付1,000元之價金等情,可以見得證人藍○平於109年10月18日確實有將被告蔡孟修所交付之物品拆開,並從中秤取1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返還予被告蔡孟修,嗣由被告蔡孟修取回,惟因數量有誤,其遂向被告林宏恩反應上情。從而,足見被告蔡孟修辯稱其並不清楚所交付之物品為何,該物品外包裝嚴實,其不曾拆開窺見其中內容物之辯解顯屬無稽,而足以認定被告蔡孟修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確屬從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所為屬販賣行為甚明。尤其,被告蔡孟修於本院羈押訊問程序時供稱:伊與林宏恩認識,但伊等並沒有特別關係,伊協助林宏恩跑腿並沒有任何好處,只是因為林宏恩說他在忙,或是有工作,才會麻煩伊幫忙跑一趟去交付物品等語(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而審以被告蔡孟修當時居住於高雄市三民區某處,然其前往交付毒品予證人藍○平之地點則為高雄市○○區○○○街000號,2地間距離非近,且依監視器畫面截圖顯示,其等交易時間不定,有時接近凌晨0時,有時則為19時許;再佐以被告蔡孟修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期間,其應該有工作等語(本院卷二第80頁),則其若未能從中獲取利益,其何須於隔日仍須工作之際,隨時依其所述「並不熟識」之被告林宏恩之指示,於凌晨時分前往將毒品交付予證人藍○平,可徵被告蔡孟修確實知悉其所交付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再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蔡孟修於有償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買受人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以買賣價差或量差謀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是本案被告蔡孟修上開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屬重罪,倘其於買賣過程中無利可圖,實難想像以其自陳其與被告林宏恩上述普通朋友關係,被告蔡孟修有何僅因被告林宏恩有事在忙則為其跑腿、送貨之動機及必要,是被告蔡孟修主觀上顯有營利之意圖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應足以認定。
3.另觀以被告蔡孟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9年6月1至同年11月18日之交易明細,可見被告林宏恩曾以其個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10月4日匯款28,000元、於同年月27日匯款25,000元至被告蔡孟修之銀行帳戶;另以其個人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9月20日匯款40,000元、於109年10月18日匯款38,000元至被告蔡孟修上開銀行帳戶,此有2人帳戶交易明細可考(警二卷第113、115至117、118、119至120頁、本院卷二第76頁),均核與被告蔡孟修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林宏恩會先匯款給伊,並要伊先到某處找人拿好東西後,再過去找藍○平等語(聲羈二卷第21頁),及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被告2人與證人藍○平為毒品交易之日期相符。再佐以被告林宏恩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伊與蔡孟修並沒有其餘金錢往來等語(本院卷二第75頁),足認被告林宏恩匯款予被告蔡孟修之款項均為其等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所用無疑。又查,被告林宏恩匯款予被告蔡孟修之上揭款項,固均多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證人藍○平所購得之毒品價值,然依卷附證據資料,並無從證明被告2人實際販賣予證人藍○平之毒品價值、數量為何,是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僅能依前揭證人藍○平於偵查中證詞(本判決第6至7頁)認定被告2人確有販賣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數量、價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藍○平,附此敘明。
4.又證人藍○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5次購買毒品之行為,買到的都是甲基安非他命,因為伊買完後都有吸食等語(本院卷一第221至307頁),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恩自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其委請被告蔡孟修交付予證人藍○平之物品即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如前述,可以認定被告蔡孟修交付予證人藍○平之物品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況且,再依附件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均未曾見證人藍○平有何向被告林宏恩提出有關毒品純度、真假與否之質疑,足見證人藍○平所為證述確屬可信,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宏恩之證詞補強,是被告蔡孟修之辯護人辯稱上開物品並非甲基安非他命等語,顯難採信。
5.綜上各情,被告蔡孟修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期間,既有正常工作,其又何須為不熟識之朋友即被告林宏恩代為交付毒品?再以證人藍○平上開於警詢、偵查時所為證述,其分別於附表編號3至5所示交易期間,均有將購毒價金直接交付予到場交易之被告蔡孟修,可見其與被告林宏恩間應係基於共同營利之意圖,而由被告林宏恩負責與證人藍○平討論交易之時間、地點,再由被告蔡孟修出面交付毒品,被告2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節,堪以認定屬實。
6.至證人藍○平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先前於偵查中指認被告蔡孟修即為交付毒品之「阿弟仔」,但有2個「阿弟仔」,伊只有見過蔡孟修一次,但伊不記得日期等語(本院卷一第230至264頁),惟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證人藍○平住處並交付不詳物品予證人藍○平之人即為被告蔡孟修本人,已據被告蔡孟修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證人藍○平顯有可能係為維護被告蔡孟修方於審理時為此類虛偽不實且避重就輕之證述,自無從以此而為有利於被告蔡孟修之認定。又證人藍○平雖另證稱:當時「阿弟仔」交付給伊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以信封包起來的,且伊並沒有在蔡孟修面前將該包裝拆開等語(本院卷一第230至264頁),然衡以毒品之交易屬重大犯罪,為免犯行遭他人察覺,於交易過程中,自無可能公然為之,遑論直接交付未曾包裝過之毒品予購毒者,此乃一般社會大眾均能輕易知悉之道理,是被告蔡孟修當無可能逕行交付未經包裝過之毒品予證人藍○平固堪認定,然而被告蔡孟修對於其內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乙情確有所悉,已據本院認定如前,職此,自亦無從以此而為有利於被告蔡孟修之認定。
7.被告蔡孟修之辯護人雖另以證人藍○平從未給付過購毒價金予被告蔡孟修等語置辯,然而,此部分已據證人藍○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如前述),且再觀以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編號7-16、8-6、9-5),均可見證人藍○平與被告林宏恩討論購毒價金應如何給付之細節,後續其等亦未曾就購毒價金未予給付予到場交付毒品之人即被告蔡孟修等情再為爭執、討論,是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實足以為證人藍○平所為證述之補強,而辯護意旨空言否認被告蔡孟修確有收受上開購毒價金等語,不可採信。
8.公訴檢察官雖認附表編號1所示該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蔡孟修亦有參與等語(本院卷二第81頁),然證人謝○全宋○箕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伊所有,平常也是伊在開的,伊雖然有將車借給蔡孟修開過,但伊已經不記得是何時,伊也無法確認109年9月8日晚間,該車是何人駕駛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64至270頁),且此情復為被告蔡孟修所否認,而證人藍○平亦於偵查中證稱:交付毒品給伊之「阿弟仔」有2個,109年9月8日與同年月20日交付之「阿弟仔」不同等語(偵一卷第9至14頁),是此部分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為被告蔡孟修前往交付毒品,而與被告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遑論此部分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本案起訴、審理之範圍,是公訴檢察官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而無從遽予採信。
(二)綜上所述,被告蔡孟修上開所辯,顯均係犯後卸飾之詞,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孟修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4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蔡孟修涉犯附表編號6至12所示犯行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孟修固坦承其有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證人王○澤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行,辯稱:因為伊本身就有在喝毒品咖啡包,所以王○澤打給伊,問伊能否幫他拿,每次都是拿大約3至4包,價格為1,500元至2,000元左右。伊之所以會幫王○澤拿是因為王○澤一直打電話給伊,伊覺得很煩才會同意,而到底拿3或4包,王○澤也都是交付當天才會決定,因此伊也沒有印象他到底拿幾包。伊交付毒品咖啡包給王○澤並沒有從中賺取利益,伊都是以原價轉讓給王○澤,伊原本也有要將伊之上手「小紅」之聯繫方式直接給王○澤,只是「小紅」不願意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蔡孟修辯護稱:本案被告蔡孟修是以原價出售給王○澤,此部分業據證人謝勝全證述明確,而被告蔡孟修既然沒有從中賺取利益,其主觀上自不具有營利意圖,而應僅成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等語。經查:
1.被告蔡孟修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地點,以每包500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證人王○澤,而證人王○澤則當場交付現金予被告蔡孟修等情,業據被告蔡孟修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屬實(警二卷第13至20頁、偵一卷第221至223頁、偵二卷第173至179頁、聲羈二卷第19至27頁、本院卷一第145至157、221至307、321至356、407至419頁、本院卷二第25至87頁),核與證人王○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時所為證述(警五卷第163至175頁、偵二卷第381至384頁、本院卷一第345至352頁)大致相符,復有本院109年度聲監字第1112號、110年度聲監續字第7、181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A-1、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12.13)、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2、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
9.12.22)、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3、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12.26)、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4、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01.03)、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5、監察對象:蔡孟修)、駕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無名巷內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01.10)、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6、監察對象:蔡孟修、110.01.14)、同上通訊監察譯文(A-7、監察對象:蔡孟修)、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與熱河二街口及臺灣銀行三民分行前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01.26)各1份(警二卷第63至69、70至73、74至75、76至78、79至81、82至83、84至88、202至207頁)在卷可考,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2.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販賣毒品屬重大犯罪,須科以重度刑責,故販賣毒品行為,均以隱匿方式為之,且既無公定價格,復容易因分裝而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常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以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蓋毒品皆屬量微價高之物,販賣者皆有暴利可圖,茍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自無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販賣毒品;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再自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毒品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倘若為換現而將手中持有之毒品變現,或避免毒品受潮而儘速將手中持有之毒品出清等,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或無加價之情形,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單純轉讓,確無任何即刻或為日後之交易牟利意圖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經查,證人王○澤於警詢時證稱:伊與王○澤大概認識幾個月而已,伊等之間並沒有其他交情,只有買賣毒品咖啡包之關係而已,而伊都是直接向蔡孟修購買,伊也不知道蔡孟修有沒有賺等語(警五卷第165頁),是依證人王○澤與被告蔡孟修間交易模式可見,被告蔡孟修就交付毒品咖啡包之價格顯具有決定權,而立於出賣者之地位,是以,若非被告蔡孟修告知,證人王○澤顯無可能知悉其進貨價格,且亦無任何與毒品上游之直接關連或接觸管道下,則被告蔡孟修有無藉由量差或價差牟取利潤,實非證人王○澤所能知悉;再且,有關被告蔡孟修購入毒品咖啡包之實際價格及重量,僅有被告蔡孟修單一供述,查無其他事證足資佐證,則其所陳係以成本價轉讓予證人王○澤之供述是否屬實,已屬可疑。
3.而證人謝勝全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飲用之毒品咖啡包都是和蔡孟修一起去購買的,伊印象中伊有和被告蔡孟修一起去跟「小紅」買過1次,當時伊等大約買10包至20包左右,價格就是1包500元等語(本院卷一第336至344頁),然其亦同時證稱:伊並不清楚咖啡包內裝物為何,也不知道咖啡包重量多少,且所購買之咖啡包外包裝伊也沒有印象了等語,是證人謝勝全所購得之咖啡包是否即為本案被告蔡孟修販賣予證人王○澤之咖啡包,難謂無疑。況且,據證人謝勝全所言,其與被告蔡孟修一起去購買當時,其等共購買20包左右,然而就證人王○澤所欲購買部分,被告蔡孟修則供稱其係接到證人王○澤之聯繫後,其才會去向「小紅」購買等語(聲羈二卷第23頁),足見被告蔡孟修應證人王○澤之要求而向「小紅」購買毒品咖啡包之數量與其與證人謝勝全一起購買咖啡包之數量間有大約10包以上之差距,衡以一般社會常情,購買數量之多寡亦屬足以影響買賣價格之部分原因,是證人謝勝全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自無從率為有利於被告蔡孟修之認定。
4.甚且,販賣毒品實屬重罪,而依被告蔡孟修自陳:伊與王○澤僅屬一般朋友關係等語(警二卷第21頁),足見彼此間並無深厚之情誼,且非屬至親關係,衡諸常情,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之風險,不辭辛勞而為此類僅具有一般交情之朋友前往拿取毒品並加以轉讓之理;且以被告蔡孟修自陳其僅是因為證人王○澤一直撥打電話給其,其就協助證人王○澤前往拿取毒品咖啡包等語(聲羈二卷第24頁),又被告蔡孟修不僅須依證人王○澤之指示向「小紅」購買毒品,甚至還要將毒品咖啡包送至證人王○澤之住處(即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交予證人王○澤,倘被告蔡孟修無利可圖,實難想像其有何原因於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含括深夜、凌晨等時間,為此類僅具一般朋友關係之人奔波轉讓毒品之動機及可能,在在可徵被告蔡孟修確有從中賺取利益,而其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至為明確。而被告蔡孟修空言否認其有何營利意圖等辯解,顯與上揭本院所為認定相違,不可採信。
5.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孟修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共6次犯行均販賣3或4包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之咖啡包予證人王○澤,惟本案除就附表編號12該次犯行,被告蔡孟修於偵查中曾自陳其交付4包咖啡包,而價金為2,000元(偵二卷第176頁)外,並無其餘證據證明被告蔡孟修各次交付之咖啡包數量及所收取之價金,則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就附表編號6至11所示部分,本院認定被告蔡孟修僅販賣3包毒品咖啡包予證人王○澤,另就附表編號6至11所示部分之價金亦應一併認定各為1,500元,故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均更正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併予敘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蔡孟修上開所辯,顯均係犯後卸飾之詞,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孟修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共7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宏恩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宏恩就附表編號1所示與不詳成年男子、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與被告蔡孟修間,各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宏恩上開所示各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宏恩上開所為共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蔡孟修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6至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蔡孟修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與被告林宏恩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蔡孟修上開所示各次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Mephedron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其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是其販賣前持有之行為既不構成犯罪,自無為販賣行為吸收之理。被告蔡孟修上開所為共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林宏恩之辯護人雖以其已供稱其毒品上游為被告蔡孟修;而被告蔡孟修之辯護人亦以其已供稱其毒品咖啡包之上游為「小紅」等語(本院卷一第375至377頁、本院卷二第84至85頁),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均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語,然被告蔡孟修部分,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2月17日偵查報告所載,斯時員警即已因對被告林宏恩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知被告林宏恩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藍○平之犯行,並掌握當時被告林宏恩係委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人前往交付毒品,再經比對被告林宏恩手機之通話紀錄後,可以認定該交易毒品之人即可能為被告蔡孟修(偵二卷第21至38頁),是員警當時既已對被告蔡孟修涉犯販賣毒品之犯行有所懷疑,則其等自非因被告林宏恩之供述而查獲被告蔡孟修,事屬當然。從而,被告林宏恩顯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無疑。又就被告蔡孟修供述其毒品上游部分,其稱其毒品上游為「小紅」,該名男子頭髮較長、身材壯碩、年紀輕,且曾駕駛過三菱及喜美牌之車輛等語(警二卷第29至30頁),然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該大隊以111年7月7日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11171758700號函覆略以:依據扣案毒品咖啡包上所採得指紋,查得指紋所有人分別為張○鈞及盧○傑,其2人均為男性、平頭、中等身材、27及31歲,使用車輛均無三菱牌或喜美牌之車輛等語(本院卷一第429頁),足見本案並無因被告蔡孟修供述而查獲其所稱「小紅」之人,此部分自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又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請求就被告2人本案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一第377至378頁、本院卷二第86頁)。然查,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審酌販賣毒品犯行對於毒品施用來源之提供大有助益,影響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國家、社會之法益亦不能豁免,危害甚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且被告2人本案各自所犯販賣毒品之犯行均分別高達5次、12次,足見其等販賣次數非少,是綜觀其等前開犯行之情節與法定刑兩相權衡,並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是就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說明。
(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497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於其等均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之情形下,仍為牟取利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販賣毒品予他人,肇生他人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暨其等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80頁),再考以其等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考量被告林宏恩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次,所販賣對象僅藍○平1人,然部分所販賣之價格較高(即附表編號3至4所示該2次犯行)等情狀及被告蔡孟修與被告林宏恩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毒品予藍○平外,另販賣第三級毒品予王○澤,雖共販賣7次,然所販賣之價格、數量尚非甚多等情狀,暨審及其等均係以相類似方式實施本案販賣毒品罪,併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2人所犯,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被告林宏恩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為被告林宏恩持以為本案犯行聯絡使用,有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考(如附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林宏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
(二)扣案之被告蔡孟修所有之毒品咖啡包3包、K盤1個、分裝杓2支、夾鏈袋1批、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電子磅秤1臺、現金206,400元、毒品咖啡包500包、分裝夾鏈袋1包、不透光真空袋1包、透光真空袋1包、真空封膜機2臺、濾網3支、分裝湯匙4支、分裝鐵盒1個、密封盒1個、密林盒4個、租賃契約1本及電子磅秤2臺等物(詳警二卷第219頁、警五卷第333至336頁),除其中黑色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為被告蔡孟修與證人王○澤持以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聯繫所用,有被告蔡孟修與證人王○澤通訊監察譯文可考(警二卷第63至9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各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外,其餘扣案物品則經被告蔡孟修否認與本案相關,且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難認被告蔡孟修確有持上揭物品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販賣第三級毒品Mephedron使用或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部分,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契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又被告林宏恩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9,500元(計算式:5,000+4,500=9,500),已由被告林宏恩取得,業據證人藍○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9至14頁),是此部分即屬被告林宏恩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林宏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附表編號3至5所示犯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證人藍○平已將上開部分購毒價金給付予被告林宏恩,而被告林宏恩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蔡孟修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45,400元(計算式:20,000+21,000+4,400=45,400),已由被告林宏恩為證人藍○平代墊,並由被告蔡孟修取得,業據證人藍○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9至14頁),且有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蔡孟修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可考,詳如前述,是此部分即屬被告蔡孟修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被告2人販賣予證人藍○平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1錢,此部分參以被告林宏恩先前於警詢時稱1錢之甲基安非他命價值約4,400元等語(警一卷第22頁),是依有利被告之原則,認定該次販賣毒品之價金為4,400元】。至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蔡孟修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被告蔡孟修本案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11,000元(計算式:1,500+1,500+1,500+1,500+1,500+2,000=11,000),已由被告蔡孟修取得,業據被告蔡孟修於偵查中坦認屬實(偵二卷第173至179頁),是此部分即屬被告蔡孟修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蔡孟修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判決宣告之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吳俞玲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附表:
編號 行為人 犯罪行為 主文欄 備註 1 林宏恩、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 林宏恩於109年9月8日18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9時56分許,至藍○平位在高雄市鳳山區杭州西街114號之住處樓下,由該不詳成年男子交付價值5,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平,而販賣既遂,藍○平則連同先前積欠林宏恩之款項5,000元,於同年月12日20時5分許,以現金存款方式共匯款10,000元至林宏恩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內。 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宏恩、蔡孟修 林宏恩於109年9月18日18時13分許至同年月20日0時27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9年9月20日0時30分許,至藍○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價值4,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平,而販賣既遂,藍○平則於同年月22日20時7分許,連同先前積欠林宏恩之款項5,500元,以現金存款方式匯款10,000元至林宏恩所提供之中信帳戶內。 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3 林宏恩、蔡孟修 林宏恩於109年10月3日12時13分許至隔日19時5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9年10月4日19時56分許,至藍○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價值20,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平(起訴書漏未記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而販賣既遂,藍○平則當場交付價金7,000元予蔡孟修,並由林宏恩事後匯款13,000元差額予蔡孟修。 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 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宏恩、蔡孟修 林宏恩於109年10月18日11時6分許至同日21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3時42分許,至藍○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價值2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平(起訴書漏未記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而販賣既遂,藍○平當場交付價金20,000元予蔡孟修,並由林宏恩事後匯款1,000元予蔡孟修。 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 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宏恩、蔡孟修 林宏恩於109年10月26日16時25分許至同日23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與藍○平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另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繫蔡孟修,由蔡孟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3時51分許,至藍○平上開住處樓下,由蔡孟修交付1錢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平(起訴書漏未記載,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而販賣既遂,藍○平當場交付價金2,000元予蔡孟修,並由林宏恩事後匯款2,500元予蔡孟修。 林宏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 蔡孟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蔡孟修 蔡孟修於109年12月13日2時33分許至3時4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3時4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7 蔡孟修 蔡孟修於109年12月22日19時53分許至22時1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13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8 蔡孟修 蔡孟修於109年12月26日23時18分許至23時46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3時48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9 蔡孟修 蔡孟修於110年1月3日20時30分許至22時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10 蔡孟修 蔡孟修於110年1月10日21時3分許至22時43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43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11 蔡孟修 蔡孟修於110年1月14日18時59分許至19時4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9時42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巷內,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3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1,5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12 蔡孟修 蔡孟修於110年1月26日21時58分許至22時32分許,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繫工具,與王○澤約定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交易事宜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22時32分許後某時,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三民分行旁,交付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4包予王○澤,而販賣既遂,王○澤則當場交付價金2,000元予蔡孟修(起訴書記載為3或4包,應予更正)。 蔡孟修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孟修扣案手機IMEI碼依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000000000000000號(警二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
附件:被告林宏恩與證人藍○平間通訊監察譯文【109年9月8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3) 監察對象:林○恩 案由:毒品案 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048號 監察電話: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譯文者:簽章 製作日期:109/09/23 編號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A) 方向 通話對象 (B) 譯 文 / 簡 訊 / 基 地 台 3-1 2020/09/08 16:55:0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怎樣 B:喂,我打LINE給你怎麼都…我匯一萬五給你啦 A:現在嗎 B:可以啊,或是你過來我這阿 A:沒關係啊你先給我啊 B:好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3-2 2020/09/08 17:18:2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匯進去囉 A: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3-3 2020/09/08 18:32:39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我LINE不知道怎麼搞的,我用不起來,傳不出去 A:我有傳訊息給你啦你看一下啦 B:靠用不出訊息,我LINE不知道怎麼搞的用不出來啊 A:喔,都沒網路喔 B:嘿,都沒有啊,你看要不要過來還是怎樣 A:我說你那邊能不能再多抽一點啦,這邊不太夠啦 B:我不是說我再想辦法再用三毛給你嗎 A:對阿,阿能不能再多啦 B:三毛就剩零錢了 A:我剛剛算一算就不太夠了阿 B:這陣一直虧一直虧喔,我看我盡量我盡量好不好 A:你等一下再跟我講一下啊黑阿,我等一下再連絡他阿,拜拜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街00號】 3-4 2020/09/08 19:26:2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你在外面嗎 B:在家裡,在家裡 A:我打給你怎麼都沒有接 B:電話一直響好像壞…故障了,沒有接就沒了 A:好,你先打過來你打過來 B:我打過去,快沒錢了勒 A:快點啦你打過來啦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3-5 2020/09/08 19:29:45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有聽到嗎 A:怎樣你說怎樣 B:我說(語音不清),你現在那個…還要去 A:人家上禮拜就上去了阿 B:可是怎麼都…我都比別人貴阿 A:哪裡比別人貴 B:你說那個剛剛…剛裡面那個,我都缺了了 A:蛤? B:被人家搶去了 A:被誰搶去了啦 B:嗯… A:嘿,阿他是怎樣啦,他是他是哪裡比人家貴啦,啊我這邊問了兩三個都大約那樣,差不多那樣,我哪裡比人家貴啦 B:喔我是不曉得…現在多少哩 A:喔,多三毛了欸 B:挖操 A:兩三毛了 B:我說…我現在我現在就覺得,像… A:沒啦你先跟我說行不行啦,行再過去,不行說這都… B:變四五是不是 A:對阿 B:好好好,我先用好好 A:好啦好啦好啦 B:嗯嗯,蛤 A:蛤 B:你再過來啊 A: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3-6 2020/09/08 19:48:5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你在家等嗎 B:嗯黑對 A:喔了解,阿你那邊有沒有到五毛阿 B:我跟你講我三毛都硬硬用出來的 A:嗯…唉… B:要五毛就明天 A:好好好好,等一下晚點去找你阿 B:好啊等一下先過來 A:等一下要過去了要過去了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3-7 2020/09/08 19:52:39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下去幫我開門啦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3-8 2020/09/08 21:30:3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你在家嗎 B:我在家 A:好啊等一下上去找你阿 B:好 【基地台:4G、5G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09年9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5) 監察對象:林○恩 案由:毒品案 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162號、第001163號 監察電話: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譯文者:簽章 製作日期:109/09/20 編號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A) 方向 通話對象 (B) 譯 文 / 簡 訊 / 基 地 台 5-1 2020/09/17 17:43:5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啊…想說怎麼都沒有消息勒 B:等一下就匯啦,等一下 A: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5-2 2020/09/18 14:20:1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語音不清) A:蛤? B:等一下啊 A:你那好了喔?好了喔? B:對對 A:啊來啊先過來啊 B:對對對 A:不然我怎麼算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號】 5-3 2020/09/18 18:13:07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匯給你還是你要過來,你過來好了 A:匯給我我還沒下班啊 B:蛤 A:蛤 B:嗯好,匯一萬喔 A:啊剩下的勒 B:只有一萬啊,只剩幾千塊,我我最後怎麼東西一下就沒了,你先記著啦 A:沒辦法啦我這邊就不夠 B:東西現在沒了 A:對啊 B:這樣子就是三萬了嘛,你那兩個再一千,你那最少也有一萬去了啊 A:對啦,你這樣還差四五千,對啊,啊我自己開銷怎麼辦,怎麼夠 B:(語音不清) A:你那邊有沒有網路啦 B:奇怪怎麼這幾天LINE都沒有聲音捏 A:有啦你剛剛打我沒有接到阿 B:我打打看我打打看 A:黑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5-4 2020/09/18 20:33:49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怎樣啊 B:要過來沒 A:你不先給我我怎麼知道多少啦 B:我…好好我馬上就會給你,後 A:你先給我讓我算一算(斷訊)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巷00號】 5-5 2020/09/18 20:53:49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我跟你講,我跟那個(語音不清)說,最慢最慢禮拜一會用五千,匯五千給你,跟這一趟合在一起啦,這樣可以吧 A:什麼東西 B:最慢最慢禮拜一會在匯五千給你 A:黑 B:最慢了 A:黑 B:就是算這一趟的了 A:我先湊看看夠不夠,這邊到底多少了 B:蛤?喂? A:蛤,你有給我了嗎 B:沒有嗎 A:我還沒看啊 B:我已經匯一萬了啊,蛤?我匯一萬了啊 A:我現在在忙啦,我等一下再看啦 B:好好好 A: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5-6 2020/09/18 22:44:22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人家沒有接電話,我再連絡啦 B: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 5-7 2020/09/19 10:37:12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打電話叫了啊 A:我打了都沒有接欸,接了我會打給你 B: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街00號】 5-8 2020/09/19 14:58:5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有接電話嗎 A:沒有啊一直連絡不到啊 B:好 A:我再聯絡一下啦黑啊 【基地台:4G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9 2020/09/19 16:55:57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再打打看吧 A:我已經打了四個小時了,到現在都還沒接電話 B:喔喔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5-10 2020/09/19 18:50:00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簡訊內容)跟你說過了 不要讓我等 你都不為我想一下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5-11 2020/09/19 18:50:42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還是連絡不到嗎A;啊我剛剛有接了,他有接了啦,他說他人在外地啦,啊我…他說他要叫另外一個朋友打給我 B: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5-12 2020/09/19 18:56:2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簡訊內容)現在已經很難搞了 你不降價 催這麼緊 只顧自己 你只要不讓我一直等就好 這點都做不到 【基地台:4G屏東縣○○市○○路0號】 5-13 2020/09/19 18:58:30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你這樣你講這樣真的有點太過了喔 B:等這麼久 A:我讓你等多…我讓你等了又怎麼樣,我問你啊,我現在我也是在等啊不只你在等欸,啊價格也不是我抬的捏,我一手就賺你一千塊,我全部身上的錢都拿出去挺你欸,我全部拿一拿我一塊錢都沒有欸,每次都這樣欸,你說我沒有替你想,那我勒,你有替我想過嗎,我一塊都沒錢,我全部都拿出來挺你欸,賺你一兩千塊而已 B:好好好好我知道 A:被你說成這樣更難看 B:我也是不想埋怨,我是真的等到…吼 A:不是我要讓你等的,我也在等,不是只有你在等而已捏 B:喔 A:我也在等人電話哩,人家現在才回我電話而已 B:好啦好啦 A:他說他在外地,過年完才會回來,我現在又要找別人了,不然你叫我怎麼辦 B:好好好,快點快點 A:還被你說成這樣我就更... B:你趕快過來你趕快過來我再用點錢給你 【基地台:4G屏東縣○○鄉○○路0000號】 5-14 2020/09/19 20:18:35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要不要幫你開門 A:蛤 B:要不要幫你開門 A:還沒還沒啊 B:九點之前我要…我有一個朋友要會客 A:喔喔,沒有啦我現在…我朋友要叫人家(斷訊)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5-15 2020/09/19 20:48:06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怎樣 B:你現在要來找我沒 A:蛤 B:九點捏 A:什麼九點 B:九點…我收,要跟人家... A:啊你不是要跟人家收錢 B:對啊九點啊 A:啊你就收啊 B:怎麼收啊 A:喔靠,啊我現在還沒聯絡…我現在沒找到人你要叫我怎麼辦啊,我在打打看我再想辦法啊 B:好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16 2020/09/19 21:12:46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黑 A:怎樣 B:找到人了嗎 A:沒有啊,我朋友回我電話,說他現在加護病房,在陪他家人啦,他說晚一點啦,看出來的時候啦,或是明天啦 B:人家已經在… A:人家跟我這樣講啊,要不然我就找別人啊 B:找可以找,先用一兩個小的過來 A:沒辦法,小的人家不要啊 B:我已經給人家收錢了 A:今天逆啦,今天不然就晚點啦,還是要怎樣 B:現在趕快,先拿一個過來就好先拿一個過來 A:沒辦法,要馬就一整個啊 B:好那整個整個 A:價錢我不知道喔 B:你就快…人家等很久啦,後,人家等很久了啦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17 2020/09/19 21:17:4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怎樣 B:你先找別人弄過來好了 A:什麼啦,好啦好啦我趕一下啦 B:恩好好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18 2020/09/19 21:38:35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別打了好了打給你啦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19 2020/09/19 22:33:46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喂喂喂 B:嗯怎樣啊 A:我朋友,我說我朋友現在在醫院等他爸爸來接,更換他,之後就可以過去找你了 B:好好好 A:黑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20 2020/09/19 23:15:03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喂喂 B:他他他多久才能出來 A:還沒啊,他說出來第一時間跟我講啊 B:醫院欸哇 A:對啊他在對啊他等他爸過去顧啊,應該是在病房啦 B:好好 A:黑阿在等一下,一樣在等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21 2020/09/19 23:32:20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我現在在打我現在在打,我再打給他一次看看 B:黑,你跟他講說,你跟他講說人家等到再這邊等那麼久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22 2020/09/19 23:33:24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還沒好,人家說要等等不等不要等A B:黑 A:好有人打給我了等一下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23 2020/09/19 23:34:43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另外一個給我開四九啦 B:嘿 A:不要等的話,就是四九啦 B:挖操 A:啊要等的話就看你啊 B:人家等到現在 A:啊我沒辦法啊,人家叫我等啊,不然我怎麼辦啊,啊我去外面就是這麼硬啊,我已經問了兩三個都這麼硬了啊,你要叫我怎麼辦 B:好那四九先拿過來,這次我給四九,叫他拿過來 A:好好好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24 2020/09/19 23:41:32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等一下打給你啦 B:好,快點快點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5-25 2020/09/20 00:02:1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過來了嗎 A:他要過去了,到了會打給你 B:好好 【基地台:4G台南市○○區○○路○段000號樓頂】 5-26 2020/09/20 00:27:24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好你先下去買飲料啊 B:下去喔 A:對啊下去買飲料啊 【基地台:4G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5-27 2020/09/20 00:32:29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喂 A:啊你沒有給他喔 B:我蛤? A:你沒有給他喔 B:給他? A:對啊你不是說你…對啊你不是說 B:你沒有叫我給他啊 A:蛤 B:我身上有可是他…他走了沒啊 A:他走了啦 B:我看一下,等一下喔,叫他回來載我我要拿東西給人家,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 A:等一下你先…等一下你打給我嘿阿 B: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5-28 2020/09/20 01:07:16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我剛處理好,我跟你講,明天早上拿給他 A:你不是有先收嗎 B:明天早上 A:沒有,你不是說拿錢先收了 B:嘿阿 A:蛤?好啦好啦 B:他現在在哪裡 A:好啦好好好 B:我說錢在我身上(斷訊)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5-29 2020/09/20 20:34:5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怎樣,你不是早上打給我,你不是早上打給我 B:早上我是說叫你朋友過來,他要過來我就直接拿給他,不過來我就明天拿給你就好了啊 A:嘿,你直接轉給我就好了啊 B:好好OKOK好 A:嘿你再轉給我就好啦 B:好好 A:啊今天沒辦法給嗎 B:明天啊明天帶…明天就對了啦 A:好啦好啦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109年10月3日至同年月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7) 監察對象:林○恩 案由:毒品案 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162號、第001163號 監察電話: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譯文者:簽章 製作日期:109/10/06 編號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A) 方向 通話對象 (B) 譯 文 / 簡 訊 / 基 地 台 7-1 2020/10/03 12:13:54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我現在要去跟朋友拿錢,你再打給 A:喂 B:我說你叫你朋友準備一下,我現在去跟我朋友拿錢 A:好啦 B:等一下打給你 A:好啦好啦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號】 7-2 2020/10/03 12:20:35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喂,那個人家錢拿過來了 A:等一下打給你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7-3 2020/10/03 12:24:41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怎樣怎樣啊 B:在我手上了阿 A:多少啊 B:八千 A:蛤 B:八千阿 A:等我一下,我現在在上廁所,一直催 B:沒有因為這個我先跟人拿了,你要等我 A:喔你先跟人家拿的喔 B:對阿,三千跟人家拿的啦,我要要那個… A:先等我一下先等我一下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7-4 2020/10/03 13:45:5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沒有接啦,沒有接啦 B:你找不到他阿 A:對阿,晚上了吧 B:晚上,人家錢錢… A:你跟人家問看他要不要等啦,嘿阿,要不然怎麼辦,早上人家都在睡覺阿,阿就沒有接電話不然怎辦 B:好阿,你再打一下再打一下,不行我再那個 A:好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7-5 2020/10/03 13:54:0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沒接阿 B:有沒地方可以先拿半箱的 A:沒接了拿什麼,沒有用啊 B: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7-6 2020/10/03 20:09:49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大概多久 A:他沒有跟我說多久,他說好了就會跟我說,叫我不要在那邊一直催了 B:不是,到時候又要變成…我現在要跟人家拿錢你 A:我知道,我知道你已經跟人家拿了,阿重點是重點那時候一早人家都還沒起床 B:早上那三千已經被拿回去了,我剛剛又去找想辦法去用錢 A:他晚一點就到了,不會到很晚,不會到十點後啦 B:十點後? A:喂,他說他現在在吃飯啦,等他跟他老大吃完飯後就處理了啦 B:好好好 A:嘿阿黑阿,好啦先這樣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0號】 7-7 2020/10/03 22:06:4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十點了捏 A:我知道阿,他有報給我,他說在忙,等他好啊,他報四而已啊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0號】 7-8 2020/10/03 23:22:04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十一點半了捏 A:我剛剛打給他他說他還在忙阿,他說叫我等他一下 B: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7-9 2020/10/04 00:27:52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我沒辦法在等了啦,我不想再等了啦,太久了 B:黑 A:我跟他約明天行不行啊,我明天還要上班欸,對阿 B:那怎麼辦啊 A:約明天行不行啊,阿不然現在我不知道要等到他幾點欸,他一直說晚點晚點,因為他跟他大哥出去了阿,他從六七點 B:那你叫他過來我拿錢給他或拿錢給你就可以啦 A:他什麼時候過來,蛤 B:你就叫他直接過來,你不等我等阿 A:我是怕他你等到早上也沒辦法欸,他跟他大哥出去不知道到什麼時候啊 B:你在…我給人家唉唷挖糙 A:我知道啦 B:你也真的… A:已經確定就是就是因為他沒辦法走開 B:那你過去拿 A:他要去找他另一個朋友過去拿,有辦法走就去了,不用跟你耗那麼久啦 B:你去跟他拜託一下下,叫他晚一點再等半小時再等半小時 A:我知道啦,他現在就走不開,被他老大拉住,跟他老大一起出去阿,他從六點多原本可以,九點多到現在都沒有走,都還不能離開 B:你不等就完啦 A:阿如果他兩三點我不就等到兩三點,明天還要上班不用睡覺喔 B:我不是一樣,我是等我一定等的啦,沒有辦法 A:我再問問看他,看他是怎樣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00號】 7-10 2020/10/04 00:52:22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還沒阿 B:蛤 A:還沒阿 B:他怎麼跟你講 A:他還沒可以過來阿,還沒好啊 B:你還是要等他阿 A:嗯? B:你還是要等他哩,不要睡著欸 A:我明天要上班,他五點來我不就等到五點 B:讓我討阿真的是… A:你要我有什麼辦,我明天要上班欸,現在一點了我要等到幾點 B:我等阿,我真的我等阿好不好 A:阿他電話就不外流,他也不可能打給你,你要叫我怎麼樣 B:不是叫他打給我 A:你要教我怎麼做 B:人家跟著我一起等阿挖肏 A:我跟你一起等,阿我明天不用工作嗎 B:不是我是說,我朋友也跟著我一起等,我現在不知道怎麼交代 A:那就等阿,那不然怎麼辦 B:好,在等,在等阿 A: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7-11 2020/10/04 08:38:08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聯絡一下吧 A:蛤 B:聯絡一下,看他叫我跑還是怎樣 A:他四點多傳給我我睡著了沒有看到啦 B:好你現在趕快看看聯絡一下,好不好 A:什麼趕快啦 B:跟他聯絡一下 A:四點多說他要去睡覺了阿 B:你跟他聯絡看看能不能叫他過來啦 A:怎麼可能阿,人家休息就關機了,我怎麼找他阿 B:挖襙,一定要找的啦,我真的是…在我身上哩,我真 A:你就跟人家說晚上,再多給他就好了,一定要等到半夜,我今天還遲到,我在那邊等到兩點快兩點然後不小心睡著,我今天還遲到我怎麼上班阿,你跟人家講說晚一點可不可以 B:可能先(斷訊)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7-12 2020/10/04 09:38:33 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怎樣 B:要等到什麼時候 A:下午吧 B:下午喔 A:下午或晚上吧 B:好,盡量快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7-13 2020/10/04 12:56:51 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 B:問看看可以嗎 A:沒有開機阿,我不是說下午或晚上嗎?傍晚或晚上嗎,你不是說好 B:那就下午 A:現在又再打 B:今天能夠快一點就盡量快阿 A:我知道阿,人家就關機我是有辦法是不是阿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7-14 2020/10/04 17:17:48 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 B:睡著剛醒 A:喂,在家裡嗎 B:在家在家 A:好好好 【基地台:4G、5G高雄市○○區○○○路00號】 7-15 2020/10/04 17:18:06 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喂,阿你那邊準備多少啊 B:七 A: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0號】 7-16 2020/10/04 19:19:13 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怎樣 B:我七張都給他是不是 A:對阿對阿對阿 B:好 A:欸喂喂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 7-17 2020/10/04 19:53:49 000000000 —> 000000000 A:喂下去啊下去啊 B:好好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09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8) 監察對象:林○恩 案由:毒品案 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271號、第001272號 監察電話: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譯文者:簽章 製作日期:109/10/20 編號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A) 方向 通話對象 (B) 譯 文 / 簡 訊 / 基 地 台 8-1 2020/10/18 11:06:43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催一下吧 A:我問問看吧 B: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8-2 2020/10/18 11:16:17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 B:喂再催一下吧 A:他還沒起床啦,都關機阿 B:挖靠 A:沒那麼早起床,他都早上才睡怎麼可能起床阿 B:(語音不清)都這樣這樣,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8-3 2020/10/18 16:33:29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喂 B:喂 A:嘿 B:你再打一下電話 A:還沒開機啦,剛剛才打了 B:跟他講怎麼能這樣 A:他就關機了,他休息都是關機了 B:好好,那等什麼時候啊 【基地台:4G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8-4 2020/10/18 18:24:19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好了打給你阿 【基地台:4G、5G台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8-5 2020/10/18 21:32:11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A:喂,他準備好要直接過去,要過去我再打給你 B:好好好 【基地台:4G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8-6 2020/10/19 19:12:02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藍○平 B:喂喂喂 A:你在家裡喔 B:沒有我在鳳山 A:喔喔,阿你那邊有網路嘛 B:幹嘛,蛤? A:你有網路嗎? B:沒有欸 A:喔,啊我問你啊,昨天怎麼十八,不是十九阿 B:對阿十… A:你給人家十八而已捏 B:對阿,我再拿就是十八阿 A:十九啦,十八快十九啦 B:十八了怎麼十九 A:我昨天給你是不是三八 B:應該沒有吧我不知道我沒有秤過 A:有啦 B:我沒有注意 A:我的都三八以上欸 B:我不知道我沒有注意到,我就十八給你就對了 A:阿這樣你要多一張欸,蛤,喂,阿不然我就被扣一張了欸 B:等一下等,嗯…再多一張… A:對阿多一千塊阿 B:好好好好 A:嗯,好 【基地台:4G高雄市○○區○○路00號】【109年10月26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3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編號9) 監察對象:林○恩 案由:毒品案 案號:109年聲監續字第001271號、第001272號 監察電話:0000000000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譯文者:簽章 製作日期:109/10/28 編號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A) 方向 通話對象 (B) 譯 文 / 簡 訊 / 基 地 台 9-1 109/10/26 16:25:43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怎樣 B:你聯絡一下聯絡(語音不清),多拿一點給你 A:多少啊 B:兩咖阿 A:喔好阿我等一下晚點聯絡 B:先通知我先通知我 A:我先通知阿我先通知阿,我先騎車嘛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民興街57號 9-2 109/10/26 20:01:40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我到家了喔 A:好好好 B:好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段000號9樓 9-3 109/10/26 20:05:26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過來了嗎 A:我打電話給他了我打電話給他了,等一下等一下不要急 B:好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段000號9樓 9-4 109/10/26 22:11:04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A:喂怎樣 B:我真的很怕我朋友被臨檢阿,他在外面等 A:他在外面等? B:對阿 A:他為什麼在外面等 B:他開車,不敢來不要來我這就對了啦,他在外面在外面就在車上那邊等,我在… A:要不然你叫他等一下再過來啊,好了再跟你講啊 B:他住屏東欸 A:蛤 B:他住屏東,你看要等多久啦 A:好好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0號 9-5 109/10/26 22:51:54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A:喂 B:還在等喔 A:對阿,阿我叫人家先拿一咖過去怎樣 B:沒有就是…給你的那個你給人家算清楚就對了 A:喔好,那我先跟人家講一下,看能不能(斷訊)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9-6 109/10/26 22:56:41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他現在要過去,他出發了啦 B:好好好 A:喂,他說叫你(斷訊)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 9-7 109/10/26 22:56:07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他說叫你要先下去啦,不要每次都他等你啊 B:阿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到阿 A:我會提早跟你講我會提早跟你講 B:好對對對好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9-8 109/10/26 22:58:06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你跟他講等一下到的時候,他下車跟我進來比較好,而且我又是他就下車,跟我進來到裡面比較好,不要在外面,懂嗎 A:等一下到了等一下再講啦,我先洗澡啦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 9-9 109/10/26 23:32:05 0000000000 —> 0000000000 藍○平 B:喂 A:喂他大約十五分鐘到啦,他到了你就直接上車阿 B:好好好上車好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0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