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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哲豪義務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2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哲豪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康哲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見被告可能將面臨長期自由刑之執行,按逃避刑責之趨吉避兇人性,常有逃亡之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再酌以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屬危害重大,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均不足以擔保後續審判等程序之進行,另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之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10年11月2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3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並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