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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 告 侯智偉

路宸名

王子維吳宗翰陳炫璋鄧安佑錢盈志顏怡謙邱凱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被 告 陳俋丞

陳首邑

黃歆媛

李國郡

劉光晏

阮永富

陳志偉

官圓丞

蔡維洲

楊濬献 (原名楊凱名)

黃昱霖

曾惠鈴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俋丞等12人因本院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陳俋丞12人為共同加害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本院判決諭知被告陳俋丞等12人均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陳報狀載明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45至147頁),爰依前述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