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1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3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士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6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士福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㈢至㈦本票背面上偽造之「郭靜儀」署名共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士福於附表所示之發票時間陸續向陳駿盛借款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之款項共7次,為求順利借得款項,黃士福明知未得其前配偶郭靜儀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㈠、㈢至㈦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於附表編號㈠、㈢至㈦所示之本票背面偽簽「郭靜儀」之署押各1枚及填寫聯絡電話以偽造本票背書,表示郭靜儀願擔任本票背書人之意思,復於偽造完成後持之交付給陳駿盛供作借款之擔保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郭靜儀及主管機關對於票據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黃士福未依約還款,陳駿盛遂於民國109年間持上開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於109年10月15日確定,復於110年間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之訴,經本院以110年度雄簡字第421號民事判決並以附表所示編號㈠、㈢至㈦之本票背面處之簽名非郭靜儀親簽為由駁回陳駿盛提起之訴,陳駿盛因而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士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駿盛、證人即被害人郭靜儀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㈠、㈢至㈦之本票、高雄地院110年度雄簡字第421號民事判決、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裁定確定證明書、高雄地院110年度雄簡字第421號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⒉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6次偽造及行使「郭靜儀」署名之行為,係出於單一行為

決意,於密切之時間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郭靜儀之同意,即偽造被害人署名於附表編號㈠、㈢至㈦所示之本票上,告訴人及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對票據流通性所造成之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業與被害人郭靜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達成和解,惟尚未依約給付賠償金,有和解書在卷可查(見審訴卷第83頁),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本件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㈠、㈢至㈦所示之本票,已交與告訴人陳駿盛,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惟被告在上開本票背面上偽造之「郭靜儀」署名共6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下同) 發票人 背書人 ㈠ CH285410 108年9月24日 3萬元 黃士福 郭靜儀 ㈡ CH285411 108年9月28日 3萬元 黃士福 無 ㈢ CH285413 108年10月1日 5萬元 黃士福 郭靜儀 ㈣ CH285414 108年10月4日 5萬元 黃士福 郭靜儀 ㈤ CH285416 108年10月5日 5萬元 黃士福 郭靜儀 ㈥ CH285418 108年10月10日 5萬元 黃士福 郭靜儀 ㈦ CH285419 108年10月15日 5萬元 黃士福 郭靜儀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