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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6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6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榮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榮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莊榮忠辯解理由如後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㈠被告雖辯稱本案係其與告訴人吳素婉兩造口角互罵,因其未

如告訴人指稱長期占用騎樓,卻遭告訴人咒罵,才予以反擊口出惡言,並非其個人單方面予以侮辱告訴人云云。

㈡然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

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決定犯罪之原因,而非犯罪構成事實之意欲,二者內涵不同,不容相混。詳言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如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所有客觀行為情況,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即具備故意之認知要素。至行為人主觀內心狀態之動機及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目的之意圖,除於將意圖作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如竊盜、詐欺等罪外,因非屬客觀之行為情況,均與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6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既未以「意圖」或「動機」作為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則被告主觀上僅須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其犯罪即足以成立,不以其行為之動機係單純侮辱對方為必要,是縱如其所辯係認為告訴人亦語出不遜、其並非如告訴人所稱有占用騎樓之情節,始以前開侮辱言詞回應告訴人云云,此至多僅能認為係其犯罪之動機,於量刑時加以審酌,依照前揭說明,尚無礙於公然侮辱故意之成立。故被告此部分所辯,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均係主觀上基於同一糾紛而心生不滿,於密切接近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較屬薄弱,所侵害亦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理性溝通,竟因雜物占用道路移置爭議,即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實欠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復參以被告犯後坦承客觀犯行之態度、本案侮辱性言詞對告訴人人格法益侵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其從無前科而素行尚屬良好(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919號被 告 莊榮忠 男 7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榮忠於民國111年5月13日16時3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故與吳素婉發生爭執,詎莊榮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揭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台語出言「做畜生人家還會嫌噁心」、「不要在那邊靠北靠母」、「瘋女人」、「不要臉」等語辱罵吳素婉,足以貶損吳素婉之名譽。

二、案經吳素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榮忠之自白。

(二)告訴人吳素婉之指述。

(三)證仁莊郭金蕊之證述。

(四)錄影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蕭麗薇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