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9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元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元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1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6月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補充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1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暨張貼照片、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6月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暨張貼照片」、並補充「移民署役男入出境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元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指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復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該役齡男子嗣後若確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屆期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前以求學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猶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具狀自陳因求學及生涯規劃而未能返國之犯罪動機,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茲念被告雖未到案,然其係因個人生涯規劃而未返國盡義務,難認其惡性重大,諒其經此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769號被 告 周元穎 (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元穎係民國80年次之役齡男子,於108年1月12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就學,因屆期未歸,經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於
111年1月13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催告其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上揭函文於111年1月17日經周元穎之父周崇國收受後轉告周元穎,並自111年1月13日起在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公佈欄公告為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期滿後,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復於111年6月1日以高市○區○○○000000000號函文寄發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該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亦於111年6月間由周崇國收受後轉告周元穎,並另自111年6月1日起在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公佈欄公告為公示送達。詎周元穎明知其有受徵兵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迄今仍滯留海外,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具狀陳稱:本人自105年前往美國紐約州羅切斯特大學光學中心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滯留不歸,以致無法完成兵役義務一事,本人深表後悔;本人一直致力於光學精密測量課題之研究,本人基於理論所提出對新材料的表徵測量手段也得到畢業論文委員會的認可,目前正在進行最後階段的實驗測試,尚無機會抽身;本人將於本月完婚,妻子是在職教師,需要在羅切斯特大學履職等語。經查,證人即被告之父周崇國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收到區公所公文催告被告返台接受徵兵處理、也有收到徵兵檢查通知,被告說他現在還在念博士學位,沒有辦法回國等語,足認被告知悉其業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迄今仍因個人因素,選擇滯留海外,遲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其應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此外,復有高雄市三民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役男出國申請書、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1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1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6月1日高市○區○○○000000000號函附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11年6月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送達證書、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羅切斯特大學在學證明文件等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韶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