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3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育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111年11月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暨於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公示送達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暨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上開原判決暨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與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不符,顯係誤寫,且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暨原裁定之本旨,依上述說明,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