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0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尹俊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尹俊龍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假鈔貳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短袖T恤肆件、褲子肆件(價值合計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及現金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尹俊龍明知其於民國111年3至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林森一路與河北一路之小北百貨所購得之印有『魔術印製廠』、『魔術銀行九十三年製版』、『壹仟圓』係玩具假鈔,竟意圖…」、第6至7行補充更正為「向簡玉秀購買價值共計1,000元之褲子4件」,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之假鈔2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尹俊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聲請意旨並未就被告本件犯行主張是否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取得財物,明知其持有之鈔票為偽造玩具假鈔,竟仍對服飾店老闆簡玉秀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被告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400元之短袖T恤14件、價值合計1,000元褲子4件及找回之現金600元,扣除被告所交付之真鈔1,000元後,其不法獲利部分為短袖T恤4件、褲子4件及找回之現金600元,價值共計為2,000元,且被告迄今尚未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復審酌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假鈔2張,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之短袖T恤4件、褲子4件(此部分價值合計為1,400元
)及找回之現金600元,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627號被 告 尹俊龍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尹俊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20時20分許,前往簡玉秀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服飾店內,持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真鈔及玩具假鈔各1張,向簡玉秀購買價值100元之短袖T恤共14件,致簡玉秀陷於錯誤,如數交付,並找600元給尹俊龍。尹俊龍食髓知味,又持另1張千元玩具假鈔,向簡玉秀購買4件價值1,000元之褲子,致簡玉秀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尹俊龍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簡玉秀事後發現,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簡玉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尹俊龍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簡玉秀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假鈔照片、上開機車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切結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尹俊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罪嫌。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告訴人認被告持玩具假鈔購買商品,涉犯行使偽造貨幣罪嫌,顯屬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