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群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368號、第25459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號、第2180號、第2998號、第4564號、第6466號、第7545號、第8078號、第9002號、第10663號、第13973號、第15473號、第21164號、第24352號、第26757號、第2714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27號、第3528號、第8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群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三):
(一)附件一至三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林群豪之主觀犯意補充更正為「林群豪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並均補充「上開款項嗣均旋遭詐欺集團轉匯一空」。
(二)附件一犯罪事實欄第23行至第26行「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林群豪之台新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更正補充為「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林群豪之台新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三)附件二犯罪事實欄第26行「於109年8月5日12時21分許」更正為「於109年8月5日12時4分許」。
(四)附件三犯罪事實欄第26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五)附件一至三證據部分均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附件二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盧美芳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
(六)附件一之附表一編號1匯款時間「109年8月6日」補充為「109年8月6日20時32分許」、編號3匯款時間「109年8月6日」補充為「109年8月6日21時33分許」、編號7匯款時間「109年8月5日」補充為「109年8月5日14時11分許」、編號8匯款時間補充為「⑴109年8月3日10時48分許、⑵109年8月4日11時25分許、⑶109年8月7日13時56分許、⑷109年8月7日13時58分許」、編號12匯款時間「109年8月6日23時29分許」更正為「109年8月6日23時28分許」、編號19匯款時間「109年8月4日」補充為「109年8月4日15時27分許」、編號22匯款時間「109年8月3日」補充為「109年8月3日9時19分許」。
(七)附件一之附表一編號5、8及9詐欺方式欄之「Instgram」均更正為「Instagram」、編號22詐欺方式欄之「Instgram」、「垮境費」分別更正為「Instagram」、「境外費」。
(八)附件一之附表一編號19詐欺方式欄更正為「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江海』之帳號,向告訴人王秀平佯稱:可投資香港六合彩,已有其他臺灣人中獎云云,該詐欺集團成員並於108年7月19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秀平佯稱:你投資『馬會』的六合彩中獎,要繳交手續費、金融保險費、稅金云云,致告訴人王秀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九)附件一之附表二編號1第1筆匯款時間「109年8月4日11時58分許」更正為「109年8月4日12時57分許」
(十)附件一之附表二編號3詐欺方式更正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梁瑋庭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kent誠』之帳號向被害人梁瑋庭佯稱:可在『眾投投資網』平台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梁瑋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本案被害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又依卷內證據僅可知被告於交付本件帳戶前曾與盛克正、蘇振豪聯繫交付事宜,尚難認定被告斯時已預見本件詐騙集團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等犯罪細節,依罪疑唯輕原則,自無從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提供本件帳戶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如附件一所示告訴人陳姵璇等23人、被害人鄭貽珊等3人、附件二所示告訴人陳奕璇、盧美芳等2人及附件三所示告訴人粘富敏之財產(下稱告訴人26人及被害人3人),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本件帳戶轉匯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聲請意旨及併辦意旨固漏未論及被告涉犯幫助洗錢罪,惟此部分與聲請意旨所論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亦為聲請效力所及,且本院於審理中已發函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應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應併予審究。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承認幫助洗錢犯行(見本院卷第35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因有前述2種減刑事由,爰依法遞減之。至檢察官移送併辦書分別所載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犯罪事實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告訴人26人及被害人3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渠等受騙匯入之款項,經犯罪集團轉匯後,即更難追查其去向,複雜化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加深告訴人26人及被害人3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復考量告訴人26人及被害人3人遭詐騙之金額總計逾新臺幣數百萬元而已屬鉅額、被告係提供1個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被告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然迄未賠償告訴人26人及被害人3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雖將本件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告訴人26人及被害人3人匯入本件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即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彬誠、洪瑞芬聲請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368號109年度偵字第25459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號110年度偵字第2180號110年度偵字第2998號110年度偵字第4564號110年度偵字第6466號110年度偵字第7545號110年度偵字第8078號110年度偵字第9002號110年度偵字第10663號110年度偵字第13973號110年度偵字第15473號110年度偵字第21164號110年度偵字第24352號110年度偵字第26757號110年度偵字第27145號被 告 林群豪 個人資料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群豪於民國109年7月間,在高雄市某處,以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聯絡盛克正(綽號「克哥」),請盛克正將林群豪之前搬離位在新北市○○區○○街0號5樓盛克正租屋處時漏未帶走、由林群豪所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寄至高雄,復自盛克正處得悉蘇振豪需要帳戶,其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同意提供上開林群豪所有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蘇振豪,並由盛克正將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以紙袋包裝好寄放在上開大樓管理室後,轉達蘇振豪知悉,蘇振豪再轉知林奕宏(綽號「空仔」)前往拿取上述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後,由林奕宏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路○○○○○○○○○○號「小林」),蘇振豪另透過盛克正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約定轉帳帳戶資料予林群豪,林群豪則於109年7月28日,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博愛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博愛分行)設定上開台新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以上盛克正、蘇振豪、林奕宏、林伯儒4人所涉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行偵辦中),林群豪以此方式幫助盛克正、蘇振豪、林奕宏、林伯儒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林群豪之台新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詐欺方式,訛詐附表一、二所示之陳姵璇等26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轉帳或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內。嗣附表一、二所示陳姵璇等26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姵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賴詩萍、張媛婷、楊斯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劉佳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劉建宏、李珞言、鄭宜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蕭慶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陳奕彣、蘇靜瑜、楊濤瑋、官云舟、夏森、莊淯雅、簡毓靜、林珮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蔡京津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陳嬿婷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王秀平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葉衣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林祺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及林雅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群豪固不否認有將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提供予蘇振豪使用,即有依盛克正、蘇振豪2人之指示前往台新銀行博愛分行設定上開台新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意,辯稱:當時盛克正打電話給我,我人已經回到高雄,他跟我說蘇振豪說他的存摺無法使用,當時蘇振豪在盛克正旁邊,蘇振豪就問我能不能借存摺給他一陣子,因為他的存摺無法使用,人家要給他錢,他要在臺北到處收現金很麻煩,蘇振豪是盛克正介紹給我認識的,我不清楚蘇振豪的工作是什麼,但他有介紹五金的客戶給我,向客戶收錢、交貨均有經過蘇振豪之手,都沒有發生任何問題,蘇振豪沒有說要借用上開帳戶多久,也沒有約定何時返還,我和蘇振豪認識快半年了,他對我蠻坦承的,他還跟我說他有涉及洗錢的緩刑案件,還說他很後悔之前做的那些事,因為我和他一樣也在緩刑,我在緩刑期間也不敢做犯法的事,我想他應該不會拿去作違法的事情,更何況我知道他的本名,另外,該帳戶內沒有錢,我不用太過擔心,我是基於情誼才同意借帳戶給他使用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陳姵璇等23人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鄭貽珊等3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分別轉帳至被告上開台新帳戶內等情,業據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陳姵璇等23人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鄭貽珊等3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9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9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8650號函、109年9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10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9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1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5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5月2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4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09年1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新臺幣及外幣往來印鑑暨資料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0278號、109年9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19493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稽,是以,被告所開立之上開台新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陳姵璇等23人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鄭貽珊等3人之指定匯款帳戶,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之事實,已堪認定。
(二)次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於警詢時先係供稱:我搬回高雄後,想到租賃的房間裡的還有帳戶跟一些小東西沒拿,於是聯絡盛克正請他幫我寄回來,但他跟我說,他朋友蘇振豪因有洗錢案還是怎樣帳戶被警示不能使用,要借我的帳戶借他存錢跟工作需要等語;於偵查中則供稱:蘇振豪問我能不能借存摺給他一陣子,因為他的存摺無法使用,人家要給他錢,他就要在臺北到處收現金很麻煩,他和其他人收現金的部分我不清楚等語,後又改稱:蘇振豪當時跟我說他有一筆生意要談,要跟我借帳戶等語,則被告就同案被告蘇振豪透過同案被告盛克正向其借用上開帳戶之緣由,前後所述已不一致;再者,同案被告蘇振豪於另案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供稱:林群豪我只有跟他見過1次面,後來是盛克正將我的微信給林群豪,林群豪才聯絡我的,當時是上開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後等語;同案被告盛克正於本案偵查中供稱:我先認識蘇振豪,再介紹林群豪給他認識,當時蘇振豪說需要一些戶頭做金流使用,我說我先問問周遭有沒有人願意借給你,後來問到林群豪,林群豪說願意,我就把他們兩人微信加一起,之後就他們自己談等語,而於另案警詢及偵查中則供稱:林群豪的帳戶設定8個約定帳戶的資料是「空兄」(指林奕宏)、「小林」、蘇振豪給我的,我再用微信傳給林群豪的等語,基此,若如被告林群豪上揭所辯「同案被告蘇振豪會介紹五金客戶給我,向客戶收錢、交貨均有經過蘇振豪之手,都沒有發生任何問題」屬實,則同案被告蘇振豪應有被告之聯絡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何需透過盛克正轉達欲借用帳戶及設定約定轉帳帳號之事?況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不知同案被告蘇振豪究係作何工作,是以,被告與同案被告蘇振豪認識時間不長,應非較熟識之友人,自難認2人間有特殊信賴關係存在。
(三)再者,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如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或租借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諸常情,應能合理懷疑該蒐集、收購或租借帳戶之人係欲利用人頭帳戶以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況且,如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權限置於自己之支配範疇外。又我國社會近年來,因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單位查緝,同時藉此方式使贓款流向不明致難以追回之案件頻傳,已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故民眾不應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及幫助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犯嫌,而此等觀念已透過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已屬我國社會大眾普遍具備之常識。而被告於109年7月間,已係年滿24歲之成年人,其於偵查中亦自承當時從事五金買賣之業務員,在家族經營之懋運企業有限公司工作乙節,有被告之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佐,自堪認被告係具備正常智識能力及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其對於上開社會運作常態、詐欺等不法集團橫行等節自不能諉為不知。
(四)又被告雖一再辯稱不知道同案被告蘇振豪把上開帳戶拿去做人頭帳戶使用,然被告與同案被告蘇振豪間應無特殊信賴關係存在,業如前述,且其自承出借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前,已知悉同案被告蘇振豪前曾因涉犯洗錢案件致其個人帳戶遭警示之情形,另不知同案被告蘇振豪之職業為何,僅憑同案被告蘇振豪需要帳戶讓他把錢存入,即同意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透過同案被告盛克正提供予同案被告蘇振豪,又未具體約定借用期間、如何返回,且因上開台新帳戶其已未再使用,帳戶內已無存款並不擔心,更於上開台新帳戶遭警方列為警示帳戶後,透過同案被告蘇振豪出面和另案被告林奕宏、林伯儒等人商討應如何找人出來頂替,亦有被告與同案被告蘇振豪之微信通話錄音光碟1片、警方製作之譯文及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查,則其當時主觀上自具備縱有人持該金融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雖有提供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物予該犯罪集團使用,但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等物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之行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取財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該犯罪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陳姵璇等23人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鄭貽珊等3人,係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陳姵璇等26人之財產法益,觸犯26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論處。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協展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地點 匯款/轉帳金額 證 據 備 註 1 陳姵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陳姵璇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HNSEA」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眾投APP」下單投資,能賺取高額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姵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 臺中市北區永興街住處內 100,000元 ⑴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27張。 109偵25368 2 賴詩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2時36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賴詩萍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夜中的黎明」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至「福匯全球」網站購買比特幣賺錢云云,致告訴人賴詩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4日11時15分許 ⑵109年8月4日11時20分許 ⑶109年8月5日1時14分許 ⑷109年8月5日1時16分許 臺中市東區 ⑴100,000元 ⑵100,000元 ⑶100,000元 ⑷100,000元 ⑴對話紀錄擷圖37張。 ⑵USDT帳戶、持倉、交易紀錄等擷圖14張。 109偵25459 3 張媛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張媛婷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下載「Crowd casting」軟體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媛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 桃園市楊梅區 30,000元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09偵25459 4 楊斯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15時15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楊斯容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WeChat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WeChat暱稱「sky」之帳號向告訴人楊斯容佯稱:至「Robinhood」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穩健云云,至告訴人楊斯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17時35分許 新北市樹林區 30,000元 ⑴WeChat對話紀錄擷圖2張。 ⑵行動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09偵25459 5 劉佳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gram與告訴人劉佳羿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放飞的风箏」之帳號向告訴人劉佳羿佯稱:可至NYSE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告訴人劉佳羿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8日22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福門市內 30,000元 ⑴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張。 ⑵對話紀錄擷圖11張。 110偵1713 6 劉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9日16時23分許,以LINE 暱稱「黃伊雯」之帳號向告訴人劉建宏佯稱:可至泰華金控網站投資云云,告訴人劉建宏因而參與投資,後泰華金控客服人員以LINE ID:taihua668向告訴人劉建宏佯稱:因其帳號遭凍結且風險異常,須繳交保證金、風險金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劉建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5日21時41分許 ⑵109年8月6日0時11分許 ⑶109年8月6日0時12分許 ⑷109年8月7日0時1分許 ⑸109年8月7日0時1分許 臺南市官田區復興街住處內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⑶50,000元 ⑷40,000元 ⑸40,000元 ⑴告訴人劉建宏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1張。 ⑵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0偵2180 7 李珞言 (原名李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以LINE 暱稱「薯條」之帳號向告訴人李珞言佯稱:可至「Crowd casting」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後該平台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李珞言佯稱:因其交易違規要罰款、要繳保證金、所得稅、跨境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李珞言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 新北市中和區 200,000元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1張。 ⑵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⑶對話紀錄擷圖7張。 110偵2998 8 蕭慶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gram與告訴人蕭慶芸認識後,即以Instgram暱稱「Martin」之帳號向告訴人蕭慶芸佯稱:可至Libra3.0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慶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3日 ⑵109年8月4日 ⑶109年8月7日 ⑷109年8月7日 新北市 ⑴10,000元 ⑵30,000元 ⑶50,000元 ⑷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25日台新作文字地00000000號函檢附之新臺幣往來印鑑暨資料卡、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各1份。 110偵4564 9 鄭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9日以社群軟體Instgram ID:niuqwebb私訊告訴人鄭宜婷,佯稱:我有在Libra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能告知投資訊息讓妳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鄭宜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3日11時7分許 新北市永和區 50,000元 ⑴告訴人鄭宜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⑵告訴人鄭宜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1份。 110偵7545 10 陳奕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17時9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陳奕彣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廷」之帳號向告訴人陳奕彣佯稱:我的工作室在破解基金公司網站,與政府公家單位有合作,在台灣是合法公司,可投資大陸的「金鵬基金」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奕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8日11時32分許 屏東縣內埔鄉 30,000元 告訴人陳奕彣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110偵8078 11 蘇靜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蘇靜瑜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远兮」之帳號向告訴人蘇靜瑜佯稱:可至「Robinhood」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蘇靜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7日22時許 基隆市中山區 30,000元 ⑴告訴人提供之LINE暱稱「远兮」及暱稱「Welfare services」之帳號主頁擷圖。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 ⑶交易平台儲值紀錄擷圖3張。 110偵8078 12 楊濤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楊濤瑋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雪」之帳號向告訴人楊濤瑋佯稱:可至「PDK交易所」進行外匯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楊濤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23時29分許 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與金山路口之統一超商 10,000元 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110偵8078 13 官紜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官紜舟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天佑」之帳號向告訴人官紜舟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 5」APP進行美元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官紜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7日21時55分許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住處內 15,000元 ⑴告訴人官紜舟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份。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 ⑶Facebook暱稱「林天佑」之個人頁面擷圖1張。 110偵8078 14 夏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夏森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娜」之帳號向告訴人夏森佯稱:可至「Meta Trader 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夏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7日11時53分許 臺北市信義區 60,000元 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⑵LINE暱稱「李娜」之帳號之照片1張。 ⑶卓莒嵐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照片1張。 110偵8078 15 莊淯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莊淯雅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Kevin」之帳號向告訴人莊淯雅佯稱:下載「Crowd casting」APP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淯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19時36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 3,000元 ⑴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 ⑶告訴人莊淯雅之台銀斗六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張。 110偵9002 16 簡毓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簡毓靜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QQ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QQ暱稱「丁建國」之帳號向告訴人簡毓靜佯稱:可在「螞蟻股份」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國際黃金」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毓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22時23分許 南投縣南投市 2,000元 ⑴告訴人簡毓靜之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⑵台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⑶聊天記錄擷圖1份。 110偵9002 17 蔡京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2時31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蔡京津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 ID:vincent00000000之帳號向告訴人蔡京津佯稱:可至「m2dcoin」虛擬幣交易平台投資虛擬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京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5日11時27分許 ⑵109年8月5日11時28分許 ⑶109年8月5日16時36分許 ⑷109年8月7日12時51分許 ⑸109年8月8日16時12分許 ⑹109年8月8日16時39分許 均在金門縣金城鎮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⑶30,000元 ⑷30,000元 ⑸30,000元 ⑹30,000元 ⑴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 ⑵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⑷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偵10663 18 陳嬿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陳嬿婷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濤」之帳號向告訴人陳嬿婷佯稱:可投資澳門彩金獲利云云,復以:你前次投資中獎1,000萬元,該筆獎金要從澳門轉帳給妳,但須先支付海外保險費云云,至告訴人陳嬿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7日9時35分許 ⑵109年8月7日9時37分許 均在臺中市北屯區 ⑴50,000元 ⑵2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 ⑵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張。 110偵13973 19 王秀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江海」之帳號,向告訴人王秀平佯稱:可投資香港六合彩,已有其他臺灣人中獎云云,該詐欺集團成員次於108年7月19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秀平佯稱:你投資「馬會」的六合彩中獎,要繳交手續費、金融保險費、稅金云云,LINE暱稱「李江海」之帳號再於109年8月4日向告訴人王秀平佯稱:需再繳交稅金云云,致告訴人王秀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800,000元 ⑴109年8月4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⑵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偵15473 20 葉衣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葉衣甯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whatsapp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whatsapp暱稱「陳瑜」之帳號向告訴人葉衣甯佯稱:可操作「OANDA」APP投資,保證獲利,投資越多獲利越多,並可升級會員云云,致告訴人葉衣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12時16分 南投縣○○鎮○○路○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230,000元 ⑴109年8月5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張。 ⑵whatsapp對話紀錄1份。 110偵21164 21 林祺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林祺堯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陳婉瑜」之帳號向告訴人林祺堯佯稱:可在「MetaTrader5」平台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祺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15時8分許 新北市新店區 100,000元 ⑴LINE暱稱「陳婉瑜」帳號之個人頁面擷圖1張。 ⑵告訴人林祺堯之投資帳戶擷圖1張。 ⑶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10偵24352 22 林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以社群軟體Instgram ID:wj00000000之帳號與告訴人林雅玲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Jack」之帳號向告訴人林雅玲佯稱:因你投資「新濠」博奕彩票中獎,須支付垮境費185,000元,致告訴人林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3日 新北市 90,000元 ⑴LIHE對話紀錄擷圖1張。 ⑵新濠博亞控股有限公司投注戶口申請表影本1份。 110偵26757 23 林珮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林珮伃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蔡卓君」之帳號向告訴人林珮伃佯稱:可在「眾投投資網」平台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珮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12時4分 新竹縣竹東鎮中央路住處 100,000元 ⑴告訴人之存摺內頁影本1份。 ⑵中國信託商業行之轉帳證明紀錄1份。 110偵27145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地點 匯款/轉帳金額 證 據 備 註 1 鄭貽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2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鄭貽珊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聽風看海」之帳號向被害人鄭貽珊佯稱:可下載「羅賓漢」APP,我能帶你投資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鄭貽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4日11時58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鹿港分行(匯款) ⑵109年8月6日19時39分許 彰化縣鹿港鎮頂草路三段住處 ⑶109年8月6日19時41分許 上開住處 ⑴440,000元 ⑵30,000元 ⑶20,000元 ⑴行動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⑵109年8月4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張。 ⑶被害人鄭貽珊、案外人許淑緞之交易明細表共3份。 110偵6466 2 林秋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18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林秋玲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23時2分許,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永仁」之帳號向被害人林秋玲佯稱:可玩投資博奕遊戲獲利云云,至被害人林秋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4日12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 421,100元 ⑴告訴人林秋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⑵109年8月4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0偵24352 3 梁瑋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梁瑋庭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ent誠」之帳號向被害人林秋玲佯稱:可至http://app.4icba獲利云云,至被害人梁瑋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8日21時1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 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⑵台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10偵27145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2727號
第3528號被 告 林群豪 個人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簡字第428號(倫股),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緣蘇振豪(另聲請併案貴院群股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號)於民國109年6月間,加入由林伯儒(小林)、林奕宏(空仔)等人(上二人均業另行提起公訴)所屬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工作,其向盛克正(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設資金斷點之用,盛克正再利用林群豪與其曾同住,搬離後有留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土城區同住處之便,向其稱可能借用該帳戶給蘇振豪,蘇振豪進而要求林群豪設定約定帳戶,先從林伯儒處取得5個約定帳戶資料,再透過盛克正使用微信將約定帳戶資料傳送給林群豪,林群豪再於109年7月28日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博愛分行辦理。待蘇振豪、盛克正取得前述帳戶後,渠等再與林伯儒、林奕宏、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盛克正將帳戶交給詐騙集團成員林奕宏,再由林奕宏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處交給林伯儒,後林伯儒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嗣詐騙集團取得前述帳戶後,(一)於109年8月間,於交友軟體TINDER認識陳奕璇,向其謊稱有研究交易平台投資能獲利云云,陳奕璇不疑有他,照傳送QR CODE下載CRO
WD CASTING應用程式並開設帳號,且照客服人員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於109年8月7日20時7分許,至林群豪前述帳戶。後因林群豪帳戶遭警示,警方通知陳奕璇方知受騙。(二)另先於109年5月21日,以LINE暱稱「鄭宇翔」認識盧美芳,向其謊稱為香港人,有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工作,並謊稱有購置房產的優惠方案,但參加需繳納港幣5萬元作保證金,保證可獲利約230萬元云云,盧美芳不疑有他,於109年8月5日12時21分許,臨櫃存款2萬元至林群豪前述帳戶。後因盧美芳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盧美芳察覺有異旋報警處理。案分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群豪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附於原起訴卷宗)。
(二)被告蘇振豪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附於原起訴卷宗)。
(三)被告盛克正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附於原起訴卷宗)。
(四)告訴人陳奕璇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提供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內容。
(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7497號函暨檢附林群豪前述帳戶交易明細;110年5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9728號函暨檢附林群豪前述帳戶交易明細。
(六)告訴人盧美芳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提供LINE對話紀錄。
(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林群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368、25459號及110年度偵字第1713、2180、2
998、4564、6466、7545、8078、9002、10663、13973、154
73、21164、24352、26757、271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述案件,現由貴院(倫股)以111年度簡字第428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林群豪提供與詐騙集團使用帳戶均為被告林群豪前述帳戶,雖被害人有所不同,仍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余彬誠附件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8982號被 告 林群豪 個人資料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倫股)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一、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及審理情況:
(一)起訴案號: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5368、25459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2180、2998、4564、6466、7545、8078、9002、10
663、13973、15473、21164、24352、26757、27145號。
(二)審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28號(倫股)。
(三)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林群豪於民國109年7月間,在高雄市某處,以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聯絡盛克正(綽號「克哥」),請盛克正將林群豪之前搬離位在新北市○○區○○街0號5樓盛克正租屋處時漏未帶走、由林群豪所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寄至高雄,復自盛克正處得悉蘇振豪需要帳戶,其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同意提供上開林群豪所有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蘇振豪,並由盛克正將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以紙袋包裝好寄放在上開大樓管理室後,轉達蘇振豪知悉,蘇振豪再轉知林奕宏(綽號「空仔」)前往拿取上述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後,由林奕宏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路○○○○○○○○○○號「小林」),蘇振豪另透過盛克正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約定轉帳帳戶資料予林群豪,林群豪則於109年7月28日,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博愛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博愛分行)設定上開台新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以上盛克正、蘇振豪、林奕宏、林伯儒4人所涉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行偵辦中),林群豪以此方式幫助盛克正、蘇振豪、林奕宏、林伯儒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林群豪之台新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詐欺方式,訛詐附表一、二所示之陳姵璇等26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轉帳或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台新帳戶內。嗣附表
一、二所示陳姵璇等26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同上,並增列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台新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三所示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內。嗣因告訴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認定併案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告訴人粘富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粘富敏如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簡訊擷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本署檢察官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5368、25459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2180、2998、4564、6466、7545、8078、9002、10663、13973、15473、21164、24352、26757、271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四、所犯法條:核被告林群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五、原起訴事實與併辦事實之關係:被告林群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368、25459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2180、2998、4564、6466、7545、8078、9002、10
663、13973、15473、21164、24352、26757、271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28號(倫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所涉上開詐欺罪嫌,係以同一個交付金融帳戶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之犯行,詐欺集團成員再陸續對各被害人詐欺取財,而侵害數個財產法益,被告應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本件併案之犯罪事實,與前開提起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審判不可分原則規定,應併予審判,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洪瑞芬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地點 匯款/轉帳金額 證 據 備 註 1 陳姵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陳姵璇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OHNSEA」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眾投APP」下單投資,能賺取高額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姵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 臺中市北區永興街住處內 100,000元 ⑴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27張。 109偵25368 2 賴詩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2時36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賴詩萍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夜中的黎明」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至「福匯全球」網站購買比特幣賺錢云云,致告訴人賴詩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4日11時15分許 ⑵109年8月4日11時20分許 ⑶109年8月5日1時14分許 ⑷109年8月5日1時16分許 臺中市東區 ⑴100,000元 ⑵100,000元 ⑶100,000元 ⑷100,000元 ⑴對話紀錄擷圖37張。 ⑵USDT帳戶、持倉、交易紀錄等擷圖14張。 109偵25459 3 張媛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張媛婷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下載「Crowd casting」軟體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媛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 桃園市楊梅區 30,000元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09偵25459 4 楊斯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15時15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楊斯容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WeChat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WeChat暱稱「sky」之帳號向告訴人楊斯容佯稱:至「Robinhood」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穩健云云,至告訴人楊斯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17時35分許 新北市樹林區 30,000元 ⑴WeChat對話紀錄擷圖2張。 ⑵行動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09偵25459 5 劉佳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gram與告訴人劉佳羿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放飞的风箏」之帳號向告訴人劉佳羿佯稱:可至NYSE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告訴人劉佳羿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8日22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福門市內 30,000元 ⑴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張。 ⑵對話紀錄擷圖11張。 110偵1713 6 劉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9日16時23分許,以LINE 暱稱「黃伊雯」之帳號向告訴人劉建宏佯稱:可至泰華金控網站投資云云,告訴人劉建宏因而參與投資,後泰華金控客服人員以LINE ID:taihua668向告訴人劉建宏佯稱:因其帳號遭凍結且風險異常,須繳交保證金、風險金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劉建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5日21時41分許 ⑵109年8月6日0時11分許 ⑶109年8月6日0時12分許 ⑷109年8月7日0時1分許 ⑸109年8月7日0時1分許 臺南市官田區復興街住處內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⑶50,000元 ⑷40,000元 ⑸40,000元 ⑴告訴人劉建宏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1張。 ⑵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0偵2180 7 李珞言 (原名李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以LINE 暱稱「薯條」之帳號向告訴人李珞言佯稱:可至「Crowd casting」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後該平台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李珞言佯稱:因其交易違規要罰款、要繳保證金、所得稅、跨境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李珞言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 新北市中和區 200,000元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1張。 ⑵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⑶對話紀錄擷圖7張。 110偵2998 8 蕭慶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gram與告訴人蕭慶芸認識後,即以Instgram暱稱「Martin」之帳號向告訴人蕭慶芸佯稱:可至Libra3.0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蕭慶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3日 ⑵109年8月4日 ⑶109年8月7日 ⑷109年8月7日 新北市 ⑴10,000元 ⑵30,000元 ⑶50,000元 ⑷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25日台新作文字地00000000號函檢附之新臺幣往來印鑑暨資料卡、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等各1份。 110偵4564 9 鄭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9日以社群軟體Instgram ID:niuqwebb私訊告訴人鄭宜婷,佯稱:我有在Libra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能告知投資訊息讓妳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鄭宜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3日11時7分許 新北市永和區 50,000元 ⑴告訴人鄭宜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⑵告訴人鄭宜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1份。 110偵7545 10 陳奕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6日17時9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陳奕彣認識後,雙方互加為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廷」之帳號向告訴人陳奕彣佯稱:我的工作室在破解基金公司網站,與政府公家單位有合作,在台灣是合法公司,可投資大陸的「金鵬基金」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奕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8日11時32分許 屏東縣內埔鄉 30,000元 告訴人陳奕彣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110偵8078 11 蘇靜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蘇靜瑜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远兮」之帳號向告訴人蘇靜瑜佯稱:可至「Robinhood」投資平台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蘇靜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7日22時許 基隆市中山區 30,000元 ⑴告訴人提供之LINE暱稱「远兮」及暱稱「Welfare services」之帳號主頁擷圖。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 ⑶交易平台儲值紀錄擷圖3張。 110偵8078 12 楊濤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楊濤瑋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雪」之帳號向告訴人楊濤瑋佯稱:可至「PDK交易所」進行外匯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楊濤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23時29分許 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與金山路口之統一超商 10,000元 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 110偵8078 13 官紜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官紜舟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天佑」之帳號向告訴人官紜舟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 5」APP進行美元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官紜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7日21時55分許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住處內 15,000元 ⑴告訴人官紜舟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份。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 ⑶Facebook暱稱「林天佑」之個人頁面擷圖1張。 110偵8078 14 夏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夏森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娜」之帳號向告訴人夏森佯稱:可至「Meta Trader 5」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夏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7日11時53分許 臺北市信義區 60,000元 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⑵LINE暱稱「李娜」之帳號之照片1張。 ⑶卓莒嵐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照片1張。 110偵8078 15 莊淯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莊淯雅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Kevin」之帳號向告訴人莊淯雅佯稱:下載「Crowd casting」APP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淯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19時36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 3,000元 ⑴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 ⑶告訴人莊淯雅之台銀斗六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張。 110偵9002 16 簡毓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簡毓靜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QQ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QQ暱稱「丁建國」之帳號向告訴人簡毓靜佯稱:可在「螞蟻股份」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國際黃金」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毓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22時23分許 南投縣南投市 2,000元 ⑴告訴人簡毓靜之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⑵台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⑶聊天記錄擷圖1份。 110偵9002 17 蔡京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2時31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蔡京津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 ID:vincent00000000之帳號向告訴人蔡京津佯稱:可至「m2dcoin」虛擬幣交易平台投資虛擬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京津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5日11時27分許 ⑵109年8月5日11時28分許 ⑶109年8月5日16時36分許 ⑷109年8月7日12時51分許 ⑸109年8月8日16時12分許 ⑹109年8月8日16時39分許 均在金門縣金城鎮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⑶30,000元 ⑷30,000元 ⑸30,000元 ⑹30,000元 ⑴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張。 ⑵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⑷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偵10663 18 陳嬿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陳嬿婷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濤」之帳號向告訴人陳嬿婷佯稱:可投資澳門彩金獲利云云,復以:你前次投資中獎1,000萬元,該筆獎金要從澳門轉帳給妳,但須先支付海外保險費云云,至告訴人陳嬿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7日9時35分許 ⑵109年8月7日9時37分許 均在臺中市北屯區 ⑴50,000元 ⑵2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 ⑵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張。 110偵13973 19 王秀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6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江海」之帳號,向告訴人王秀平佯稱:可投資香港六合彩,已有其他臺灣人中獎云云,該詐欺集團成員次於108年7月19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秀平佯稱:你投資「馬會」的六合彩中獎,要繳交手續費、金融保險費、稅金云云,LINE暱稱「李江海」之帳號再於109年8月4日向告訴人王秀平佯稱:需再繳交稅金云云,致告訴人王秀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800,000元 ⑴109年8月4日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⑵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偵15473 20 葉衣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葉衣甯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whatsapp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whatsapp暱稱「陳瑜」之帳號向告訴人葉衣甯佯稱:可操作「OANDA」APP投資,保證獲利,投資越多獲利越多,並可升級會員云云,致告訴人葉衣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12時16分 南投縣○○鎮○○路○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230,000元 ⑴109年8月5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張。 ⑵whatsapp對話紀錄1份。 110偵21164 21 林祺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林祺堯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陳婉瑜」之帳號向告訴人林祺堯佯稱:可在「MetaTrader5」平台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祺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6日15時8分許 新北市新店區 100,000元 ⑴LINE暱稱「陳婉瑜」帳號之個人頁面擷圖1張。 ⑵告訴人林祺堯之投資帳戶擷圖1張。 ⑶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10偵24352 22 林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以社群軟體Instgram ID:wj00000000之帳號與告訴人林雅玲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Jack」之帳號向告訴人林雅玲佯稱:因你投資「新濠」博奕彩票中獎,須支付垮境費185,000元,致告訴人林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3日 新北市 90,000元 ⑴LIHE對話紀錄擷圖1張。 ⑵新濠博亞控股有限公司投注戶口申請表影本1份。 110偵26757 23 林珮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林珮伃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蔡卓君」之帳號向告訴人林珮伃佯稱:可在「眾投投資網」平台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珮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5日12時4分 新竹縣竹東鎮中央路住處 100,000元 ⑴告訴人之存摺內頁影本1份。 ⑵中國信託商業行之轉帳證明紀錄1份。 110偵27145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地點 匯款/轉帳金額 證 據 備 註 1 鄭貽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2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鄭貽珊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聽風看海」之帳號向被害人鄭貽珊佯稱:可下載「羅賓漢」APP,我能帶你投資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鄭貽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⑴109年8月4日11時58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鹿港分行(匯款) ⑵109年8月6日19時39分許 彰化縣鹿港鎮頂草路三段住處 ⑶109年8月6日19時41分許 上開住處 ⑴440,000元 ⑵30,000元 ⑶20,000元 ⑴行動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⑵109年8月4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張。 ⑶被害人鄭貽珊、案外人許淑緞之交易明細表共3份。 110偵6466 2 林秋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18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林秋玲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23時2分許,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永仁」之帳號向被害人林秋玲佯稱:可玩投資博奕遊戲獲利云云,至被害人林秋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4日12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 421,100元 ⑴告訴人林秋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⑵109年8月4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 ⑶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0偵24352 3 梁瑋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被害人梁瑋庭認識後,雙方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ent誠」之帳號向被害人林秋玲佯稱:可至http://app.4icba獲利云云,至被害人梁瑋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109年8月8日21時1分許 桃園市桃園區 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⑵台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110偵27145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地點 匯款/轉帳金額 證 據 備 註 1 粘富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間,以臉書暱稱「楊鵬飛」與告訴人粘富敏聯絡,佯稱:因參加澳門線上簽賭中獎,須繳納保證進及境外稅金才能領取彩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之台新帳戶內。 109年8月6日15時3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元大銀行鹿港分行 6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簡訊擷圖1份。 ⑵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111偵8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