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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9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月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3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847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月涼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月涼自民國102年6月13日起至106年3月13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2月20日)為黛菲爾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黛菲爾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黛菲爾公司曾向楊宜蓁、莊麗花借款各新臺幣(下同)600多萬元、300多萬元,並於102年7月29日將高雄市○鎮區○○路00000號房地設定抵押權予楊宜蓁,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102年11月5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莊麗花,擔保債權總金額360萬元,且知悉上開借款情形屬於重要之會計事項,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應如實記入黛菲爾公司之會計帳冊,竟於102年間,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不實之故意,未將上開借款事實告知黛菲爾公司承辦記帳之不知情職員林英吉,致使林英吉於編製102年度之財務報表時,無從編製、彙總正確之財務報表,以此方式故意遺漏登載上開借款及抵押權登記之會計事項,致使黛菲爾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楊月涼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莊麗花之配偶吳警元、證人楊宜蓁、林英吉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黛菲爾公司102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影本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

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依同法第34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而資產負債表則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第66條、第6條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並編製完畢。經查,本案黛菲爾公司上開102年間兩筆借貸狀況,自金額觀察確係足以增減變化黛菲爾公司資產負債之重要會計事項,依上開規定,本應如實認列登帳。被告於102年6月13日起至106年3月13日為止,擔任黛菲爾公司之負責人,有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及歷次黛菲爾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自第9553號影卷第325至364頁),自有將上開借貸資料提供給承辦記帳業務之職員使之能正確登帳的義務。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被告所犯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本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性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乃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論處。被告使不知情職員林英吉在記帳時,遺漏上開會計事項未能登帳,係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故意遺漏黛菲爾公司借

款之重要會計事項,導致黛菲爾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足以影響投資人對黛菲爾公司財務狀況之判斷,實有不該。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生活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47號卷第2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宜穎(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紀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