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張美麗被 告 陳順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培彥法 官 黃則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