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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修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修函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3月某日起至109年6月23日為警查獲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商標、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CASIO」、「G-SHOCK」商標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物品,有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及附件、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14日函及附件、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2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2至26頁、第27至37頁、第39至43頁、第44至53頁、第59頁、第62至70頁、第73至80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㈡、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130元,其中1,130元係警方於109年6月23日持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查獲扣押之犯罪所得,另1,0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0至21頁),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錶1件,聲請人雖亦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沒收,然此部分因無法證明屬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30日 (109)林法字第0112號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第61頁;偵卷第12頁)。況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5000號緩起訴處分中,亦認為此無法鑑定,無法確認是仿冒品(見偵卷第40頁),故此非屬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亦非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示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或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四、綜上,聲請人對【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雖本件聲請人此部分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補充法條。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顯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附表一】本案應諭知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之帽子 9件 2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帽子 7件 3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水壺 9件 4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袋子 1件 5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手錶 2件 6 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 U.S.A.商標之袋子 22件 7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袋子 1件 8 仿冒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商標之手錶 20件 9 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CASIO」、「G-SHOCK」商標之手錶 105件 10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零錢包 126件 1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零錢包 1件 12 現金(新臺幣) 2,130元【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CASIO」商標之手錶 1件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