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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MOB LIQUID PMS(Peach Mango Strawberry)60ML」菸油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翰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MOB LIQUID PMS(Peach Man

go Strawberry)60ML」菸油1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09年8月7日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含「Nicotine」成分之「MOB LIQUID PMS(Peach Mango

Strawberry)60ML」菸油1瓶,為被告所有,且係其因過失販賣偽藥或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2月2日高市衛藥字第10941947500號函暨所附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109年8月19日檢驗報告(檢驗編號:B109D00000-000)、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菸害防制法稽查紀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警卷第9至17頁)附卷可佐。是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