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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審訴字第 4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4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珉銓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27號、111年度偵字第12030號、111年度偵字第14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