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宓嬨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宓嬨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