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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2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敏敏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敏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蘇敏敏與郭文祥前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蘇敏敏對郭文祥離婚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與呂惠珠再婚,心生怨懟,竟基於恐嚇犯意,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予郭文祥,以此加害財產、自由之事,使郭文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文祥之安全,因認蘇敏敏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蘇敏敏涉犯上述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係以告訴人呂惠珠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郭文祥之證述;被告之陳述,及被告傳送之簡訊內容照片為依據。

三、被告蘇敏敏於審理時雖坦言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載之文字訊息給被害人郭文祥之事實,但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辯稱:我生氣時的習慣言語就是這樣,我與郭文祥的對話也是如此,郭文祥也習以為常,沒有什麼反應,也一直在對話中跟我道歉等語。經查:

㈠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蘇敏敏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載之

文字訊息,恐嚇被害人郭文祥,致使郭文祥心生畏懼,惟觀諸附表所列文字訊息內容,並未見有何具體之惡害通知或加害內容,另綜合告訴人提出的所有訊息內容截圖(見警卷頁27-37),都只是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並無對方即被害人郭文祥回應之訊息內容,從此客觀情形來看,已難判斷兩人對話當下之實際情境;再者,告訴人提出之訊息內容截圖,還有如下:

「你有足夠的時間好好聯絡你老婆備錢」「你可以偷偷的有足夠的時間偷偷的再聯絡」「我早就察覺有異狀只是我沒有證據可以舉發你」「怎麼可能接連好多天哪出生沒有傳簡訊沒有打電話呢原

來你們早就暗通款曲」「今天呢我會走到像仇人般甚至連同事都當不成是因為有

旅畜生在那邊挑剝離間」「為這畜生你付出的代價可大了」「為了這畜生你謊話連篇值得嗎」「若再繼續謊言你我最後會形同陌路。不相信可以再試試

無妨」「你們為了躲避債務」「偷偷往來?以為我沒證據?」「故意不還錢?來這招?」「做人做到如此悲哀還要讓給小孩子守在門口」「孩子在過年期間一刻不差的跟著你就是怕你失蹤關機,

就是不要讓你回北昌五街。你居然可以做出青獸不如的行為」「這是我的最後一次忍忍的極限了,你要不要試試看」「事情我要釐清一個段落要死會去死」「死也不要死得不明不白」「再關機失蹤我絕對讓你報憾終身」「我隨時隨地奉陪到底」「我隨時隨地有你準備關機的心理準備。也就是我隨時都

有可能死亡」「不要讓我發現你們有私人手機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我說

過你們不能聯絡也不能見面」「我把生命豁出去用我的生命當賭注」「你可以試試看?再見畜生一面就是我蘇敏敏死亡日」「記得只要再次關機失蹤必定讓你收屍體」「最近每天我都會耳提面命的叮嚀裡告戒你。不要再次關

機,否則我會讓你後悔莫及」「想不想讓我試試看跳看看」等文字訊息,參照被害人郭文祥於警詢時供稱:「因為蘇敏敏在我入獄期間...有盡到母親照顧小孩的義務,還幫我背負債款,所以就我個人而言,我覺得我虧欠蘇敏敏,才導致現在我任由她以『情緒勒索以死相逼』等方式來限制我行動自由,我現在都睡公司沒辦法回北昌街的家」、「..我已經跟蘇敏敏溝通很多次,我回家與呂惠珠同住及生活,不會改變協議的内容,我依然會每月給付7萬元之贍養費給蘇敏敏,蘇敏敏她雖然都知道,但不能接受我另組家庭,雖然她不愛我了,但也不想要我幸福,以及不相信我會繼續履行協議贍養的約定,所以才會以情緒勒索的方式限制我回北昌街的家,也不能和呂惠珠聯繫,我也不知道我該怎麼做才好」等語(警卷頁13);另於偵訊時也陳稱:「她有講不讓我回去,她有一些情緒的話語,之前我還沒有去關的時候有欠債,我去關六年的期間,她有幫我還了好幾百萬的債,出來後找不到工作,信用又不好,所以我們就一起開長照公司,那時開長照機構認識呂惠珠,我就跟呂惠珠住在一起,我覺得二個我都對不起..」等語(偵卷頁30);於本院準備程序陳述:

「我不知道原來配偶可以代替另一方提告,本件我沒有提告,因為我剛從監獄剛出來,我六年在監獄裡面遇到大哥大一堆,我六年的牢獄若不是前妻蘇敏敏接見給我錢,不然我就死在燕巢了,我出來之後四處找工作碰壁,蘇敏敏有給我工作機會,蘇敏敏是我的恩人,我怎麼會去告一個恩人」、「110年8月份到現在我從來沒有回去告訴人呂惠珠那邊,我不想回去,是因為我自己罵自己是畜生,我欠蘇敏敏太多,還有兩個孩子,她幫我養了六年,我常常罵自己豬狗不如」、「起訴書附表所列的簡訊内容這些只是發脾氣的對話,這個我都已經習以為常..」等語(審易卷頁73),顯見被告以上經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被害人郭文祥之訊息,確實是因被告認為被害人郭文祥不念其在獄期間,被告盡心照顧小孩,為被害人清償債務等情由,竟於兩人協議離婚後不久,就與告訴人呂惠珠交往、結婚一事,心生憤恨,所為情緒發洩性之謾罵、指摘,客觀上應僅是單純語言之暴力,對於被害人郭文祥而言,某種程度上雖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但尚難據此認定被告所傳送之以上文字訊息,有何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之意思或事實,佐以被害人以上陳述各節,更徵被害人並未因此而心生畏懼。從而,被告上述以LINE傳送訊息給被害人郭文祥之客觀行為,尚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㈢綜上說明,依據現有事證,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以文字恐嚇

被害人郭文祥之犯行。以上既不能證明被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有「使郭文祥、呂惠珠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郭文祥、呂惠珠之安全」之論述,但公訴檢察官於論告時已表示:本件被害人應該是郭文祥,而呂惠珠是屬於被害人之配偶而獨立提出告訴。所以起訴書有關「致生危害於呂惠珠、郭文祥」,當庭更正為「致生危害於郭文祥」。(院卷頁68),且因本案客觀事實確實是被告傳送上述文字訊息給被害人郭文祥,告訴人呂惠珠僅是輾轉獲知上述客觀事實,並非被告傳送訊息之對象。所以上述客觀事實是否因而致生危害於告訴人呂惠珠,已無加以論述說明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附表編號 發訊人 收訊人 簡訊內容 1 蘇敏敏 郭文祥 小鑰匙交出來我再換鎖頭。 沒有拿錢來,看你怎麼回去北昌五街。 2 蘇敏敏 郭文祥 你再偷跑試試。 我不會放過你的。 3 蘇敏敏 郭文祥 我說過我不會讓你好過。 畜生必須加倍受報。 我吃過的苦必定加倍奉還畜生。 4 蘇敏敏 郭文祥 過去6 年你丟下一屁股的債務給我,現在你要享天倫之樂嗎?不可能。 5 蘇敏敏 郭文祥 電話遙控叫你老婆送錢過來就好。 要離職隨時歡迎。 6 蘇敏敏 郭文祥 還有再偷跑 我會讓你鎖在華山街 每天晚上12點回華山街睡。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