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姵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姵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姵棋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10年8月4日前之某日,取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4日14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278巷5號之居所內,操作具連線網路功能之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qoo0000000」所開設之賣場,並以新臺幣(下同)39至79元不等之價格,在其上刊登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陳列之,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經警在網路上發現,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10年1月28日11時27分許,在上開帳號賣場內,以153元(含運費40元)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所示耳環2件、指甲貼1件。上開商品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經警於110年8月4日持搜索票前往黃姵棋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姵棋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7頁,偵卷第35至3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下標畫面擷圖、證物照片、OK超商發票收據、違反商標法購得證物相片對照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14至18、20至26、31頁)、蝦皮帳號「qoo0000000」賣場網頁列印畫面(見警卷第34至45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台灣薈萃有限公司出具之查扣物品市價估值表(見警卷第47至49、54至57頁)、埃爾梅斯國際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58至62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鑑定報告書(含商標註冊資料)(見警卷第65、68至80頁)、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84至87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88至92、94至101頁)、採證照片、黃姵棋違反商標法相片對照表(見警卷第107至11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本案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書誤載為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則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則被告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4日14時45分許為警查獲止,陸續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qoo0000000」賣場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網路平台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的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刑事陳報(一)狀、和解契約書及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至19、第3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在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種類繁多,然單價不高,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念其一時失慮,為謀小利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等情,業如前述,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前揭刑事陳報(一)狀、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19、33頁),足認被告確具悔意,考量被告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戒慎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是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㈡又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附表二編號14
至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香奈兒商標)支出之金額153元(內含運費40元,見警卷第20至21頁),此雖屬法所不罰之販賣未遂,然仍係因被告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而付款,即被告為本案犯行而獲有113元之不法利益(運費40元係外加於商品且非由被告收取,亦非屬商品之成本,自非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予扣除),自屬被告為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雖未扣案,仍不應由其繼續保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曾出售仿冒商標商品,獲利31,600元等語(見警卷第6頁),審酌被告業與前揭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金額10萬元、5萬元,遠超過犯罪所得,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提出告訴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手鍊、耳環、戒指等 否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9年1月31日 指甲貼等 2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第00000000號 117年9月15日 耳環、項鍊、戒指等 是(已和解)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年8月31日 戒指、耳環夾 否 第00000000號 111年12月15日 珠寶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圍巾、頭巾、束髮巾 第00000000號 110年10月31日 飾帶及髮辮 第00000000號 114年6月15日 化妝品、首飾 4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第00000000號 112年6月30日 耳環等 是(已和解) 5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8年10月31日 珠寶 否附表二: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沒收 1 仿冒商標「香奈兒」手鍊 8件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予沒收 2 仿冒商標「香奈兒」耳環 106件 3 仿冒商標「香奈兒」戒指 6件 4 仿冒商標「香奈兒」指甲貼 26件 5 仿冒商標「埃爾梅斯」耳環 292件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應予沒收 6 仿冒商標「埃爾梅斯」項鍊 40件 7 仿冒商標「埃爾梅斯」戒指 15件 8 仿冒商標「固喜歡固喜」耳環 108件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應予沒收 9 仿冒商標「固喜歡固喜」戒指 167件 10 仿冒商標「固喜歡固喜」髮束 39件 11 仿冒商標「固喜歡固喜」指甲貼 5件 12 仿冒商標「路易威登馬爾悌耶」耳環 78件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應予沒收 13 仿冒商標「台灣耐基」戒指 27件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應予沒收 14 仿冒商標「香奈兒」耳環 2件(110年1月28日蒐證取得)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予沒收 15 仿冒商標「香奈兒」指甲貼 1件(110年1月28日蒐證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