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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 請 人 施建德(即受處分人)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案件,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字第4237號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施建德因公共危險案件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執行命令指揮入監執行,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在案,惟嗣檢察官業已因聲請人罹重度肺結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停止執行准予備查,此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1 年12 月19日雄檢信峽111執字第1119096762函覆本院明確,有該函存卷可徵(見本院卷第59頁)。聲請人既經停止執行,是其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執行之處分,已無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16 條第4 項、第41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