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宜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宜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1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犯罪時間為民國108年10月8日;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108年1月3日至108年4月25日、108年8月7日至108年8月22日,被害人均不相同;依產後殺子未遂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受刑人依上述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等情,復綜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見執聲字卷內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產後殺子未遂 有期徒刑1年。 108年10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110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5號 111年1月6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號 111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號 111年9月28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2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2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3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13日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6日 108年3月17日 108年3月18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4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4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2日 108年4月14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8日 108年4月20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4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年8月7日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9日 108年8月10日 108年8月11日 108年8月13日 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17日 108年8月18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8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1、編號2至11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