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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歐陽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邱添貴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歐陽國安為本院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下稱本案)被害人即告訴人歐陽黃花羊之直系血親(即被害人之子),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歐陽黃花羊之子,有其提出之身分證在卷可稽,是其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應可認定。惟本案被告邱添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非屬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是本件聲請人或被害人尚不符合本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又本案被告係被訴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亦與前開注意事項第2 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被害人或本件聲請人亦難以此規定聲請獲知平台業務資訊。況本件聲請人非本案之被害人,亦未提出相關文件釋明被害人有前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情形,而依其於另件聲請參與訴訟書狀內所載「因被害人歐陽黃花羊年邁行動不便,不能聲請訴訟參與」等語,有該書狀在卷可稽,可知本案被害人僅係年邁行動不便,尚未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程度。是故,聲請人以本案被害人之直系血親身分聲請資訊獲知開啟,顯與前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日期: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