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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 請 人 梁永鋒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故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並未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故不得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訴訟救助。查,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547號被告黃冠文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聲請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現無需繳納裁判費用,亦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依照上開說明,訴訟救助既未納入前揭條文準用之列,則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後續如移送民事庭而有訴訟救助聲請之必要,得於該時再為具狀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