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喬湘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喬湘波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喬湘波因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0年1月30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範圍內(即不得逾120 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7.1 屏東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820號 109.11.24 同左 110.1.30 2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10.16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233號 109.12.28 同左 110.2.24 3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10.8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271號 110.2.4 同左 110.5.12 4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8.11.9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152號 110.5.12 同左 110.7.29 5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3.11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3.16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4.30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7.16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 恐嚇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1.9 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82號 110.12.24 同左 111.2.8 10 侮辱公務員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1.9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備註 1.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2.編號9至10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日。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