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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軍原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軍原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武維恩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軍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武維恩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廢弛職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步七連(駐地在高雄市林園區)之下士」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予優先適用。而軍事審判法業於民國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第1條、第237條規定,除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第76條第1項所定之罪,應於102年8月15日公布生效後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外,其餘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應至公布後5個月(即103年1月13日),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查被告武維恩係於108年9月5日入伍,於本件行為時係現役軍人,發覺亦在服役中,有被告之海軍人員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查(見警卷第54頁),而其所涉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罪,雖非屬陸海空軍刑法第44至46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然依上開說明,自103年1月13日起,即應適用修正後軍事審判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追訴、處罰,故本院就本件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因疲累而棄其義務於不顧,擅自於巡查夜間就寢狀況時,躺臥於寢室內睡覺,足認其所為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其行為自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件尚未實際造成營區遭人入侵等不利益,暨其於憲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憲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4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軍偵字第22號被 告 武維恩(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武維恩係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三營步七連下士,於民國110年7月11日0時至2時輪值該營安全士官職務,負責該營之安全,詎其竟於安全士官職務執勤期間巡查夜間就寢狀況時,在該營支援連通資排寢室,因疲累而躺臥於該寢室床舖上睡覺,因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嗣於當日0時57分許,經巡查人員上士徐豪謙發現後,逐級向上級回報,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武維恩於憲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宥任、石寬仁、杜偉傑、徐豪謙於憲詢時之證述查獲情節相符,復有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三營步七連110年7月9日至11日安全士官哨表、110年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步三營警衛勤務實施計畫附卷可按,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所稱「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係指於軍隊駐紮地為衛戍或任警戒職務之軍人,以執行監護、警戒及特定任務為主;同項所謂「睡眠」,係指由於生理困倦所生之一種狀態,不以臥眠為限,立眠、蹲眠、倚物而眠乃至假眠,均包括在內;又所謂「酒醉」,是指因飲酒致醉之意,而「酒醉」及「睡眠」均係屬本條例例示廢弛職務之犯罪原因事實,但不以此為限,「其他相類情形」諸如吸食強力膠陷於精神恍惚狀態,亦屬本條項所規範禁止之列。再該項所規定「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係指對情況疏於警戒而未能立即報告或發現,致使軍事單位無法妥善處置,足以產生軍事上不利益後果之虞,係屬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因此不以實際發生軍事上不利益之具體結果為犯罪成立要件,均合先敘明。查被告坦承於於執勤時睡覺,無法警戒四周避免侵入,顯已廢弛職務,且足以生外人得趁隙侵入,致軍事上之不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劉俊良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罪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