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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秋蘭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375號、110年度偵字第23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李秋蘭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秋蘭及其子即同案被告盧癸源(原名盧家醇、盧威龍)係長期至霖園醫院(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就診之住院病患,霖園醫院於民國96年11月19日與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約成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同案被告吳興家則係霖園醫院登記負責人。吳興家明知被告及盧癸源所患傷病可門診完成診療,或其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且不得於未診治病患之情況下,自創就醫紀錄藉以虛報醫療費用,或以虛偽證明、報告或陳述等不正方式,申報健保給付費用,亦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證明書供病患使用,竟為下列行為:

㈠吳興家與被告李秋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吳興家為前開無住院必要之被告李秋蘭製作不實病歷資料並安排被告住院後,再以不實病歷資料向健保署虛報被告之健保醫療費用,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誤認霖園醫院之申報均符合給付標準而同意核撥經費予林園醫院。俟前開無住院必要之被告李秋蘭出院後,吳興家復配合開立與事實不符之診斷證明書,供被告李秋蘭持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詐領被告李秋蘭本人之保險金,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理賠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申請理賠資料均符合規定而給付理賠金,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審核保險理賠給付及管理之正確性(住出院時間、疾病名稱、被害保險公司、詐領金額等資料,詳附表一所示)㈡吳興家與盧癸源、被告李秋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吳興家為前開無住院必要之盧癸源製作不實病歷資料並安排盧癸源住院後,再以不實病歷資料向健保署虛報盧癸源之健保醫療費用,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誤認霖園醫院申報均符合給付標準而同意核撥經費予林園醫院。俟前開無住院必要之盧癸源出院後,吳興家復配合開立與事實不符之診斷證明書,由被告李秋蘭代盧癸源持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詐領盧癸源之保險金,致如附表二所示之理賠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盧癸源之申請理賠資料均符合規定而給付理賠金,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審核保險理賠給付及管理之正確性(住出院時間、疾病名稱、被害保險公司、詐領金額等資料,詳附表二所示),因認被告李秋蘭就附表一、附表二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秋蘭於本案起訴後之111年9月6日死亡一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院三卷第20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就被告李秋蘭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吳興家、盧癸源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附表一:

被保險人:李秋蘭 商業保險理賠資料 健保申報資料 通報公司 保單號碼 診斷名稱 入院日 出院日 商業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元)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日數 主診斷名稱 霖園醫院詐領健保金額統計(點數) 健保給付霖園醫院金額(點數換算為元) 新光人壽 AEEE662680 其他之損傷、下肢挫傷 106/02/18 106/02/25 64,273 106/02/06 106/02/25 14 右側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 24,183 23,123 新光人壽 JQB0DVPC50 其他之損傷、下肢挫傷 8,004 重複不計入 新光人壽 AEEE662680 軀幹挫傷 107/04/30 107/05/07 61,636 107/04/30 107/05/07 7 腰椎脊椎崩解(脫離) 17,333 16,365 新光人壽 JQB0DVPC50 軀幹挫傷 8,000 重複不計入 新光人壽 AEEE662680 膝內障礙、下肢挫傷 107/07/25 107/08/01 57,206 107/07/25 107/08/01 7 左側膝部前十字韌帶扭傷之初期照護 12,085 11,528 全球人壽 00000000000 下背和骨盆挫傷 108/02/11 108/02/19 55,181 108/02/11 108/02/19 8 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初期照護 重複不計入 新光人壽 AEEE662680 脊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 73,084 13,376 12,727 新光人壽 JQB0DVPC50 脊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 9,000 重複不計入 新光人壽 AEEE662680 脊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 73,084 重複不計入 新光人壽 JQB0DVPC50 脊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 9,000 重複不計入 合計 418,468 63,743附表二:

被保險人:盧癸源 商業保險理賠資料 健保申報資料 通報公司 保單號碼 診斷名稱 入院日 出院日 商業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元)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日數 主診斷名稱 霖園醫院詐領健保金額統計(點數) 健保給付霖園醫院金額(點數換算為元) 國泰人壽 0000000000 左手腕挫傷併韌帶損傷併頑固疼痛 左前臂撕裂傷 106/08/24 106/08/29 75,000 106/08/24 106/08/29 5 左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護 8,484 8,007 0000000000 6,250 富邦人壽 0000000000_0 重物壓撞 24,000 國泰人壽 0000000000 下背挫傷併右側腰椎第五節椎弓線性骨折 右側胸壁挫傷併右側第4/5根肋骨骨折 108/02/11 108/02/20 15,000 108/02/11 108/02/20 9 下背和骨盆挫傷之初期照護 15,539 14,785 0000000000 10,000 0000000000 108/02/11 30,000 富邦人壽 0000000000_0 機動車交通事故(車禍) 108/02/20 55,000 合計 215,250 22,792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