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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 告 黃子洋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子洋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子洋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27

1 條第1 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裁定羈押、111年4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案業於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1日宣判,而依相關審理歷程及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 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仍屬重大(惟可能變更起訴之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酒駕致死罪嫌);另依相關證人到庭證述之結果,本件被告應無自首等減刑規定之適用,復受限於種種客觀情狀,被告賠償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日遙遙無期,可預期本件被告將受重刑處罰之機會甚高,而有新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可能。再參其所造成的重大社會衝擊及被害人等家破人亡之嚴重後果,是除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外,併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被告應自111年6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