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黃啓軒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079號、第11451號、第15550號、第19263號、110年度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啓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黃啓軒(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在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到案,而本院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具保候傳,嗣由被告於111年3月7日如數繳納後釋放乙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151至157頁、161至165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又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審理時,經合法傳喚被告(已於傳票上註記若無故未到庭,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提醒字樣),然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㈡175頁)、當日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㈡第241頁)、審判筆錄(見本院卷㈡第247至358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至被告戶籍地代為拘提,未能拘提被告到案,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8日澎檢智廉112助3字第1129000229號函檢附之拘票影本、報告書等為憑(見本院卷㈡第437、439至440頁)。而被告目前業經本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有通緝紀錄表可參,併查詢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照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