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文俊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277、16787、17430、17689、18048、19428、19611、19733號;111年度偵字第124、4553、505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620號),本院合併審理及判決如下:
主 文庚○○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至68、73、74、76、77),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三編號72、75),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如附表三編號69、70、71),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庚○○與通訊軟體LINE上綽號為「大仔(或老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法詐欺份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提款車手或取簿手,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5月間,先由不法詐欺份子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
詐騙手法詐欺各被害人,待各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庚○○持上開不法詐欺份子所蒐集之人頭金融銀行帳戶(即不法詐欺份子騙得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點插入自動付款設備並鍵入密碼,致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為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而以此不正方式接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姜辰鈞等人遭詐騙之贓款,或持其他如附表一所示非遭騙取之提款卡,各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得手後依不法詐欺份子指示,將款項放至指定地點後,任由不法詐欺份子前往收款。
㈡先由不詳之不法詐欺份子,於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時間、
方式,對黃翊婷、葉姵玗施以詐術,致黃翊婷、葉姵玗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帳戶資料,庚○○復擔任取簿手角色,於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時點及地點領取含有上開帳戶資料之包裹,再轉交姓名年籍不詳之不法詐欺份子用為施詐時匯款帳戶。嗣不法詐欺份子於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時間及方式分別詐騙吳欣恬、簡良祐、潘怡君、張忠禹,致其等受騙匯款至上開帳戶後,旋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
二、庚○○於110年5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王子」、「曾太」所屬之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擔任取簿手,而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再由詐欺集團之成員通知庚○○應領取之包裹資料;嗣於110年5月11日前某時,庚○○接獲暱稱「小王子」通知領取包裹,再由暱稱「曾太」之不詳年籍成年人以門號0000000000(申登人為曾煜翔,另案偵辦)傳送領取包裹地址之訊息予庚○○。然警方因掌握情資得知有收簿手於110年5月11日將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陽門市收取包裹,遂前往該處埋伏,適庚○○於同日11時48分前往春陽門市拿取包裹(按該包裹內並無內容物)時遭警方盤查,庚○○旋主動帶同警方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各門市拿取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包裹,除扣得卯○○之存摺及提款卡、羅尹君之提款卡、劉旆禎之金融卡外,另有張育萍所有之中華郵政金融卡2張(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范瑄芸、葉家君、紀佳伶、曾文娸、曾建雄、吳彥鋒、吳琪玉、許志豪、李昱賢、陳奕達、李佳珮、溫紹淳、曾奕齊、翁毓芝、范綱益、許嘉玲、童振濠、黃柏傑、黃翊婷、吳欣恬、謝岳儒、楊伊杰、凃懿真、葉姵玗、姜辰鈞、林依霖、陳涓涓、廖子萱、曾湘芸、顧庭甄、石智文、張惠晴、李修誼、李郁芳、賴怡臻、黃乙婷、陳淑芬、張芳瑜、邱泓、楊啟信、洪雋智、江彥龍、彭勇誠、鍾孟純、李嘉寧、吳宗勳、卯○○、羅尹君、午○○、辛○○、甲○○、子○○、乙○○、丁○○、癸○○、丑○○、巳○○、丙○○、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三民第一分局及鹽埕分局、前鎮分局、苓雅分局、鳳山分局、鼓山分局、林園分局、三民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業據檢察官及被告同意有證據能力(見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下稱金訴66】本院卷一第101、217頁;111年度金訴字第334號【下稱金訴334】本院卷一第174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坦承不諱(見金訴66警一卷第19至27頁、第29至34頁、警二卷第7至15頁、警四卷第3至8頁、警五卷第3至7頁、警六卷第3至7頁、第9至13頁、警七卷第3至6頁、併警卷第5至11頁、警八卷第23至30頁、偵一卷第85至89頁、併偵卷第51至52頁、審金訴卷第279至293頁、本院卷一第95至103頁、第211至220頁;金訴334警一卷第5至9頁、第11至12頁、警二卷第11至17頁、第19至27頁、警三卷第3至11頁、第13至19頁、偵一卷第137至141頁、審金訴卷第147頁、本院卷一第137至143頁、第367至368頁),核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證人即被害人、告訴人等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詳見附表一、附表二相關證據及出處欄),復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書證及物證等件在卷可稽(詳見附表一、附表二相關證據及出處欄),並經警方扣得卯○○之存摺及提款卡、羅尹君、劉旆禎之金融卡等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見金訴334警一卷第25至29頁),另上開事實一㈠所列被告使用之騙得之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各該銀行帳戶之申設者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少年法庭不付審理,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裁定等在卷可稽(見附表四出處欄)。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均參核相符,洵堪採為論罪之基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至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4號等起訴書及111年度偵字第17620號併辦意旨書雖認:附表一編號24、37至46、50至54部分,被告係加入「大仔」、「生仔」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所犯應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與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辯稱:從頭到尾我只認識「生仔」,「生仔」與「大仔」是同一人,也就是「老闆」等語。經查:
㈠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按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若他共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34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當今社會電話詐欺之犯罪型態,固確常有複數以上之詐欺共犯,或有詐騙被害人、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者;或有負責提領款項者;或有前階段蒐購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者,然上開各環節於本案是否確係存在、或是否為參與被告實際上有所認知,審諸「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此一構成要件之主、客觀事實既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刑罰權成立之基礎事實,即屬嚴格證明事項,所採證據應具備證據能力,並應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始能作為刑罰量處之依據,不能僅憑臆斷定之。
㈡關於被告本案接觸及認知之詐欺集團成員,業據其於偵查、
審理中辯稱:「大仔」就是「生仔」,是同一人,我於屏東遊藝場認識「生仔」,「生仔」的通訊軟體暱稱叫做「大仔」,提款卡是「生仔」交給我的,領的錢也交給「生仔」等語(見金訴334本院卷一第137至143頁、第366至367頁、偵一卷第138頁、併偵卷51至52頁),考量被告最初於警詢時即稱:於屏東遊藝場不詳之人介紹車手工作,「大仔(老闆)」是我上手,拿取金融卡、取款後都交給「大仔(老闆)」,我不曾與「大仔(老闆)」實際見面,都是電話聯繫等語(見金訴334警二卷第16至17頁),並未有明顯矛盾之處,且本案並未查獲被告與「大仔」、「生仔」同時並存於同一群組之對話紀錄,亦無「大仔」或「生仔」之年籍資料,即不能認定「大仔」與「生仔」係不同人,或被告曾與「大仔」以外之第三名詐欺集團成員有所接觸或實際認知;又被告雖於另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號曾坦承加入「大仔」、「小小」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且在另案坦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金訴66本院卷一第231至239頁),惟考量上開案件犯罪時點集中於110年7月以後,且犯罪地點在彰化員林,與本案110年5月間之犯行難認有關,且據被告所述:彰化部分多了小小,那是我在7月勒戒出來他才加入等語(見金訴66本院卷一第219頁),故本案部分並無共犯「小小」,亦無法認定被告知悉有「大仔」以外之共犯,是依全卷事證,尚乏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對於「大仔」是否另與其他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係如何施行詐術等加重構成要件有具體之認識,尚不能依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之臆斷,遽論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揆諸上開說明,及依「罪證有疑,罪疑唯輕」之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僅認定被告所為係與「大仔」共犯普通詐欺取財犯行,是起訴及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尚屬無法證明,而無從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三所示「罪
名」欄之罪。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5、7至19、22、27、
37、45至47、49至54、58至62、66、68及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吳欣恬、簡良祐部分、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潘怡君、張忠禹部分,分別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附表一編號4、6、20、
21、23至26、28至36、38至44、48、55至57、63至65、67,分別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事實一部分,被告與「大仔(或老闆)」間;事實二部分,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小王子」、「曾太」間,分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針對不同之被害人行騙,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持附表四編號1至15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提款卡提款,成
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雖未據起訴,然此部分犯行,與起訴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告知被告涉犯上開法條(金訴334本院卷第364、368頁),以供被告答辯,對被告之訴訟權已為適當之保障,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7、37至46、50至54所為,僅與綽號「大
仔」之不詳詐欺份子共同犯之,並無積極證據認為被告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已如前述。前揭111年度偵字第124號等起訴、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告知被告涉犯上開法條(金訴334本院卷第364頁),以供被告答辯,對被告之訴訟權已為適當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
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620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277號等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庚○○曾因竊盜、詐欺、恐嚇、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7月、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上訴後,旋撤回竊盜、詐欺及恐嚇部分,而先確定;另強盜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23日假釋出監,迄109年9月24日所餘刑期屆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亦即,僅於個案經裁量後認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始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指明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有上開情形(見金訴334本院卷第448頁),請本院依累犯論科並加重其刑,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513號刑事裁定等為據(見金訴334本院卷第451至453頁)。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上開內容並不爭執,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有何構成累犯之事實或應予加重其刑之必要,已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規定之要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依該解釋意旨,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不久再犯本件,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揆諸大法官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2.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所自白(見金訴66本院卷一第322、368、369頁),爰就其所犯洗錢犯行,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於裁量時一併評價。
3.就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被告於犯罪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以前,即向到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查(見金訴334警一卷第5至9頁),經核合於自首之規定,考量被告此舉確實有助於減少訴訟資源之消耗,均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累犯加重部分,均先加後減之。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獲
取收入,僅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而加入詐欺集團,共同侵害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欺犯罪歪風,擾亂金融秩序,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並徒增檢警追查金流的難度,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合於上述自首、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有利因子,又被告擔任收簿手及提款車手,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顯然較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金額高低,及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學經歷、家庭生活狀況、職業(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金訴334本院卷第448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為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從而,本院就上開判處被告之刑,分別依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以及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事實一㈠㈡部分,被告自承其轉交提領款項後,約獲得每日5,000元之報酬,每次領取包裹約獲得1,000元報酬,總共獲得至少約5萬元報酬等語(見金訴66警七卷第6頁),事實二部分,被告自承其當日負責領取包裹已事先收受報酬4,000元等語(見金訴334警一卷第6頁),堪認被告本案共獲得5萬4,000元之報酬(計算式:5萬元+4,000元=5萬4,00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各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經查,被告自上開帳戶內提領之款項,除前述業經本院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外,其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被害人等受騙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㈢又扣案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並非被告所有
,均非屬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同表編號7之物,亦無證據可證與本件犯罪相關,無庸諭知沒收。
六、不另為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24號等)雖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38至44所示使用陳黛閩之帳戶提款部分,另涉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㈢經查陳黛閩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8至44所示帳戶供不詳之人詐欺
使用,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49
2、27606號起訴,及以110年度偵字第33519、41510、40653號、111年度偵字第199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35號判決認其提供帳戶,成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1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陳黛閩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有上開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上訴書、判決等在卷足參(見金訴334本院卷一第263至320頁),可見陳黛閩應非遭詐欺而交付上開帳戶資料,是被告就此部分並非使用詐欺取得之銀行帳戶提領贓款,此部分本應另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檢察官認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檢察官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附表一(被告擔任取款車手)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 姜辰鈞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6時1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姜辰鈞,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刷卡系統發生錯誤,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等語,姜辰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 日17時22分起,接續網路轉帳50,001元(含手續費15 元)、50,001元(含手續費15元)至林絹婷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17時32分至17時5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及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林絹婷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1,000元1次、20,000元5次。 ①告訴人姜辰鈞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111至112、115至116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717號函暨所附之林絹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印鑑掛失查詢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97至10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2至43頁) ④華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4至45頁) 2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 陳涓涓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6時33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陳涓涓,並佯稱其為好天氣選物網站業者,稱系統發生問題,欲取消網站會員訂閱,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等語,陳涓涓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 日17時38分起,接續ATM轉帳、網路轉帳29,985元、9,999元至林絹婷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17時51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華南銀行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林絹婷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2次。 ①告訴人陳涓涓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129、131、133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717號函暨所附之林絹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印鑑掛失查詢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97至105頁) ③華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4至45頁) 3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 林依霖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6時56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林依霖,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作業流程發生錯誤,多了一筆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訂單等語,林依霖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 日17時31分許,網路轉帳9,015元至林絹婷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17時52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華南銀行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林絹婷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7,000元1次。 ①告訴人林依霖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119、121至122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6717號函暨所附之林絹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印鑑掛失查詢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97至105頁) ③華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4至45頁) 4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2、3) 廖子萱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7時45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廖子萱,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人員疏失而多訂了一筆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訂單等語,廖子萱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4日18時43分許,網路轉帳90,237元至邱昱綾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4日19時4分許,網路轉帳29,875元至邱昱綾名下中壢頂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4日18時48分至18時52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邱昱綾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4次、11,000元1次。 ②庚○○於110年5月4日19時10分至19時1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興鳳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邱昱綾名下中壢頂壢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9,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廖子萱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155至156、158、160、169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1133號函暨所附之邱昱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金融卡掛失查詢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137至149頁) ③證人邱昱綾之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161至163頁) ④大東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64至65頁) ⑤合庫商銀興鳳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6至47頁) 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3、4、5) 曾湘芸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19時36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曾湘芸,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曾湘芸於110年2月份有訂房間,如欲取消訂房,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曾湘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4日20時9分起,接續ATM轉帳29,989元、29,985元至邱昱綾名下中壢頂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4日20時30分許,ATM轉帳29,985元至周易盈名下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5月4日21時32分許,ATM轉帳29,989元至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4日20時13分至20時28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邱昱綾名下中壢頂壢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 元)4次。 ②庚○○於110年5月4日20時42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周易盈名下八德麻園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③庚○○於110年5月4日21時36分至21時3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1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曾湘芸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311至317、319至322頁) ②證人邱昱綾之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161至163頁) ③證人周易盈之中華郵政八德麻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217至227頁) ④證人楊玉琳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銀申請資料查詢、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273至278頁) ⑤上海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8至53頁、62至63頁) ⑥合庫商銀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54至61頁) 6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4) 石智文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0時3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石智文,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系統發生錯誤,納入購買住宿寄票的名單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石智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日20時31分起,網路轉帳49,987元至周易盈名下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20時43分至20時45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周易盈名下八德麻園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 元)3次。 ①告訴人石智文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253、255頁) ②證人周易盈之中華郵政八德麻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217至227頁) ③合庫商銀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54至61頁) 7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3、4、5) 顧庭甄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0時31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顧庭甄,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確認110年1 月初之訂房有無要續住,如欲取消,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顧庭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4日20時31分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9元、11,015元至邱昱綾名下中壢頂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4日20時35分許,網路轉帳34,012元至周易盈名下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5月4日21時8分許,ATM轉帳29,985 元至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4日20時33分至20時49分間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邱昱綾名下中壢頂壢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3次、11,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②庚○○於110年5月4日20時45分至20時4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周易盈名下八德麻園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14,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③庚○○於110年5月4日21時9分至21時1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1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顧庭甄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207至211、213、215至216頁) ②證人邱昱綾之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161至163頁) ③證人周易盈之中華郵政八德麻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217至227頁) ④證人楊玉琳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銀申請資料查詢、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273至278頁) ⑤上海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8至53頁、62至63頁) ⑥合庫商銀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54至61頁) 8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5) 張惠晴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0時45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張惠晴,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訂房系統發生問題,多刷了十筆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訂單等語,張惠晴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 日21時3分許,網路轉帳49,989元至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21時6分至21時8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2次、9,005元(含手續費5 元)1次。 ①告訴人張惠晴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282、285頁) ②證人楊玉琳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銀申請資料查詢、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273至278頁) ③合庫商銀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54至61頁) 9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5) 李修誼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8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李修誼,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客服疏失而誤訂十晚的房間,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李修誼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 日21時58分許,ATM轉帳29,989元至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22時至22時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上海銀行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 元)1次、10,005元(含手續費5 元)1次。 ①告訴人李修誼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338至341、343、346頁) ②證人楊玉琳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銀申請資料查詢、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273至278頁) ③上海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8至53、62至63頁) 10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5) 李郁芳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21時27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李郁芳,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系統發生錯誤訂成十間間,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李郁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4 日22時11分起,接續網路轉帳5,123元、1,897 元至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4日22時17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鳳山大東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楊玉琳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7,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李郁芳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352至353、355至357頁) ②證人楊玉琳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銀申請資料查詢、帳號異動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273至278頁) ③大東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64至65頁) 11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6 ) 黃乙婷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6時33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黃乙婷,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有重複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訂單等語,黃乙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5 日17時36分許,網路轉帳9,981元至鄭淑雲名下臺北北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5日17時22分至17時48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淑雲名下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內金額50,000元1 次、60,000元1 次、40,000元1 次。 ①告訴人黃乙婷報案相關資料(金66警八卷第373、375、377、379頁) ②證人鄭淑雲之中華郵政臺北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359至363頁) ③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74至78頁) 12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6、7 ) 賴怡臻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6時5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賴怡臻,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電腦系統異常,誤訂成團體訂房,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賴怡臻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5日17時16分起,接續網路轉帳、ATM轉帳49,987元、49,987元、49,987元至鄭淑雲名下臺北北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5日17時47分許,網路轉帳19,111元至李雅琴名下花蓮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5日17時22分至17時48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淑雲名下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內金額50,000元1次、60,000元1次、40,000元1次。 ②庚○○於110年5月5日17時59分至18時1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李雅琴名下花蓮中山路郵局帳戶內金額49,000元1次、50,000元2次。 ①告訴人賴怡臻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368、370頁) ②證人鄭淑雲之中華郵政臺北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359至363頁) ③證人李雅琴之中華郵政花蓮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387至391頁) ④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74至78頁) 13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7 ) 胡景翔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7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胡景翔,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訂單資料輸入錯誤導致多出一筆費用,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胡景翔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5 日17時54分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6元、49,986元至李雅琴名下花蓮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5日17時59分至18時1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李雅琴名下花蓮中山路郵局帳戶內金額49,000 元1次、50,000 元2次。 ①被害人胡景翔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403至408頁) ②證人李雅琴之中華郵政花蓮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387至391頁) ③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74至78頁) 14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6 ) 陳淑芬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17時3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陳淑芬,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飯店系統遭駭客入侵而被盜刷,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設定等語,陳淑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5 日17時40分許,網路轉帳29,987元至鄭淑雲名下臺北北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5日17時58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鄭淑雲名下臺北北門郵局帳戶內金額30,000元1次。 ①告訴人陳淑芬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385至386頁) ②證人鄭淑雲之中華郵政臺北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359至363頁) ③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74至78頁) 1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范瑄芸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7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范瑄芸,並佯稱其為日前訂購房間的飯店業者,稱因作業人員疏失而多定十筆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訂單等語,范瑄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17時43分許,網路轉帳49,049元至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17時49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內金額49,000元1 次。 ①告訴人范瑄芸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37頁) ②證人陳萱婷之中華郵政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3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01頁) 16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葉家君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7時21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葉家君,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飯店系統遭駭客入侵,將葉家君升級成自動扣款會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定期扣款功能等語,葉家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18時2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10,998元、9,969元至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18時7分至18時9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內金額11,000元1 次、10,000元1 次。 ①告訴人葉家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45頁) ②證人陳萱婷之中華郵政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3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03頁) 17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紀佳伶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7時3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紀佳伶,並佯稱其為化妝品公司,稱誤將紀佳伶資料列為定期扣款會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會員資格等語,紀佳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18時32 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9,985元、19,985元至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18時35分至18時36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9,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紀佳伶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53頁) ②證人陳萱婷之中華郵政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3頁) ③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05頁) 18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曾文娸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8時9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曾文娸,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誤將曾文娸資料輸入為團體住宿名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多筆訂單等語,曾文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18時42 分許,網路轉帳45,117元至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18時45分,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陳萱婷名下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內金額45,000元1次。 ①告訴人曾文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59頁) ②證人陳萱婷之中華郵政桃園成功路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3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07頁) 19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陳奕達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19時57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陳奕達,並先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將陳奕達列為定期扣款的會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消除資格等語,陳奕達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20時45分許起,接續ATM匯款99,999元、21,123元至盧潔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20時49分至21時19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及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盧潔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5次、19,000元1次、1,000 元1次。 ①告訴人陳奕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53頁) ②證人盧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11日起至110年5月11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7頁) ③彰化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07至211頁) ④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23頁) 20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 許淑卿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20時28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許淑卿,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作業人員疏失多出十日消費紀錄,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設定等語,許淑卿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21時許,網路轉帳99,123元至吳佳真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21時5分至21時8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吳佳真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4次、19,000元1次。 ①告訴人許淑卿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97頁) ②證人吳佳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5頁) ③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17至221頁) 21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6) 陳又慈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20時32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陳又慈,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要協助取消團體客戶的扣款,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付款等語,陳又慈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20時55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7元、 49,988元至吳佳真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20時59分至21時2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吳佳真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5次。 ①告訴人陳又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89頁) ②證人吳佳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4月28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5頁) ③彰化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13至217頁) 22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 吳彥鋒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20時5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吳彥鋒,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吳彥鋒之信用卡遭盜刷十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刷卡等語,吳彥鋒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6 日21時18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7元、40,123元至鄒明珍名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6日21時28分至21時34分之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廣澤郵局及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鄒明珍名下新光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6次。 ①告訴人吳彥鋒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05頁) ②證人鄒明珍(改名鄒佳芯)之新光銀行帳戶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1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25頁) ④彰化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27至229頁) 23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附表三編號2) 許嘉玲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6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許嘉玲,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額外扣款二十筆,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付款等語,許嘉玲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7 日17時29分許,網路轉帳29,986元至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7日17時35分至17時5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後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9次、19,000元1次。 ①告訴人許嘉玲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二卷第125、129、133至134、139、149、153至155、157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5437號函暨所附之鄭雨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二卷第233至242頁) ③玉山銀行後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二卷第37至57頁) 24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附表三編號1、併辦) 范綱益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6時3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范綱益,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系統問題誤刷一筆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付款等語,范綱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7日17時26分許,網路轉帳49,987元至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7日18時16分許起,接續轉帳29,985 元、30,000元、30,000元、4,000元、26,000元、23,960元至鄭雨青名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7日17時35分至17時5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後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9次、19,000元1次。 ②庚○○於110年5月7日18時27分至18時36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中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雨青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4次、9,000元1次。 ③庚○○於110年5月7日18時53分至19時36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後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雨青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內金額4,000元2次、6,000元1 次、20,000元2 次。 ①告訴人范綱益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二卷第97、102、105至107、111至113、115、117至118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5437號函暨所附之鄭雨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二卷第233至242頁) ③證人鄭雨青之台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12日止之交易明細(併警卷第73至74頁) ④玉山銀行後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二卷第37至57頁) ⑤臺灣銀行中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併警卷第13至17頁) ⑥玉山銀行後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併警卷第19至21頁) 2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附表三編號4) 黃柏傑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7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黃柏傑,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留錯信用卡資料而遭誤刷,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分期付款等語,黃柏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7 日17時54分許,網路轉帳16,114元(含手續費15元)至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7日17時35分至17時5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後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9次、19,000元1次。 ①告訴人黃柏傑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二卷第177至178、182至182、185、187、189、192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5437號函暨所附之鄭雨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二卷第233至242頁) ③玉山銀行後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二卷第37至57頁) 26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附表三編號3) 童振濠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7時30分前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童振濠,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訂了一筆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付款等語,童振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7 日17時30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50,002元(含手續費15元)、29,998元(含手續費15元)至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7日17時35分至17時5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後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鄭雨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9次、19,000元1次。 ①告訴人童振濠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二卷第151、163至166、170至171、174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5437號函暨所附之鄭雨青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二卷第233至242頁) ③玉山銀行後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二卷第37至57頁) 27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附表三編號5) 陳沛榛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20時54分前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陳沛榛,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會被扣款,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等語,陳沛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7 日20時54分許,網路轉帳9,123元至黃湘甯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7日20時54分至21時5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中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黃湘甯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2次、13,000元1次、19,000元1 次。 ①告訴人陳沛榛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二卷第217至218、221至224頁、229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9418號函暨所附之黃湘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二卷第243至253頁) ③臺灣銀行中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二卷第50至57頁) 28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 ) 吳琪玉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7時35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吳琪玉,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系統問題,有重複下訂情形,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訂單等語,吳琪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19時27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29,985元、29,987元至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19時47分至19時52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號日盛銀行苓雅分行及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南高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2次、10,000元2次。 ①告訴人吳琪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21頁) ②告訴人吳琪玉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五卷第25、33、39、43頁) ③證人項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1頁) ④日盛銀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五卷第13頁) ⑤合庫商銀南高雄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五卷第15頁) 29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0 ) 曾建雄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8時2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曾建雄,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飯店系統遭駭客入侵,將曾建雄改為定期扣款會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設定等語,曾建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19時16 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49,963元、 49,976元至項凡名下龜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19時25分至19時32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項凡名下龜山郵局帳戶內金額54,000元1次、50000元1次。 ①告訴人曾建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73頁) ②證人項凡之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18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9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1至233頁) 30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 郭奕揚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8時42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郭奕揚,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要協助解除訂房之錯誤設定,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解除設定等語,郭奕揚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19時9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30,998元、 4,989元至項凡名下龜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19時14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項凡名下龜山郵局帳戶內金額31,000元1次。 ①被害人郭奕揚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65頁) ②證人項凡之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18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9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1頁) 31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1 ) 周妤梵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9時5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周妤梵,並佯稱其為日前住宿的飯店業者,稱因系統問題會額外扣款,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設定等語,周妤梵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20時27分許,網路轉帳15,109元至項凡名下龜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20時30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廣澤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項凡名下龜山郵局帳戶內金額15,000元1次。 ①告訴人周妤梵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79頁) ②證人項凡之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18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59頁) ③廣澤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3頁) 32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 李佳珮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1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李佳珮,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日前訂單因系統出狀態而遭多扣款,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多餘扣款等語,李佳珮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20時42分許起,接續ATM匯款29,939元、25,123元至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17日20時47分至20時48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1次、10,000元1次。 ②庚○○於110年5月17日20時58分至21時1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3次。 ①告訴人李佳珮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63頁) ②證人項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1頁) ③彰化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5頁) ④元大銀行三多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7至239頁) 33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 ) 李昱賢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3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李昱賢,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系統故障,出現連續扣款十日的住宿金,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李昱賢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20時59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元、ATM匯款6,173元至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17日20時58分至21時1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3次。 ②庚○○於110年5月17日21時28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6,000元1次。 ①告訴人李昱賢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45頁) ②證人項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1頁) ③元大銀行三多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7至239頁) ④第一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43頁) 34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 ) 許志豪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42分前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許志豪,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日前訂單錯誤,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才能取消訂單等語,許志豪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20時53分許,ATM匯款29,987元至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20時58分至21時1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3次。 ①告訴人許志豪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29頁) ②證人項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1頁) ③元大銀行三多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7至239頁) 3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 溫紹淳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43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溫紹淳,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工作人員的疏失,日前的住宿訂單將被連續扣款,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溫紹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21時9分許,網路轉帳9,988元至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21時15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10,000元1次。 ①告訴人溫紹淳之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73頁) ②證人項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1頁) ③彰化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41頁) 36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5 ) 林昭宇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59分前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林昭宇,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日前訂購住宿誤刷十筆款項之錯誤設定,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林昭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17日20時59分許,ATM匯款29,987元至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17日21時2分至21時3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項凡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1 次、10,000元1 次。 ①告訴人林昭宇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35頁) ②證人項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0年2月24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1頁) ③元大銀行三多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39至241頁) 37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巳○○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6時,假冒旅館業者向告訴人巳○○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21時16分許,轉帳29,987元至徐紫苓名下北埔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匯款時間誤載為21時56分,應予更正。) 庚○○於110年5月18日21時24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鹽埕郵局自動提款機,提領徐紫苓名下北埔郵局帳戶內金額30,000元1次。 ①告訴人巳○○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175至177、181、191、194、197、199頁) ②證人徐紫苓之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1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41至45頁) ③中華郵政鹽埕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7頁) 38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未○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7時13分許,假冒KUN旅館業者向被害人未○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18時12分許,轉帳30,000元至陳黛閩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18日18時41分至18時4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3次,合計提款60,000元。 ①被害人未○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83至87、91至92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9年5月18日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25至26頁) ③合作金庫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51頁) 39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子○○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7時18分許,假冒KUN旅館業者向告訴人子○○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18時4分許,轉帳29,987元至陳黛閩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18日18時41分至18時4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3次,合計提款60,000元。 ①告訴人子○○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73至77、79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9年5月18日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25至26頁) ③合作金庫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51頁) 40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丑○○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7時23分許,假冒某網路賣家向告訴人丑○○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以其自己及其母親郭珠佩所有之第一銀行及郵局帳戶匯款。 110年5月18日19時37分至19時50分間,接續轉帳49,985元、10,123元、28,089元至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漏列49,985元、10,123元這兩筆,應予補充。) ①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47分至19時5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遠東銀行五福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5次、19,005元1次,合計提款119,030元(其中30元為手續費)。 ②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59分至20時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1次、8,005元1次,合計提款28,010元(其中10元為手續費)。 ①告訴人丑○○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157至161、163至164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臺灣銀行帳戶自109年11月19日至110年5月1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37至38頁) ③遠東銀行五福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3頁) ④合作金庫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5頁) 41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乙○○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8時15分許,假冒川湯春天溫泉飯店業者向告訴人乙○○謊稱因訂單作業疏失導致多刷住宿費用,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18時35分至18時56分間,接續轉帳49,963元、49,976元、29,963元至陳黛閩名下平鎮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漏列49,976元、29,963元這兩筆,應予補充。) ①庚○○於110年5月18日18時47分至18時5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平鎮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4次,19,005元1次,合計提款99,025元(其中25元為手續費)。 ②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9分至19時1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鹽埕分行自動提款機,提領陳黛閩名下平鎮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2次、10,005元1次,合計提款50,015元(其中15元為手續費)(其中有提領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①告訴人乙○○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97至101、104、106至109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18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29至33頁) ③華南銀行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53至55頁) ④第一銀行鹽埕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59至61頁) 42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丁○○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8時20分許,假冒KUN旅館業者向告訴人丁○○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訂房10筆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19時許,轉帳31,995元(含手續費15元)至陳黛閩名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1分至19時6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6次,11,000元1次,合計提款131,000元(其中有提領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①告訴人丁○○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115至121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9年5月18日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25至26頁) ③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57頁) 43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寅○○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9時5分許,假冒高雄三多好地方旅館業者及銀行人員向被害人寅○○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訂房,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19時48分許,轉帳9,123元至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47分至19時5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遠東銀行五福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5次、19,005元1次,合計提款119,030元(其中30元為手續費)。 ②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59分至20時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1次、8,005元1次,合計提款28,010元(其中10元為手續費)。 ①被害人寅○○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139至145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臺灣銀行帳戶自109年11月19日至110年5月1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37至38頁) ③遠東銀行五福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3頁) ④合作金庫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5頁) 44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癸○○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19時23分許,假冒KUN旅館業者向告訴人癸○○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訂房,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19時46分許,轉帳49,987元至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47分至19時5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遠東銀行五福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5次、19,005元1次,合計提款119,030元(其中30元為手續費)。 ②庚○○於110年5月18日19時59分至20時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陳黛閩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1次、8,005元1次,合計提款28,010元(其中10元為手續費)。 ①告訴人癸○○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127至131、135至136頁) ②證人陳黛閩之臺灣銀行帳戶自109年11月19日至110年5月1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37至38頁) ③遠東銀行五福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3頁) ④合作金庫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5頁) 45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戊○○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21時11分許,假冒旭日文旅業者向告訴人戊○○謊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有一筆異常消費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21時35分許,轉帳12,965元至徐紫苓名下北埔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18日21時37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鹽埕郵局自動提款機,提領徐紫苓名下北埔郵局帳戶內金額13,000元1次。 ①告訴人戊○○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219至223、225至226頁) ②證人徐紫苓之郵局帳戶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5月1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41至45頁) ③中華郵政鹽埕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7頁) 46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丙○○ (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21時23分前某時許,假冒KUN旅館業者向告訴人丙○○謊稱依駭客入侵導致重複訂房,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8日21時23分至21時25分間,接續轉帳49,987元、49,987元至林和諼名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漏列匯款時間,應予更正) 庚○○於110年5月18日21時26分至21時3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鹽埕郵局自動提款機,提領林和諼名下兆豐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5次,合計提領100,010元(其中10元為手續費)。 ①告訴人丙○○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三卷第203、205至207頁) ②證人林和諼之兆豐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三卷第49頁) ③中華郵政鹽埕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三卷第67頁) 47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 翁毓芝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21時7分前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翁毓芝,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系統故障,額外扣款六筆交易,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交易等語,翁毓芝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0日21時7分許,網路轉帳23,987元至蔡佳樺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0日21時12分許,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蔡佳樺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額24,000元1次。 ①告訴人翁毓芝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97頁) ②證人蔡佳樺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年5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5頁) ③玉山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49頁) 48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9 ) 曾奕齊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20時9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曾奕齊,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系統出錯,多訂了十天份訂單,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訂單等語,曾奕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0日20時51分許,網路轉帳43,963元至邱子玲(起訴書誤載為蔡佳樺,應予更正)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0日20時53分至20時54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邱子玲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金額30,000元1次、14,000元1次。 ①告訴人曾奕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89頁) ②證人邱子玲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3頁) ③玉山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47頁) 49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8 ) 葉俊賢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20時33分前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葉俊賢,並佯稱其為Booking電商業者,稱葉俊賢帳戶遭盜用,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葉俊賢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20日20時33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9元、29,989元、25,985元至邱子玲(起訴書誤載為蔡佳樺,應予更正)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漏列25,985元這筆,應予補充。) ②110年5月20日21時11分許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6元、49,985元至蔡佳樺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0日20時38分至21時28分間,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前鎮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邱子玲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金額30,000元2次、20,000元1次、26,000元1次;蔡佳樺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額30,000元2次、19,000元1 次、14,000元1 次、3,000元1次。 ①告訴人葉俊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訴66警一卷第179頁) ②證人邱子玲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3頁) ③證人蔡佳樺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年5月20日之交易明細表(金訴66警一卷第265頁) ④玉山銀行前鎮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一卷第247至249頁) 50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甲○○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6時許,假冒客服人員向告訴人甲○○謊稱要做後續退費,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10分許,轉帳12,138元(含手續費15元)至郭雯娟名下永康鹽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17分至18時2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高雄54支局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郭雯娟名下永康鹽行郵局帳戶內金額13,000元1次、29,000元1次,合計提款42,000元。 ①告訴人甲○○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二卷第87至89、95至96、100、102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儲字第1100917979號函暨所附之郭雯娟、詹羽婷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1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二卷第39至45頁) ③高雄博愛路郵局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29頁) 51 (即金訴334起訴書 附表二編號1) 午○○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6時47分許,假冒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午○○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如要取消需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0年5月24日17時38至17時39分間,接續轉帳49,963元、49,976元至郭雯娟名下永康鹽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24日18時19分許,轉帳49,963元至楊惠如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24日17時45分至17時48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十全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郭雯娟名下永康鹽行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4次、19,005元1次,合計提款99,025元(其中25元應為跨行提款費用)。 ②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29分至18時3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楊惠如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2次,合計提款40,000元。 ③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38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高雄54支局自動提款機,提領楊惠如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10,000元1次。 ①告訴人午○○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二卷第51至57、67至71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儲字第1100917979號函暨所附之郭雯娟、詹羽婷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1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二卷第39至45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127069號函暨所附之楊惠如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二卷第47至50頁) ④合庫商銀十全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29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33頁) ⑥高雄博愛路郵局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35頁) 52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辛○○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6時48分許,假冒客服人員向告訴人辛○○謊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自動扣款,如要取消需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2分許,轉帳28,975元至郭雯娟名下永康鹽行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17分至18時2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高雄54支局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郭雯娟名下永康鹽行郵局帳戶內金額13,000元1次、29,000元1次,合計提款42,000元。 ①告訴人辛○○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二卷第73至75、81至83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儲字第1100917979號函暨所附之郭雯娟、詹羽婷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1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二卷第39至45頁) ③高雄博愛路郵局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29頁) 53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壬○○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7時45分許,假冒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壬○○謊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系統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38分起,轉帳49,986元至楊惠如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38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高雄54支局自動提款機,提領楊惠如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10,000元。 ②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41分至18時4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國泰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楊惠如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2次、10,000元1次,合計提款50,000元。 ①被害人壬○○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二卷第125至128、132至133、135至138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127069號函暨所附之楊惠如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二卷第47至50頁) ③高雄博愛路郵局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35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35頁) 54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辰○○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8時許,假冒客服人員向被害人辰○○謊稱因系統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16分至18時58分間,接續轉帳49,989元、49,988元、29,986元、19,985元至詹羽婷名下卓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24日18時25至18時39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局高雄54支局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詹羽婷名下卓蘭郵局帳戶內金額60,000元1次、40,000元1次,30,000元1次,合計提款130,000元。 ②庚○○於110年5月24日19時18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銀行三民分行自動提款機,提領詹羽婷名下卓蘭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1次(其中5元為跨行提款費)。 ①被害人辰○○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二卷第103至105、113至114、119、122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1日儲字第1100917979號函暨所附之郭雯娟、詹羽婷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1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二卷第39至45頁) ③高雄博愛路郵局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31頁) ④高雄銀行三民分行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二卷第33頁) 5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附表四) 楊伊杰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9時3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楊伊杰,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誤植,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錯誤訂單等語,楊伊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4日20時37 分,ATM轉帳7,080元至郭金佑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4日20時40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聯邦銀行北高雄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郭金佑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7,000 元1次。 ①告訴人楊伊杰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六卷第41、45、47、49、51至53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0年6月22日一楠梓字第00122號函暨所附之郭金佑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六卷第89至99頁) ③彰化銀行博愛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六卷第107至115頁) 56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附表四) 涂懿真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20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涂懿真,並佯稱其為店家,稱因操作錯誤導致多刷兩萬元,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涂懿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4日20時31分,網路轉帳49,987元至郭金佑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4日20時34分至20時35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博愛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郭金佑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 元2次、10,000 元1次。 ①告訴人涂懿真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六卷第59至61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0年6月22日一楠梓字第00122號函暨所附之郭金佑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六卷第89至99頁) ③彰化銀行博愛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六卷第107至115頁) 57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附表四) 謝岳儒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20時3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謝岳儒,並佯稱其為維度拍賣,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變成20筆,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扣款等語,謝岳儒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4日21時7分起,接續ATM轉帳29,123元、6,985元至郭金佑名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4日21時10分至21時2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彰化銀行博愛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郭金佑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0元1次、9,000 元1次、7,000元1 次。 ①告訴人謝岳儒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六卷第21、23至27、29、31、33至35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0年6月22日一楠梓字第00122號函暨所附之郭金佑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六卷第89至99頁) ③彰化銀行博愛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六卷第107至115頁) 58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附表四) 蔡佳樺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21時3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蔡佳樺,並佯稱其為Booking電商業者,稱因訂房訂單之錯誤設定,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設定等語,蔡佳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4日22時9分許,網路轉帳42,017元至莊帷郁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4日22時9分至22時1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博愛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莊帷郁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3 次、11,005元(含手續費5元)1 次。 ①被害人蔡佳樺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六卷第69、71至73、75、77至79、81頁) 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7743號函暨所附之莊帷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5月24日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六卷第101至105頁) ③彰化銀行博愛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六卷第107至115頁) 59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8 ) 張芳瑜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16時50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張芳瑜,並佯稱其為陶板屋店員,稱誤將訂位資料轉成會員,會直接扣款當作儲值金,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扣款等語,張芳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5日17時50分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7元、49,987元至黃鈺均名下臺東豐田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5日17時54分至18時2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黃鈺均名下臺東豐田郵局帳戶內金額50,000元2 次。 ①告訴人張芳瑜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429、432至435、438頁) ②證人黃鈺均之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網路銀行登入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409至423頁) ③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82至84頁、87至89頁) 60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8 ) 邱泓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16時52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邱泓,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系統發生錯誤導致重複刷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邱泓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5日18時16分許,網路轉帳29,985元至黃鈺均名下臺東豐田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5日18時19分至18時2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鳳松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黃鈺均名下臺東豐田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10,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邱泓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443、447、455、457頁) ②證人黃鈺均之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網路銀行登入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409至423頁) ③合庫商銀鳳松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85至86頁) 61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9 ) 楊啓信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20時3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楊啓信,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要退住宿費用,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楊啓信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5日21時4分起,接續網路轉帳49,987元、49,987元至林○妤名下神岡社口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5日21時6分至21時2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分次提領林○妤名下神岡社口郵局帳戶內金額50,000元1次、49,000元1 次。 ①告訴人楊啓信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479至480頁) ②證人林○妤之中華郵政神岡社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471至475頁) ③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82至84頁、87至89頁) 62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9 ) 洪雋智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21時3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洪雋智,並佯稱其為聚北海道昆布火鍋店員,稱系統遭駭客入侵,將之列為黃金會員資格及儲值三萬元,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退款等語,洪雋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5日21時30分許,網路轉帳25,123元至林○妤名下神岡社口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5日21時32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鳳山鳳松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林○妤名下神岡社口郵局帳戶內金額26,000元1次。 ①告訴人洪雋智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483至486頁) ②證人林○妤之中華郵政神岡社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471至475頁) ③鳳松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82至84頁、87至89頁) 63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0 、11 ) 江彥龍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江彥龍,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訂單取消失敗,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終止交易等語,江彥龍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26日16時9分起,接續網路轉帳、ATM轉帳49,987元、45,099元、29,989元至王秉睿名下中和泰和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26日17時4分許,網路轉帳99,989元至王秉睿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25日16時13分至16時18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興鳳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王秉睿名下中和泰和街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4次、15,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②庚○○於110年5月25日17時21分至17時2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王秉睿名下中和泰和街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2次、14,005元(含手續費5 元)1次、1,005 元(含手續費5 元)1次。 ③庚○○於110年5月26日17時11分至17時16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王秉睿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元5次。 ①告訴人江彥龍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501至503、507至511頁) ②證人王秉睿之中華郵政中和泰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487至491頁) ③證人王秉睿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5月26日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525至529頁) ④合庫商銀興鳳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90至92頁) ⑤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2至43頁) 64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1 ) 彭勇誠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7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彭勇誠,並佯稱其為陶板屋員工,稱先前結帳時有加入會員條碼方案但有年費問題,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刷退費用等語,彭勇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6日17時6分許,網路轉帳49,987元至王秉睿名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6日17時18分至17時20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王秉睿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2次、9,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告訴人彭勇誠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559頁) ②證人王秉睿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5月26日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525至52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2至43頁) 6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0 ) 林哲輝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39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林哲輝,並佯稱其為飯店業者,稱人員疏失將一人房致訂成十人房,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解除分期付款等語,林哲輝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6日17時20分許,ATM轉帳25,123元至王秉睿名下中和泰和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5日17時21分至17時23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王秉睿名下中和泰和街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2次、14,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1,005元(含手續費5元)1次。 ①被害人林哲輝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520至521頁) ②證人王秉睿之中華郵政中和泰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487至49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42至43頁) 66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2 、13 ) 鍾孟純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7時12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鍾孟純,並佯稱其為陶板屋客服,稱有加入專案但因電腦系統錯誤要終止款項,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終止等語,鍾孟純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26日17時50分許,網路轉帳49,987元至黃詠翔名下旗山大洲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5月26日17時53分許,網路轉帳49,987元至吳美芳名下蘆洲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庚○○於110年5月26日18時10分至18時11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興鳳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黃詠翔名下旗山大洲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元2次。 ②庚○○於110年5月26日18時4分至18時6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興鳳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吳美芳名下蘆洲郵局帳戶內金額20,005元(含手續費5元)2次、9,005元(含手續費5 元)1次。 ①告訴人鍾孟純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573至574、581至582、588至590頁) ②證人吳美芳之中華郵政蘆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563至569頁) ③證人黃詠翔之中華郵政旗山大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607至611頁) ④合庫商銀興鳳分行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90至92頁) 67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2 ) 李嘉寧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7時3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李嘉寧,並佯稱其為陶板屋客服,稱作業疏失導致十筆刷卡,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刷退費用等語,李嘉寧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6日18時27分許,網路轉帳99,486元至吳美芳名下蘆洲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6日18時35分至18時36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吳美芳名下蘆洲郵局帳戶內金額60,000元1次、40,000元1次。 ①告訴人李嘉寧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591至592、595、597、599、603、605頁) ②證人吳美芳之中華郵政蘆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簿變更資料查詢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等(金訴66警八卷第563至569頁) ③大東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93至94頁) 68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附表五編號13 ) 吳宗勳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7時46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聯繫吳宗勳,並佯稱其為陶板屋客服,稱會員有重複訂單要取消,需要依照後續銀行專員指示操作才能取消等語,吳宗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26日18時9分起,接續網路轉帳49,963元、49,976元至黃詠翔名下旗山大洲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於110年5 月26日18時15分至18時17分間,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黃詠翔名下旗山大洲郵局帳戶內金額60,000元1 次、49,000元1 次。 ①告訴人吳宗勳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八卷第617、619、621頁) ②證人黃詠翔之中華郵政旗山大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八卷第607至611頁) ③大東郵局ATM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金訴66警八卷第93至94頁)附表二(被告擔任取簿手)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告提領包裹之時間、地點,及包裹內之銀行帳戶 匯入帳戶之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及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卯○○ 卯○○於110年5月7日晚間8時許,透過臉書而與LINE暱稱為「客服吳嘉慧」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以提供家庭手工之工作機會,但需要提供提款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8日12時4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統一超商源山門市,寄出自己所申請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 110年5月11日12時14分(被告主動帶同警方領取)、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寶華門市、卯○○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 無 無 ①告訴人卯○○報案關(金訴334警一卷第45至46、51至57、59頁) ②告訴人卯○○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1日至110年5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一卷第113頁) ③被告領取之包裹照片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33至35頁) ④被告與暱稱「曾太」之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37至40頁) ⑤被告與暱稱「小小」之人之通訊軟體ANT MESSENGER對話紀錄、用戶資訊等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40頁) ⑥暱稱「曾太」、「小王子」之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個人聯絡資訊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40至41頁) 2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羅尹君 羅尹君於110年5月8日前某時,透過臉書而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以提供家庭代工之工作機會,但需要提供提款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8日18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鎮○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鎮欣門市,寄出自己所申請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之金融卡。 110年5月11日12時26分 (被告主動帶同警方領取)、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科工館門市、羅尹君申設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之金融卡 無 無 ①告訴人羅尹君報案相關(金訴334警一卷第63至65、68、72至78頁) ②告訴人羅尹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4月11日至110年5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334警一卷第111至112頁) ③被告領取之包裹照片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33至35頁) ④被告與暱稱「曾太」之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37至40頁) ⑤被告與暱稱「小小」之人之通訊軟體ANT MESSENGER對話紀錄、用戶資訊等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40頁) ⑥暱稱「曾太」、「小王子」之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個人聯絡資訊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40至41頁) 3 (即金訴33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施○琪 (94年9月生,案發時未成年) 施○琪於110年5月8日某時許,透過臉書而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客服 張鳳」向其佯稱可以提供家庭代工之工作機會,但需要提供提款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11日前某時許,前往統一超商不詳門市,寄出其外婆劉旆禎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之金融卡。 110年5月11日12時26分 (被告主動帶同警方領取)、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科工館門市、劉旆禎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之金融卡 無 無 ①被害人施○琪與暱稱「客服 張鳳」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87至103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9793號函暨所附之證人劉旆禎帳戶基本資料等(金訴334警一卷第109至110頁) ③被告領取之包裹照片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33至35頁) ④被告與暱稱「曾太」之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37至40頁) ⑤被告與暱稱「小小」之人之通訊軟體ANT MESSENGER對話紀錄、用戶資訊等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40頁) ⑥暱稱「曾太」、「小王子」之人之通訊軟體TELEGRAM個人聯絡資訊翻拍畫面1份(金訴334警一卷第40至41頁) 4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黃翊婷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5月9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徵求家庭代工」之不實訊息,適黃翊婷瀏覽上揭訊息後與詐欺集團聯繫,黃翊婷誤信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10日19時33分許,前往基隆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永富門市,寄出自己所申請之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110年5月15日23時4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設○○○○○○○○○路○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吳欣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4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欣恬佯稱係網路購物賣家「李建業」之人,因誤將吳欣恬升級成高級會員欲協助取消,須依後續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操作才能凍結款項,避免扣款等語,吳欣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下所示: ①110年5月16日12時35分許,轉帳49,123元至黃翊婷中華郵政帳戶 ②110年5月16日15時41分許,轉帳49,123元至黃翊婷中華郵政帳戶 ③110年5月16日16時6分許,轉帳29,985元至黃翊婷中華郵政帳戶 ①被告提領包裹之超商周遭及內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66警三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黃翊婷提供之7-ELEVEN貨態查詢擷取畫面1份(金訴66警四卷第17頁) ③告訴人黃翊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金訴66警四卷第19至23頁) ④告訴人黃翊婷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及提款卡、7-ELEVEN交貨便寄件單據等翻拍畫面1份(金訴66警四卷第23頁) ⑤告訴人黃翊婷之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三卷第35至38頁) ⑥告訴人吳欣恬報案相關(金訴66警四卷第37、39頁) 簡良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4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簡良祐佯稱係不詳電商客服人員,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更正錯誤等語,簡良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下所示: 110年5月16日16時1分許,轉帳14,123元至黃翊婷中華郵政帳戶 ①被告提領包裹之超商周遭及內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66警三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黃翊婷提供之7-ELEVEN貨態查詢擷取畫面1份(金訴66警四卷第17頁) ③告訴人黃翊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金訴66警四卷第19至23頁) ④告訴人黃翊婷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及提款卡、7-ELEVEN交貨便寄件單據等翻拍畫面1份(金訴66警四卷第23頁) ⑤告訴人黃翊婷之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金訴66警三卷第35至38頁) ⑥高雄地檢112年度蒞字第5322號補充理由書(金訴66院二卷第291至292頁) 5 (即金訴66起訴書犯罪事實(五) ) 葉姵玗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年5月30日某時許,於臉書刊登徵才廣告等不實訊息,適葉姵玗瀏覽上揭訊息後與詐欺集團聯繫,葉姵玗誤信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31日16時55分許,前往新竹市○區○道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厚稼門市,寄出自己所申請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10年6月2 日12時27分許、臺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文賢門市、葉姵玗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潘怡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18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潘怡君佯稱係蝦皮購物、郵局客服人員,因誤設潘怡君網購訂單,須依其指示操作提款卡取消設定等語,潘怡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下所示: ①110年6月2日17時58分許,匯款49,985元至葉姵玗中華郵政帳戶 ②110年6月2日18時8分許,匯款45,123元至葉姵玗中華郵政帳戶 ③110年6月2日18時54分許,匯款4,885元至葉姵玗中華郵政帳戶 ④110年6月2日18時36分許,匯款27,985元至葉姵玗中華郵政帳戶 ⑤110年6月2日18時44分許,匯款1,985元至葉姵玗中華郵政帳戶 ①告訴人葉姵玗報案相關資料(金訴66警七卷第11、13、15至16至23、25、27至29頁) ②路口監視器之擷取影像1份(金訴66警七卷第31至33頁) ③被告提領包裹之超商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份(金訴66警七卷第33至37頁) ④屏東第一衛星110年6月22日屏計社字第11845號函(金訴66警七卷第39頁) ⑤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13985號補充理由書(金訴66院卷第283至287頁) 張忠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19時許,以臉書網站暱稱「水柔」佯登販售日立冷氣機之不實訊息,再以LINE向張忠禹佯稱先匯款再出貨等語,張忠禹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下所示: 110年6月2日19時40分,匯款15,000元至葉姵玗中華郵政帳戶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1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編號1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編號1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編號19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一編號20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表一編號2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表一編號2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一編號2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表一編號2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附表一編號2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附表一編號2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附表一編號2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附表一編號2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附表一編號29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附表一編號30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附表一編號3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附表一編號3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附表一編號3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附表一編號3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附表一編號3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附表一編號3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附表一編號3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附表一編號3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附表一編號39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附表一編號40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附表一編號4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附表一編號4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附表一編號4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附表一編號4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附表一編號4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附表一編號4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附表一編號4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附表一編號4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附表一編號49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附表一編號50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附表一編號5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附表一編號5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附表一編號5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附表一編號5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附表一編號5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附表一編號5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附表一編號5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附表一編號5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附表一編號59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附表一編號60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附表一編號61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附表一編號62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附表一編號63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附表一編號64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附表一編號65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附表一編號66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附表一編號67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附表一編號68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附表二編號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70 附表二編號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71 附表二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72 附表二編號4黃翊婷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附表二編號4吳欣恬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附表二編號4簡良祐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附表二編號5葉姵玗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附表二編號5潘怡君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附表二編號5張忠禹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編號 遭騙取之人頭帳戶 戶名及帳號 裁判書類/不起訴字號 出處 1 陳萱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3229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5至10頁 2 盧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446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1至13頁 3 鄒明珍(改名鄒佳芯)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912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43至45頁 4 蔡佳樺 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342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15至116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790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17至120頁 5 黃湘甯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4647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65至168頁 6 黃翊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237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69至172頁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619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97至300頁 7 莊帷郁 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000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836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89至191頁 8 葉姵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031號、8824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93至195頁 9 林絹婷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0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5140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197至200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538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01至203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929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05至207頁 10 楊玉琳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32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27至231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435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33至237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235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39至241頁 11 鄭淑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903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43至246頁 12 李雅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738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47至250頁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751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51至253頁 13 黃鈺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78號、3085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55至259頁 14 林沛妤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0年度少調字第946號裁定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61至262頁 15 黃詠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127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二第285至287頁 16 郭雯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299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79至382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415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75至378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023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83至386頁 17 詹羽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少調字第379號裁定 金訴66本院卷二第301至305頁 18 楊惠如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661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87至390頁;金訴334本院卷一第239至242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264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334本院卷一第325至327頁 19 徐紫苓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70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91至392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266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93至395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181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97至398頁 20 林和諼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55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399至403頁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406、5277、5842號不起訴處分書 金訴66本院卷一第405至40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中華郵政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卯○○) 壹本 2 中華郵政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卯○○) 壹張 3 中華郵政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育萍) 壹張 4 臺灣企銀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育萍) 壹張 5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旆禎) 壹張 6 兆豐商業銀行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羅尹君) 壹張 7 粉紅色隨身包 壹個卷宗及其簡稱代號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1864000號 卷(111金訴66警一卷)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刑分偵字第11071872800號卷(111金訴66警二卷)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8字第11071608900號卷(111金訴66警三卷)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089200號卷(111金訴66警四卷)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454500號卷(111金訴66警五卷)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1658400號卷(111金訴66警六卷)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偵字第1100383007號卷(111金訴66警七卷)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992600號卷(111金訴66警八卷) 9.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77號卷(111金訴66偵一卷) 10.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87號卷(111金訴66偵二卷) 11.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430號卷(111金訴66偵三卷) 12.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89號卷(111金訴66偵四卷) 13.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048(111金訴66偵五卷) 14.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28號卷(111金訴66偵六卷) 15.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99號卷(111金訴66偵七卷) 16.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611號卷(111金訴66偵八卷) 17.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733號卷(111金訴66偵九卷) 18.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33號卷(111金訴66審金訴卷) 19.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卷(111金訴66本院卷) 2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三字第1110022584號刑案偵查卷宗(併警卷) 21.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4128號卷(併他卷) 22.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20號卷(併偵卷) 2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4字第11073192400號刑案偵查卷宗(111金訴334警一卷) 2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170000200號刑案偵查卷宗(111金訴334警二卷) 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1592700號刑案偵查卷宗(111金訴334警三卷) 26.高雄地檢110年度他字第6198號影卷(111金訴334他一卷) 27.高雄地檢110年度他字第6198號影卷(111金訴334他二卷)--與他一卷同 28.高雄地檢110年度他字第6198號影卷(111金訴334他三卷)--與他一卷同 29.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號卷(111金訴334偵一卷) 30.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53號卷(111金訴334偵二卷) 3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1號卷(111金訴334偵三卷) 32.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24號卷(111金訴334審金訴卷) 33.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4號卷(111金訴334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