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彥儀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民國111年5月19日解除委任)
吳艾黎律師(民國111年5月25日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672號、111年度偵字第269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彥儀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位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委託投資協議」、「本票及匯票」、「期貨對帳單」,沒收。
事 實李彥儀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期貨經理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期貨經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民國105年3月26日(即附表一編號6「簽約日」欄所示日期)前不久起,分別於附表一「簽約日」欄所示日期,在高雄市區之咖啡店、速食店內,與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下稱邱世民等人)簽訂記載如附表一「投資期間」、「投資金額」、「給付期數」、「按月給付金額」欄位內容之委託投資協議,約定由邱世民等人於前述投資期間內,全權委託李彥儀執行有價證券及相關金融商品(含期貨)交易,李彥儀則自前述「簽約日」之翌月起,按月於前述「投資期數」內,依前述「按月給付金額」向邱世民等人為給付,以換算年均報酬率如附表一「年均報酬率」欄位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向邱世民等人收受款項,並依其投資判斷為邱世民等人執行投資與交易有價證券及相關金融商品(含期貨)之行為,藉此獲取高於「按月給付金額」之投資獲利,而於105年3月26日至110年10月27日間,由邱世民等人依約定於附表一「繳款日」欄位之日期,以附表一「交付方式」欄位之方式,將附表一「繳款金額」欄位之款項交予李彥儀,李彥儀收取前述款項後,即依約定用以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以賺取高於「按月給付金額」之投資獲利方式營利,以此方式於105年3月26日至110年10月27日間,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期貨經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以下所引證據均經當事人同意有證據能力(院卷第88頁),為求精簡,不予贅述。
二、前述犯行業據被告李彥儀坦承在卷(院卷第188-19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世民(他卷第289-296頁)、洪忠宇(他卷第271-275頁)、李雅雯(偵二卷第99-101頁)、潘呈睿(偵二卷第147-150頁)、解強(偵二卷第111-115頁)、吳竺諼(偵二卷第219-222頁)、蔡詠琳(偵二卷第131-134頁)、蕭旨芸(偵二卷第139-142頁)於警詢時;李培勇(他卷第281-285、347-348頁)、吳建蓉(他卷第319-324、337-339頁)於警詢及偵訊時;李政璋(院卷第197-199頁)於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位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收受前述款項後,以之從事有價證券及相關金融商品(含期貨)交易一節,則有元大期貨交易對帳單扣案為憑(偵一卷第221頁;院卷第183頁編號7),足認被告前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述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集合犯」為實質上之一罪,在法律上為不可分割之一個犯罪行為,既以一罪論,倘其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而跨越新、舊法,其最後犯罪行為既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整體適用新法之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規定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1日施行,被告本案之犯罪行為雖自105年3月26日起起至110年10月27日止,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見後述),已持續至前述修法公布、施行之後,揆諸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期貨交易法第112條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㈡、銀行法第125 條乃以金融業務之良善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投資人權益,將銀行定為許可行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收受存款論」者,旨在避免行為人巧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之規定,是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者,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及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使不特定人受吸引而交付資金者,即與該條所定相符,而與民法「最高利率」或刑法「重利」之觀念有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以如附表一「年均報酬率」欄位之報酬率吸引本案被害人交付前述款項,並約定由被告負擔投資盈虧風險,性質與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之性質(由銀行投資並負擔風險,存款人到期可領得本金、利息)相近,觀諸被告與本案被害人約定當時之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率,被告前述保證獲利之「年均報酬率」,均高出當時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率甚多,自合於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甚明。
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行為人受投資人(客戶)之委任交付委託投資資產,並就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與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及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與交易之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所定「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包括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是受委任而全權代委託人從事期貨交易者,只須有以之營利之事實,即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0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本案被害人簽訂委託投資協議後,由本案被害人委任並交付投資款項,委託被告就證券、期貨相關金融商品,基於被告所為投資判斷,為本案被害人執行投資與交易之行為,並由本案被害人全權委託被告以前述款項從事期貨交易,並約定高於「按月給付金額」之投資獲利歸被告所有,被告以此方式營利,合於前述「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要件。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
㈤、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係指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重複特質之犯罪而言,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是以,非銀行業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經理、全權委託投資事業者,既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而為長時、延續、複次之行為,應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性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被告與邱世民等人簽訂之「委託投資協議」之格式、內容均大致相同,顯係基於單一經營業務目的而為長時、延續、複次之行為,揆諸前述判決意旨,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此長時、延續、複次之集合犯一行為,犯前述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㈥、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部分(即111年度偵字第11066號),因與起訴部分為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求一己利益,罔顧國家為保障一般投資人權益,於銀行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設之管制規範,以顯不相當之報酬吸引邱世民等人交付款項,未經許可而受邱世民等人全權委託,從事包含期貨在內之金融商品交易,觀其收取之款項金額甚鉅,危害國內金融秩序匪淺,並導致部分本案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使本案被害人邱世民等人減少審理遭傳喚作證產生之訟累,並於審理中表示願以扣案不動產變價賠償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尚非毫無悔悟之意。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院卷第195頁,涉及隱私,不予詳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犯罪所得:
1.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2月2日生效)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係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其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其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又被告犯銀行法之罪,如有犯罪所得,並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情形,法院無須於審判程序先行確定其等求償之數額,除扣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者外,僅於主文中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與邱世民等人簽訂之委託投資協議,簽約日在108年8月以前者,均依約給付至108年8月;簽約日在108年8月以後者,均依約給付至110年9月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院卷第191頁)。簽約日在108年8月以前者,均依約給付至108年8月一節,核與證人邱世民於警詢證述:我在108年8月21日和被告相約,要求他清償積欠金額,被告於108年8月26日匯給我45萬元等語(他卷第292-293頁);證人李培勇於警詢證述:被告從108年間開始拖延給付利息等語(他卷第283-284頁)大致相符。簽約日在108年8月以後者,均依約給付至110年9月一節,核與證人蔡詠琳於警詢證述:被告確實陸續都有把錢匯給我,直到110年9月6日,之後就沒有給付等語(偵二卷第133頁)一致。是以,被告前開所述依約給付期間應屬可採,依此計算被告依約給付邱世民等人之金額如附表
二、三「受領金額」欄位所示。
3.承上,附表二、三「交付金額」欄位所示款項,乃邱世民等人因被告本案犯罪而交付之款項,屬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之犯罪所得。而如附表二、三「受領金額」欄位所示款項,則為被告依其與邱世民等人之約定,實際返還邱世民等人而實際合法發還之數額,揆諸前述判決意旨,應自宣告沒收之範圍內予以扣除,而於主文第2項就附表二、三「犯罪所得」欄位所示款項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扣案之「委託投資協議」、「本票及匯票」、「期貨對帳單」(院卷第127頁編號4、5、7),均為被告所有,已使用之「委託投資協議」、「本票及匯票」、「期貨對帳單」,均屬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未使用之「委託投資協議」、「本票及匯票」,則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如附表四所示扣押被告帳戶內之金額,均與邱世民等人交付之金額相距甚大,且被告於收受邱世民等人交付款項後,尚有以所收款項從事金融商品交易之行為,此由扣案帳戶內之幣別包含邱世民等人交付款項以外之「澳幣」一節即可得知,與扣案之被告不動產、車輛(他卷第359-364、367-373、377頁)均尚無證據足認係本案犯罪所得,應由檢察官於本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內追徵之,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簽約日 繳款日 交付方式 相關證據 按月給付金額 投資金額 投資期間 給付期數 繳款金額 年均報酬率 1 1邱世民 106年2月7日 106年2月8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35-36頁)、本票(他卷第309頁)、匯款申請書(他卷第315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02頁)、本金、利息收回情形一覽表(他卷第317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1-1年均報酬率誤載為25%,應予更正。 4萬2,000元 100萬元 106年2月7日至110年2月6日 48期 100萬元 25.40% 2邱世民 107年5月8日 107年5月8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他卷第301、303頁)、本票(他卷第311頁)、本金、利息收回情形一覽表(他卷第317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1-2年均報酬率誤載為36%,應予更正。 8萬6,111元 150萬元 107年5月8日至110年5月8日 36期 150萬元 35.56% 3邱世民 108年5月20日 (二約合併重簽) 107年6月22日、107年7月10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他卷第305、307頁)、本票(他卷第313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14、216頁)、本金、利息收回情形一覽表(他卷第317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1-3年均報酬率誤載為36%,應予更正。 19萬元 430萬元 108年9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 45期 230萬元、177萬8,690元 35.56% 2 1李培勇 106年10月21日 106年10月20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他卷第13、15頁)、本票(他卷第19頁)、匯款委託書(他卷第17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58頁) 2萬8,000元 (到期還本) 70萬元 106年10月21日至109年10月23日 36期 70萬元 48% 2李培勇 107年1月17日 107年1月18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他卷第21、23頁)、本票(他卷第27頁)、匯款委託書(他卷第25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79頁) 10萬元 (到期還本) 200萬元 107年1月18日至109年1月18日 24期 200萬元 60% 3 洪忠宇 106年12月21日 106年12月22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他卷第277-278頁)、本票(他卷第279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74頁) 7萬元 168萬元 106年12月21日至110年12月21日 48期 168萬元 25% 4 1吳建蓉 108年2月27日 108年2月27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7頁) 1萬5,000元 (到期還本) 50萬元 108年2月27日至109年2月27日 12期 50萬元 36% 2吳建蓉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9頁) 2萬1,000元 (到期還本) 70萬元 108年2月1日至108年9月1日 6期 70萬元 36% 5 王苡恩 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5日、105年12月26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67、69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73、90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未約定到期還本,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16,666(元)×36(期)-300,000(元)}÷300,000(元)÷3(年)×100%=33.33%。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約定到期還本,並誤算年均報酬率為66%,應予更正。 1萬6,666元 30萬元 105年10月25日至108年10月25日 36期 25萬元、5萬元 33.33% 6 鄭東明 105年3月26日 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30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71、73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8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未約定到期還本,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100,000(元)×30(期)-2,000,000(元)}÷2,000,000(元)÷2.5(年)×100%=20%。起訴書附表編號6誤載約定到期還本,並誤算年均報酬率為60%,應予更正。 10萬元 200萬元 105年3月28日至107年9月30日 30期 70萬元、30萬元 20% 7 李雅雯 108年2月1日 108年2月14日、108年4月25日 匯入中國信託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二卷第105、107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卷第23、27頁) 4萬5,000元 (到期還本) 150萬元 108年2月1日至108年9月1日 6期 50萬元、10萬元、10萬元 36% 8 1陳俞孜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18日 匯入元大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77、79頁)、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卷第18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8-1年均報酬率誤載為42%,應予更正。 6萬2,800元 100萬元 108年6月18日至111年6月18日 36期 100萬元 42.03% 2陳俞孜 108年3月4日 108年3月4日 匯入台北富邦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81、83頁)、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卷第10頁) 2,400元 (到期還本) 8萬元 108年3月4日至109年3月4日 12期 8萬元 36% 9 潘呈睿 108年3月24日 108年3月25日 匯入中國信託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85-86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卷第26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9年均報酬率誤載為34%,應予更正。 2萬8,000元 50萬元 108年3月24日至111年3月24日 36期 50萬元 33.87% 10 解強 105年4月10日 105年4月11、15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87-88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2、24頁) 10萬元 238萬8,888元 105年4月10日至109年5月9日 48期 150萬元、88萬8,888元 25.23% 11 1陳培莉 108年5月8日 108年5月8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93、95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16-17頁) 18萬元 (到期還本) 600萬元 108年5月8日至111年5月8日 36期 600萬元 36% 2陳培莉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4日 匯入元大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89、91頁)、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卷第15-16頁) 4萬8,600元 (到期還本) 162萬元 108年3月14日至111年3月14日 36期 162萬元 36% 12 1李政璋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9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01、103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04頁) 5萬6,000元 100萬元 107年4月18日至110年4月18日 36期 100萬元 33.87% 2李政璋 107年4月29日 107年4月29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05、107頁) 3萬元 (到期還本) 100萬元 107年4月29日至108年4月29日 12期 100萬元 36% 3李政璋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09、111頁) 5萬6,000元 100萬元 107年9月20日至110年9月20日 36期 100萬元 33.87% 4李政璋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院卷第243-245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12記載之投資金額500萬元已包含本筆投資,應依上述委託投資協議內容更正。 11萬2,000元 200萬元 108年5月29日至111年5月29日 36期 200萬元 33.87% 13 1劉瓔銹 105年7月3日 105年7月12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21、123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45頁) 2萬6,888元 (到期還本) 200萬元 105年7月11日至109年9月10日 50期 200萬元 16.13% 2劉瓔銹 106年9月16日 106年9月18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13、115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51頁) 4萬元 (到期還本) 80萬元 106年9月18日至107年9月17日 12期 80萬元 60% 3劉瓔銹 106年9月16日 106年9月16日 匯入元大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25、127頁)、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卷第9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還本,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40,000(元)×12(期)÷300,000(元)÷1(年)×100%=160%,起訴書附表編號13-3年均報酬率誤載為60%,應予更正。 4萬元 (到期還本) 30萬元 107年10月8日至108年10月7日 12期 30萬元 160% 4劉瓔銹 109年11月28日 109年11月28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31、133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還本40萬元,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42,000(元)×24(期)+4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年)×100%=20.4%,起訴書附表編號13-4年均報酬率誤載為41%,應予更正。 4萬2,000元 (部分還本) 100萬元 109年11月28日至111年11月28日 24期 100萬元 20.40% 5劉瓔銹 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日 匯入元大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17、119頁)、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卷第10頁) 3萬元 (到期還本) 60萬元 107年11月2日至108年11月2日 12期 60萬元 60% 14 1陳衣楦 107年4月16日 107年4月16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35-136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03頁) 13萬6,000元 (到期還本) 272萬元 107年4月16日至110年4月16日 36期 178萬元 60% 2陳衣楦 107年4月16日 107年4月16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37-138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3頁) 2萬5,000元 (到期還本) 50萬元 107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1日 36期 50萬元 60% 3陳衣楦 107年10月23日 107年10月23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39-140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9頁) 3萬6,000元 (到期還本) 90萬元 107年10月23日至110年10月23日 36期 90萬元 48% 15 1施惠珍 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45-146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7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每月給付9萬元、到期還本,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90,000(元)×24(期)÷1,000,000(元)÷2(年)×100%=108%。起訴書附表編號15-1誤載約定每月給付4萬元,並誤算年均報酬率為48%,應予更正。 9萬元 (到期還本) 100萬元 107年8月20日至109年8月20日 24期 100萬元 108% 2施惠珍 106年8月10日 106年8月10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41-142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41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還本,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210,000(元)×36(期)÷3,500,000元(元)÷3(年)×100%=72%。起訴書附表編號15-2誤算年均報酬率為42%,應予更正。 21萬元 (到期還本) 350萬元 106年8月10日至109年8月10日 36期 103萬元 72% 3施惠珍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2月7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47-148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69頁) 3萬元 (到期還本) 50萬元 106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9日 36期 50萬元 72% 4施惠珍 107年4月20日 107年4月20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49-150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每月給付9萬元、到期還本,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90,000(元)×24(期)÷900,000(元)÷2(年)×100%=120%。起訴書附表編號15-4誤載約定每月給付3.6萬元,並誤算年均報酬率為48%,應予更正。 9萬元 (到期還本) 90萬元 107年8月20日至109年8月20日 24期 90萬元 120% 5施惠珍 107年10月20日 107年10月20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51-152頁) 3萬6,000元 (到期還本) 60萬元 107年10月20日至110年10月20日 36期 60萬元 72% 6施惠珍 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53-154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8頁) 2萬元 (到期還本) 50萬元 107年9月25日至109年9月25日 24期 50萬元 48% 7施惠珍 107年5月2日 107年5月2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55-156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07頁) 3萬元 (到期還本) 50萬元 107年5月2日至108年5月2日 12期 50萬元 72% 8施惠珍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1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57-158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8頁) 2萬元 (到期還本) 50萬元 107年9月21日至109年9月21日 24期 50萬元 48% 9施惠珍 107年4月20日 107年4月18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59-160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04頁) 18萬元 (到期還本) 300萬元 107年4月20日至110年4月20日 36期 300萬元 72% 10施惠珍 107年3月1日 107年3月1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61-162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90頁) 4萬2,000元 (到期還本) 70萬元 107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 36期 70萬元 72% 11施惠珍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10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63-164頁) 6萬 (到期還本) 300萬元 109年2月10日至110年12月10日 22期 300萬元 24% 12施惠珍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3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43-144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6頁) 9萬元 (到期還本) 150萬元 107年7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 24期 150萬元 72% 16 鍾秉誠 109年9月5日 109年9月5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65-166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29頁) 16萬元 300萬元 109年9月5日至111年10月5日 25期 300萬元 16% 17 1陳乃禎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4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67-168頁) 6,000元 10萬元 109年6月14日至110年12月14日 18期 10萬元 72% 2陳乃禎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4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69-170頁) 1萬8,000元 30萬元 109年6月14日至110年12月14日 18期 30萬元 36% 18 1吳乃雄 107年2月1日 107年1月31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71-172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83頁) 6萬元 (到期還本) 200萬元 107年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 36期 200萬元 36% 2吳乃雄 107年2月1日 107年3月6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73-174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92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18-2年均報酬率誤載為34%,應予更正。 1萬元 (到期還本) 35萬元 107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 36期 35萬元 34.29% 3吳乃雄 106年10月31日 (到期還本) 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1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75-176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61-162頁) 12萬元 400萬元 106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 36期 400萬元 36% 4吳乃雄 107年9月27日 107年9月27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77-178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8頁) 3萬元 (到期還本) 150萬元 107年9月27日至109年9月26日 24期 150萬元 24% 5吳乃雄 107年10月29日 107年10月24、29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79-180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9頁) 6萬元 (到期還本) 200萬元 107年10月29日至110年10月28日 36期 200萬元 36% 6吳乃雄 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81-182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7頁) 6萬元 (到期還本) 300萬元 107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 24期 300萬元 24% 7吳乃雄 107年5月8日 107年5月8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83-184頁) 美元1,368元 (到期還本) 美元4萬5,600元 107年5月8日至108年5月8日 12期 美元4萬5,600元 36% 8吳乃雄 107年5月8日 107年5月8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85-186頁) 美元1,368元 (到期還本) 美元4萬5,600元 107年5月8日至108年5月8日 12期 美元4萬5,600元 36% 9吳乃雄 107年5月8日 107年5月8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87-188頁) 美元3,480元 (到期還本) 美元11萬6,000元 107年5月14日至108年5月14日 12期 美元11萬6,000元 36% 19 1蔡佳陵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89-190頁) 1萬5,000元 (到期還本) 30萬元 109年2月27日至110年2月27日 12期 30萬元 60% 2蔡佳陵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2月24日 匯入永豐銀行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91-192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卷第12頁) 1萬元 (到期還本) 20萬元 107年12月24日至108年12月24日 12期 20萬元 60% 20 吳竺諼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4日 交付現金 吳竺諼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卷第219-222頁)、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93-194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還本23萬元,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30,000元(元)×18(期)+23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1.5(年)×100%=36%,起訴書附表編號20年均報酬率誤載為54%,應予更正。 3萬元 50萬元 109年6月14日至110年12月14日 18期 50萬元 36% 21 李姝誼 109年6月14日 109年6月14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95-196頁) 【備註】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到期還本69萬元,故本筆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90,000(元)×18(期)+69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1.5(年)×100%=36%,起訴書附表編號21年均報酬率誤載為54%,應予更正。 9萬元 150萬元 109年6月14日至110年12月14日 18期 150萬元 36% 22 邱珊珊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3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97-198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150頁) 到期日一次給付 160萬元 106年9月11日至107年3月11日 160萬元 100% 23 黃郁珊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0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199-200頁) 3萬7,800元 75萬6,000元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月1日 12期 75萬6,000元 60% 24 蔡詠琳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1、20日、110年5月27至29日、110年6月28日 匯入國泰世華、台北富邦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03-204頁)、本票(偵二卷第137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98、302頁;台北富邦卷第24-25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24年均報酬率誤載為34%,應予更正。 3萬3,888元 60萬元 109年11月10日至112年11月10日 36期 60萬元 34.44% 25 鍾雨淳 109年10月23日 109年9月21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05-206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287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25年均報酬率誤載為25%,應予更正。 16萬7,000元 400萬元 109年9月10日至113年9月10日 48期 300萬元 25.10% 26 陳昌柏 110年6月6日 110年6月6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07-208頁) 3萬5,000元 42萬元 110年6月6日至111年6月5日 12期 42萬元 100% 27 郭雅屏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09-210頁) 5萬1,300元 171萬元 110年7月30日至112年7月30日 24期 171萬元 36% 28 蕭旨芸 110年6月6日 110年6月7至10日 匯入國泰世華帳戶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11-212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卷第326-327頁) 1萬7,500元 35萬元 110年6月6日至111年6月6日 12期 35萬元 60% 29 陳麗妃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交付現金 委託投資協議(偵一卷第213-214頁)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29年均報酬率誤載為25%,應予更正。 2萬1,000元 50萬元 109年10月27日至113年10月27日 48期 50萬元 25.40% ※註1:附表一「簽約日」、「繳款日」、「投資期間」欄位所載日期均為「民國」。 ※註2:附表一「按月給付金額」、「投資金額」、「繳款金額」欄位所載金額未加註單位者,單位均為「新臺幣」。 ※註3:附表一「未註記(到期還本)」之「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按月給付金額」×「給付期數」-「投資金額」)÷「投資金額」÷「投資期間」(年)×100% ※註4:附表一「註記(到期還本)」之「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按月給付金額」×「給付期數」)÷「投資金額」÷「投資期間」(年)×100% ※註5:附表一「註記(部分還本)」之「年均報酬率」計算式為:(「按月給付金額」×「給付期數」-「投資金額」+「部分還本金額」)÷「投資金額」÷「投資期間」(年)×100% ※註6:附表一「國泰世華帳戶」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彥儀)帳戶」;「台北富邦帳戶」係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彥儀)」;「中國信託帳戶」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彥儀)」;「元大銀行帳戶」係指「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彥儀)」;「永豐銀行帳戶」係指「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彥儀)」。 ※註7:起訴書附表年均報酬率未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2位以下四捨五入),及計算有誤者,均更正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位【備註】所示。附表二:(犯罪所得:新臺幣部分)編號 姓名 交付金額 受領金額 犯罪所得 備註 1 邱世民 1,000,000元 4,831,997元 1,968,003元 證人邱世民警詢證述(他卷第295頁) 邱世民 1,500,000元 邱世民 4,300,000元 2 李培勇 700,000元 2,516,000元 184,000元 證人李培勇偵訊證述(他卷第348頁) 李培勇 2,000,000元 3 洪忠宇 1,680,000元 1,330,000元 350,000元 證人洪忠宇警詢證述(他卷第273頁) 4 吳建蓉 500,000元 90,000元 410,000元 15,000元×6期=90,000元(給付期間:108年3月至108年8月) 吳建蓉 700,000元 126,000元 574,000元 21,000元×6期=126,000元(給付期間:108年3月至108年8月) 5 王苡恩 300,000元 566,644元 0元 16,666元×34期=566,644元(給付期間:105年11月至108年8月) 6 鄭東明 2,000,000元 3,000,000元 0元 100,000元×30期=3,000,000元(給付期間:105年4月至107年9月) 7 李雅雯 1,500,000元 270,000元 1,230,000元 45,000元×6期=270,000元(給付期間:108年3月至108年8月) 8 陳俞孜 1,080,000元 137,600元 942,400元 62,800元×2期+2,400元×5期=137,600元(給付期間:108年7月至108年8月、108年4月至108年8月) 9 潘呈睿 500,000元 140,000元 360,000元 28,000元×5期=140,000元(給付期間:108年4月至108年8月) 10 解強 2,388,888元 4,000,000元 0元 100,000元×40期=4,000,000元(給付期間:105年5月至108年8月) 11 陳培莉 7,620,000元 783,000元 6,837,000元 180,000元×3期+48,600元×5期=783,000元(給付期間:108年6月至108年8月、108年4月至108年8月) 12 李政璋 5,000,000元 2,328,000元 2,672,000元 56,000元×16期+30,000元×16期+56,000元×11期+112,000元×3期=2,328,000元 13 劉瓔銹 2,000,000元 994,856元 1,005,144元 26,888元×37期=994,856元(給付期間:105年8月至108年8月) 劉瓔銹 800,000元 1280,000元 0元 40,000元×12期+800,000元(本金)=1280,000元(給付期間:106年10月至107年9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劉瓔銹 300,000元 400,000元 0元 40,000元×10期=40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1月至108年8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劉瓔銹 1,000,000元 420,000元 580,000元 42,000元×10期=420,000元(給付期間:109年12月至110年9月) 劉瓔銹 600,000元 270,000元 330,000元 30,000元×9期=27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2月至108年8月) 14 陳衣楦 2,720,000元 2,176,000元 544,000元 136,000元×16期=2,176,000元(給付期間:107年5月至108年8月) 陳衣楦 500,000元 375,000元 125,000元 25,000元×15期=375,000元(給付期間:107年6月至108年8月) 陳衣楦 900,000元 360,000元 540,000元 36,000元×10期=36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1月至108年8月) 15 施惠珍 1,000,000元 1,080,000元 0元 90,000元×12期=1,08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9月至108年8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施惠珍 3,500,000元 5,040,000元 0元 210,000元×24期=5,040,000元(給付期間:106年9月至108年8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施惠珍 500,000元 600,000元 0元 30,000元×20期=60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月至108年8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施惠珍 900,000元 1,080,000元 0元 90,000元×12期=1,08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9月至108年8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施惠珍 600,000元 360,000元 240,000元 36,000元×10期=36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1月至108年8月) 施惠珍 500,000元 220,000元 280,000元 20,000元×11期=22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0月至108年8月) 施惠珍 500,000元 360,000元 140,000元 30,000元×12期=36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6月至108年5月) 施惠珍 500,000元 220,000元 280,000元 20,000元×11期=22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0月至108年8月) 施惠珍 3,000,000元 2,880,000元 120,000元 180,000元×16期=2,88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5月至108年8月) 施惠珍 700,000元 417,000元 0元 42,000元×17期=417,000元(給付期間:107年4月至108年8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施惠珍 3,000,000元 1,140,000元 1,860,000元 60,000元×19期=1,140,000元(給付期間:109年3月至109年9月) 施惠珍 1,500,000元 1,170,000元 330,000元 90,000元×13期=1,17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8月至108年8月) 16 鍾秉誠 3,000,000元 1,760,000元 1,240,000元 160,000元×12期=1,920,000元(給付期間:109年10月至110年9月) 17 陳乃禎 100,000元 90,000元 10,000元 6,000元×15期=90,000元(給付期間:109年7月至110年9月) 陳乃禎 300,000元 270,000元 30,000元 18,000元×15期=270,000元(給付期間:109年7月至110年9月) 18 吳乃雄 2,000,000元 1,140,000元 860,000元 60,000元×19期=1,14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2月至108年8月) 吳乃雄 350,000元 170,000元 180,000元 10,000元×17期=17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4月至108年8月) 吳乃雄 4,000,000元 2,520,000元 1,480,000元 120,000元×21期=2,520,000元(給付期間:106年12月至108年8月) 吳乃雄 1,500,000元 330,000元 1,170,000元 30,000元×11期=33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0月至108年8月) 吳乃雄 2,000,000元 600,000元 1,400,000元 60,000元×10期=60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1月至108年8月) 吳乃雄 3,000,000元 660,000元 2,340,000元 60,000元×11期=660,000元(給付期間:107年10月至108年8月) 19 蔡佳陵 300,000元 28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19期=285,000元(給付期間:109年3月至110年9月) 蔡佳陵 200,000元 80,000元 120,000元 10,000元×8期=80,000元(給付期間:108年1月至108年8月) 20 吳竺諼 500,000元 250,000元 250,000元 證人吳竺諼警詢證述(偵二卷第220頁) 21 李姝誼 1,500,000元 1,350,000元 150,000元 90,000元×15期=1,350,000元(給付期間:109年7月至110年9月) 22 邱珊珊 1,600,000元 2,400,000元 0元 800,000元+1,600,000元(本金)=2,400,000元(約定107年3月到期給付80萬元並返還本金160萬元)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23 黃郁珊 756,000元 264,600元 491,400元 37,800元×7期=264,600元(給付期間:108年2月至108年8月) 24 蔡詠琳 600,000元 338,880元 261,120元 33,888元×10期=338,880元(給付期間:109年12月至110年9月) 25 鍾雨淳 4,000,000元 2,004,000元 1,996,000元 167,000元×12期=2,004,000元(給付期間:109年10月至110年9月) 26 陳昌柏 420,000元 105,000元 315,000元 35,000元×3期=105,000元(給付期間:110年7月至110年9月) 27 郭雅屏 1,710,000元 102,600元 1,607,400元 51,300元×2期=102,600元(給付期間:110年8月至110年9月) 28 蕭旨芸 350,000元 52,500元 297,500元 17,500元×3期=52,500元(給付期間:110年7月至110年9月);證人蕭旨芸證述(偵二卷第140頁) 29 陳麗妃 500,000元 231,000元 269,000元 21,000元×11期=231,000元(給付期間:109年11月至110年9月) 合計 86,474,888元 56,422,677元 36,223,967元 ※註1:受領金額≧交付金額部分,因均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以0元計算。 ※註2:受領金額部分,如經被害人證述者,依被害人證述,其餘部分則按簽約日在108年8月前者,給付至108年8月;簽約日在108年8月後者,給付至110年9月之標準推算。 ※註3:犯罪所得=交付金額-受領金額附表三:(犯罪所得:美元部分)編號 姓名 交付金額 受領金額 犯罪所得 備註 1 吳乃雄 45,600元 16,416元 0元 1,368元×12期+45,600元(本金)=62,016元(給付期間:107年6月至108年5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吳乃雄 45,600元 16,416元 0元 1,368元×12期+45,600元(本金)=62,016元(給付期間:107年6月至108年5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吳乃雄 116,000元 41,760元 0元 3,480元×12期+116,000元(本金)=157,760元(給付期間:107年6月至108年5月) 【備註】受領金額已逾交付金額,犯罪所得為0元。 合計 207,200元 281,992元 0元※註:犯罪所得之計算式為:交付金額-受領金額附表四: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扣押金額 備註 一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966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10年11月2日元作服字第1100051180號函(他卷第355頁) 00000000000000 322元 00000000000000 32元 0000000000000 美元256.13元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6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1509號函(他卷第383頁) 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491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0493號函(他卷第387-388頁) 000000000000 澳幣1.27元 美元24.37元 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91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00003132號函暨扣押餘額明細資料(他卷第393-398頁)※金額未加註單位者,單位均為「新臺幣」。
※扣押金額合計新臺幣2,993元、美元280.5元、澳幣1.27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