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 告 蔡玉蓮
羅苑寧羅國華廖淑貞宋蕙君宋蕙如宋卉倫廖致菁廖淑媛李美英廖宋玉蘭廖文豪劉敬華宋鄭桂英詹寶珠張聖易陳瑞竹余德慶被 告 鄭文宏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緝字第41號常業詐欺等案件(原繫屬案號:92年度訴字第288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繫屬案號93年度附民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文宏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根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