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被 告 盧進德(即李秋蘭之繼承人)
盧慧萍(即李秋蘭之繼承人)
盧東建(即李秋蘭之繼承人)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為被告李秋蘭之承受訴訟人,並與盧癸源共同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李秋蘭等人涉犯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案號: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於本院審理中對被告李秋蘭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李秋蘭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其配偶盧進德、其子女盧慧萍、盧東建、盧癸源均未拋棄繼承,有臺北○○○○○○○○○113年4月9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137001576號函暨附件全戶戶籍資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盧癸源等人113年10月15日陳報狀及所附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盧癸源為被告李秋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通知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盧癸源於同年月27日前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被告盧癸源業已於114年5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惟被告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屆期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盧進德、盧慧萍、盧東建為被告李秋蘭之承受訴訟人,並與盧癸源共同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