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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7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7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成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行照、告訴代理人高振洋於偵訊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志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客觀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車牌號碼NAA-1976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卻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地位將該機車交付給他人使用,再由該他人過戶予第三人莊皓任而侵占入己,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外,且破壞國家法律秩序及危害社會交易安全非輕,自應非難,而科以相當之處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侵占財物種類暨價值,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侵占之本案機車1輛,核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予以沒收,惟本案機車業已轉售第三人,依法自不得就原物諭知沒收,然被告仍因此取得相當於本案機車之價格即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之利益,此有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繳款紀錄各1份(見他字卷第9、13頁)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既已支付部分價款即三期款項共8,250元,其犯罪所得之計算自應扣除被告已支付之價額,故其本件犯罪所得應為90,750元(計算式:99,000元-8,250元=90,750元),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保有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918號被 告 林志成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成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某時許,以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向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合作之特約商順士輪業有限公司(下稱順士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部,並約定以36期分期付款之附條件買賣方式清償買賣價金,即林志成每期即每月15日應給付分期款2,750元給仲信公司。上開買賣契約成立後,經仲信公司支付順士公司上開機車之全額價金後即受讓上開機車之債權,則林志成依約於付清買賣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該車,即該車之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詎林志成明知其未繳清買賣價金以取得該車之所有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於翌(16)日取得該機車後旋交付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再由身分不詳之人於同年月19日將該車過戶給莊皓任,而以此擅自處分之方式侵占該車。嗣因仲信公司發現林志成未按期繳款,且上開機車已過戶給他人,而悉上情。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繳款紀錄、車籍資料、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車主委託機車買賣車輛過戶異動委託書、機車車主歷史查詢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