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4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程豐選任辯護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48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程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審理中被告傳真之書面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程豐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其戶籍所在地之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且經多次延緩徵集,迄今無返國服役之意願,所為誠屬不該;被告犯後尚難坦承犯行,尚非毫無悔悟之意;至被告雖主張係因景氣不佳,擔心於職場遭受不利,惟因履行兵役義務所生之不利益,仍屬依法應予忍受之不便,且主管機關亦配合延緩徵集時間,是被告主張難認可採;兼衡被告之素行、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不予詳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起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2487號被 告 張程豐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程豐係民國76年次之徵兵及齡男子,前依規定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役男短期出境,經核准後於000年00月00日出境,嗣出境期限4個月屆滿後,張程豐多次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申請延期返國,經高雄市兵役處核准延至110年10月31日。
嗣因張程豐屆期仍滯留國外不歸,經高雄市鹽埕區公所以110年11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通知張程豐及其母朱宜華,催告張程豐應於文到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由張程豐受雇人代收,且因張程豐遲未返國且出境國外未按址居住,經高雄市鹽埕區區公所另以110年11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公告,公示送達該催告函,催告張程豐應於文到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詎張程豐獲悉後,竟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陸續於接獲111年5月25日補充兵393梯次、7月11日補充兵394梯次、8月8日補充兵第395梯次、9月12日補充兵第397梯次徵集令後,拒不返國,迄今仍滯留國外。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程豐自000年00月00日出境後即未入境,無從傳喚到案。然被告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集之事實,有高雄市鹽埕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被告歷次延期返國申請書、附件及高雄市兵役處核准公文、高雄市鹽埕區公所110年11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鹽埕區區公所110年11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公告、補充兵393、394、395、397梯次徵集令及名冊、被告所提出陳情書1份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000年00月間即已知悉其業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返國接受徵集,甚且多次經安排入伍,其均以個人家庭工作因素選擇滯留海外,迄今仍未返國,其顯有避免補充兵徵集之意圖,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鄧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