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信樺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杜信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兵役處入營驗退複驗通知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催告、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函暨送達證書及公告、徵兵檢查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及公告、徵兵檢查醫院名冊」補充更正為「高雄市兵役處入營驗退複檢通知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10年3月10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0號函暨役男因新冠肺炎延期返國申請書、高雄市兵役處110年3月12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070234900號函、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10年5月1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10年5月12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11年1月1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高雄市兵役處入營驗退複檢通知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111年1月1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兵役複檢複查表、高雄市役男未到檢通知、高雄市111年第e014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高雄市兵役處111年5月18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170538300號函暨111年第e0149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杜信樺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身為中華民國國民暨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於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迄今仍無返國服役之意願,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更損及我國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迄今仍未返國且短期內亦難期待其回臺服役之情況,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489號被 告 杜信樺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信樺係役齡男子,於民國109年4月26日以觀光名義申請出境,經核准觀光出境4個月後,依規定應於109年8月26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詎其竟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遂以疫情嚴重為由申請延期,經高雄市前鎮區公所(下稱前鎮區公所)考量後,同意延長至110年4月26日,惟其仍未返國,前鎮區公所再於110年5月11日發函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其於催告期滿後仍未返國。嗣前鎮區公所再於111年月1日13日公告徵兵檢查通知書,然杜信樺體檢當日並未到檢且至今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杜信樺雖未到庭,然其自109年4月26日以觀光名義出境後,即未再返回國內,顯見被告出境之初即有停留在境外,不回國接受徵兵處理之事實,是被告主觀犯意甚明,另被告之父杜豐裕於電詢時表示,被告因之前入營不適應軍中生活,現在已在大陸與母同住並不想回台灣,後續若要移送法辦就依程序處理等情,有高雄市前鎮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此外,另有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網頁截圖、移民署役男入出境資料、高雄市兵役處入營驗退複驗通知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催告、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函暨送達證書及公告、徵兵檢查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及公告、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等在卷可佐。是被告明知自己身為役齡男子,卻以觀光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且經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足見其主觀上具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景婷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