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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6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濬承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濬承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信翰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期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848號被 告 梁濬承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濬承明知其係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編號博愛甲字第241307號-0468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教育召集令原應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前往屏東縣○○鄉○○村○○路0號「新開營區」報到,該召集令業於111年4月6日郵寄至梁濬承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戶籍地,由管理室管理員收受後,再由梁濬承於同年5月初收受該信,詎梁濬承收受召集令,獲悉應受教育召集後,因投資失利,擔心債主尋仇,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指定日期向召訓部隊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至上揭營區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濬承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南部地區第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111年6月16日後南一訓字第1110001854號函暨高雄市後備二旅博愛甲字第241307號教育召集訓練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郵件收件回執、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查詢作業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