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晟賢義務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69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晟賢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晟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而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並已於112年11月9日另案送執行,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於112年9月12日裁定羈押。嗣因聲請人以被告另案經判決確定並已於112年11月9日先行送監執行為由,認原羈押原因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等情,有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