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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美華

潘信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美元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美元紙鈔玖張(面額均為一百,號碼均為:FE00000000A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美華、潘信忠(下稱被告潘美華等2人)因涉嫌行使偽造之美元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9張美元鈔票,係屬偽造之美元紙幣,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美華等2人所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23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而扣案之面額100美元紙鈔9

張(號碼均為:FE00000000A號),均屬偽鈔,業經臺灣銀行五甲分行行員黃美雪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9至10頁),並有照片1張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是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