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貞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貞慧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結果及鑑識說明各2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份(見警卷第33至39頁、第46至51頁、第61頁、第83頁、第8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含絨布袋) 1(警方蒐證購得) 2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1(警方蒐證購得) 3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紙袋 31 4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束口袋 25 5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帽子 1 6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4 7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貼紙 19 8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筆袋 2 9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手提包 3 10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化妝包 1 11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手提包包 7 12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背包 1 13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帽子包 3 14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化妝包 9 15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皮夾 1 16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名片夾 1 17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7 18 仿冒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Agnes b.」商標圖樣之紙袋 6 19 仿冒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STARBUCKS」商標圖樣之提袋 67 20 仿冒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STARBUCKS」商標圖樣之飲料杯手提袋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