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0號原 告 高泰升
高謝麗鳳高泰明高沛玲共 同送達代收人 劉家延被 告 林朝傳之繼承人
林恒宇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刑事被告林朝傳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繫屬本院一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10日雄檢信稱112偵22133字第1129064329號函上之本院分案戳章可憑。惟因被告已於112年8月2日即刑事案件繫屬前死亡一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被告上揭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等已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