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67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慶選任辯護人 矯恆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2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丁○○為夫妻,2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前因對丁○○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0年家護字第19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丙○○不得對丁○○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丁○○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嗣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1年4月8日以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4號裁定,延長上述保護令之有效期間1年,且經警於111年4月16日告知丙○○前揭保護令已經延長至112年3月9日。
詎丙○○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丁○○,對丁○○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揭保護令諭令之事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3、51、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家護字第1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光碟譯文、光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本件2次騷擾告訴人之行為,雖時隔4個多月,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這段時間陸陸續續都有傳LINE討論家事衍生的問題,行為並未中斷,手法相同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準備程序筆錄及第67頁至第68頁刑事準備狀),堪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以相同手法,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使紛爭能一次性解決,日後不在因此期間內之簡訊衍生罪數認定上之爭議,應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僅論以一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保護令之內容,竟未能以和平理性之態度處理家庭糾紛,而仍騷擾告訴人,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前雖因對告訴人犯違反保護令罪而遭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見偵卷第91頁判決書影本),並經上訴駁回確定,然審酌該案犯罪情節,被告係當面譏諷告訴人、並於小孩面前詆毀告訴人,甚至口出威脅,而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與本件被告係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兩件之犯罪手段、情節並不相同,並無量以相同或較重刑度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 1 111年5月10日18時54分許 你為什麼要設計我,你真的很可惡,為什麼害我一生...為什麼你要生下兩個小孩來受難,李安妮都叫你拿掉了,為什麼一開始就要設計人,為什麼。真的很可惡。 偵卷第113頁 2 111年10月6日某時許 像你(1)精障手冊造成人格偏移影響。(2)偷我爸留給我的金戒指未歸還(死人的東西都敢拿形同盜墓者)(3)結婚金項鍊偷走,(4)偷PRODA名牌皮包,(5)偷禮卷等,(6)人際關係有問題導致你們家族裡都會往來,唯獨跟你家不往來(7)常態性誇大與說謊(8)從來只會說別人的錯,自己全是對的,(9)保護令期間幫丈夫保了9萬/年保險,動機為何預謀要害人?這樣身教要養出詐欺犯、強盜犯鄭杰殺人犯嗎?...您自私行為也害了家庭破碎,導致小孩被愛/做事態度/人際關係/人格特質/等等將讓小孩偏移與失去。 偵卷第123頁